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中環「和你lunch」暴動及蒙面罪成 8人囚33月至3年9個月

政事

中環「和你lunch」暴動及蒙面罪成 8人囚33月至3年9個月
政事

政事

中環「和你lunch」暴動及蒙面罪成 8人囚33月至3年9個月

2024年03月02日 15:20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7

8名男女涉嫌參與2019年11月12日中環示威活動「和你lunch」,被控暴動及蒙面罪,判囚33個月至3年9個月不等。

控罪指,8人在中環一帶參與暴動,並在非法集結的情況下使用蒙面物品。 其中3人審前認罪,5人受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彭亮廷今天(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指出,本案屬有預謀的暴動,程度嚴重;從各被告的裝備,可合理推論各人可在有需要時,走上前線或充作後勤,參與程度絕不屬於低。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原因,彭官判處認罪3被告監禁33個月,餘下5人判囚3年9個月。

8名被告依次為吳智杰(29歲,Viu TV演員)、陳維聰(29歲,西廚)、陳敦涵(26歲,酒店接待員)、李晁鋒(28歲,社工)、蔡綺洛(27歲,售貨員)、林梅嘩(27歲,美容師)、陳灝良(28歲,放射治療師)和梁升彥(28歲,綜合科學及生物科教師)。

其中陳維聰、蔡綺洛、林梅嘩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他們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陳被控的「管有危險藥物」罪和蔡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均獲存檔法庭。

2019年11月12日,警方施放催淚煙驅散聚集中環畢打街的示威者。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2日,警方施放催淚煙驅散聚集中環畢打街的示威者。資料圖片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8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7月 9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虹秀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2025年5月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至於陳虹秀一方則指,針對「分工參與暴動」的指控毫無證據,指沒任何通訊記錄、目擊證供可證明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事前或現場協調分工。另陳虹秀當晚手持擴音器呼喊「警員唔好開槍」,並非挑釁言論,是作為社工身分呼籲警方保持克制、緩解現場緊張局勢。

但對於「社工身份調解衝突」的理據,彭官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彭官最終裁定,陳虹秀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彭官援引重審判詞,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陳虹秀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陳虹秀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