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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刑罰及定罪上訴全被駁回 維持原判

法庭事

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刑罰及定罪上訴全被駁回 維持原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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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刑罰及定罪上訴全被駁回 維持原判

2026年03月18日 12:41 最後更新:12:41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各被告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上訴庭星期三(3月18日)在高等法院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及楊家雄審理。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所有上訴人就刑期提上訴,畢慧芬及王宗堯另就定罪提上訴。

上訴庭星期三(3月18日)在高等法院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庭星期三(3月18日)在高等法院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其中4名上訴人今到庭聽取判決,王宗堯身穿軍綠色外套出庭,期間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吳志勇穿和尚裝束,向旁聽席揮手。

7名上訴人均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三級罪責的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不足以反映參與程度的差異,原審過度考慮暴動整體嚴重性而忽略個人參與程度等。

上訴庭指,本案暴動涉及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屬極其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符合同類暴動案件的判刑原則,並非過高。而本案整體情節嚴重,任何參與方式均屬嚴重行為,故三級罪責以3個月區分合理,刑期調節空間本就有限。暴動罪量刑必須考慮整體行為與其他參與者的作為,而非單純將責任推卸於個人,原審考量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庭指,本案暴動涉及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屬極其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符合同類暴動案件的判刑原則。

上訴庭指,本案暴動涉及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屬極其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符合同類暴動案件的判刑原則。

上訴庭續指,被告羅樂生運送物資為暴動提供實質協助,直接延長暴動持續時間,還柙期間的行為未構成性格改變或道德改造,更生因素不足以減刑;至於被告畢慧芬手持鐵枝的行為罪責高於現場的被告,原審已考慮其輕度弱智的情況作量刑,其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被告王宗堯的藝人身份使其行為更易激勵示威者,即使逗留時間短,仍構成對暴動的支持;其主張量刑起點過高的理由,與本案量刑原則相悖,本案暴動涉立法會憲制地位,6年半屬最低量刑起點。

而被告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刑期已結合其最低罪責及個人減刑因素,並非明顯過重,二人亦無具體合理的減刑理由;林錦均作為前線衝擊者,以鐵馬破壞立法會玻璃,屬嚴重暴力行為,7年量刑起點與其罪責相符。

至於吳志勇,先後出作兩份誓章,他先因未獲批法援而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但兩個月後又再提出上訴申請,故法庭要處理「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法庭認為,吳先後提交的兩份誓詞內容嚴重矛盾,未能證明吳屬非知情、非刻意放棄上訴,故駁回其申請;即使法庭批准,其刑期上訴亦無合理依據,因吳在案中言行,足以認定為暴動積極參與者,有充分證據支持其罪責為最嚴重。

畢慧芬及王宗堯另提定罪上訴。其中,畢慧芬指原審律師誤導、自身有精神病等。法庭認定她在有法律代表下自願認罪並同意案情,足以支持定罪,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藝人王宗堯。星島日報資料圖片
  ¤ý©v³ó(Gregory Wong)¡C2020/03/15¨C¤éÂø»xA08(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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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堯認為原審法官未考慮其交付充電器材的證據、過度倚賴行為推斷意圖等理由。法庭認為,王宗堯明知大樓被佔領仍進入,未及時向記者交付器材,反而與示威者有拍肩、攬肩等友好互動,行為已構成對暴動的鼓勵。原審法官對其證供的分析合理,且已考慮其藝人身份與和平理念,唯一合理推論為他具參與暴動的意圖,故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上訴庭最終拒絕7名被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吳志勇的相關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63/2024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衝突,5男事隔逾4年半後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1人於2024年10月起沒到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4男的案件原定星期一(5月4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庭上透露,次被告因頭部受傷,目前仍留醫,其餘3人則擬認罪。法官李俊文認為一併處理4人的答辯較理想,故將案押後至5月18日,次被告獲批准續保釋,其他被告還柙候訊。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3歲,學生)、張展銘(28歲,無業)、陳俊僖(21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1歲,中學教師)。各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今日案件延至約早上11時才開庭,李官開庭時解釋,因有懲教車發生意外。李官又表示,法庭收到次被告張展銘的醫療報告,指他昨日頭部受傷,入院就醫,今未能出庭。李官指案情複雜,或等待次被告出院後一併處理較理想,詢問各方律師意見。

首被告張頌堯代表律師指,被告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申請撤銷其保釋,並指被告現正求學中,望盡快處理案件。法官提議押後2星期再訊,屆時如次被告未能出庭,便照樣處理其餘被告。各被告代表律師同意。

第四被告陳沅銘代表律師指,因懲教署表示如無法庭命令,未能處理心理學家報告,申請法庭批出相關命令;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沒保釋申請;次被告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無需到警署報到。

李官關注,就第四被告陳沅銘的案情,是否需觀看逾一小時片段。控方指可由法官決定是否庭上播出。李官表示,可內庭看片,但強調最重要是理大Y座8樓的事件,並指「只係睇第4被告就需1小時15分鐘」,令人詫異。控方同意可用文字交代陳沅銘的走動,毋須播片。

李官押後案件至5月18日處理答辯,批准首被告的撤銷保釋申請,首被告須還柙;另又批准次被告續保釋,並暫時剔除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至於第三被告還柚期間的心理學家報告申請亦獲批准,指示懲教署於下次聆訊前呈交法庭及其代表律師。

李官押後案件至5月18日處理答辯,次被告獲批准續保釋,其他被告還柙候訊。

李官押後案件至5月18日處理答辯,次被告獲批准續保釋,其他被告還柙候訊。

另一名被告黎駿杰(24歲,學生)被控暴動及刑事毀壞罪,惟他自2024年10月起缺席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黎駿杰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9日,在理工大學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理工大學的財產,即連接理大李嘉誠樓M座7樓712室的門及牆壁。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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