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各被告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上訴庭星期三(3月18日)在高等法院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及楊家雄審理。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所有上訴人就刑期提上訴,畢慧芬及王宗堯另就定罪提上訴。
上訴庭星期三(3月18日)在高等法院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其中4名上訴人今到庭聽取判決,王宗堯身穿軍綠色外套出庭,期間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吳志勇穿和尚裝束,向旁聽席揮手。
7名上訴人均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三級罪責的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不足以反映參與程度的差異,原審過度考慮暴動整體嚴重性而忽略個人參與程度等。
上訴庭指,本案暴動涉及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屬極其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符合同類暴動案件的判刑原則,並非過高。而本案整體情節嚴重,任何參與方式均屬嚴重行為,故三級罪責以3個月區分合理,刑期調節空間本就有限。暴動罪量刑必須考慮整體行為與其他參與者的作為,而非單純將責任推卸於個人,原審考量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庭指,本案暴動涉及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屬極其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符合同類暴動案件的判刑原則。
上訴庭續指,被告羅樂生運送物資為暴動提供實質協助,直接延長暴動持續時間,還柙期間的行為未構成性格改變或道德改造,更生因素不足以減刑;至於被告畢慧芬手持鐵枝的行為罪責高於現場的被告,原審已考慮其輕度弱智的情況作量刑,其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被告王宗堯的藝人身份使其行為更易激勵示威者,即使逗留時間短,仍構成對暴動的支持;其主張量刑起點過高的理由,與本案量刑原則相悖,本案暴動涉立法會憲制地位,6年半屬最低量刑起點。
而被告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刑期已結合其最低罪責及個人減刑因素,並非明顯過重,二人亦無具體合理的減刑理由;林錦均作為前線衝擊者,以鐵馬破壞立法會玻璃,屬嚴重暴力行為,7年量刑起點與其罪責相符。
至於吳志勇,先後出作兩份誓章,他先因未獲批法援而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但兩個月後又再提出上訴申請,故法庭要處理「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法庭認為,吳先後提交的兩份誓詞內容嚴重矛盾,未能證明吳屬非知情、非刻意放棄上訴,故駁回其申請;即使法庭批准,其刑期上訴亦無合理依據,因吳在案中言行,足以認定為暴動積極參與者,有充分證據支持其罪責為最嚴重。
畢慧芬及王宗堯另提定罪上訴。其中,畢慧芬指原審律師誤導、自身有精神病等。法庭認定她在有法律代表下自願認罪並同意案情,足以支持定罪,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藝人王宗堯。星島日報資料圖片 ¤ý©v³ó(Gregory Wong)¡C2020/03/15¨C¤éÂø»xA08(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王宗堯認為原審法官未考慮其交付充電器材的證據、過度倚賴行為推斷意圖等理由。法庭認為,王宗堯明知大樓被佔領仍進入,未及時向記者交付器材,反而與示威者有拍肩、攬肩等友好互動,行為已構成對暴動的鼓勵。原審法官對其證供的分析合理,且已考慮其藝人身份與和平理念,唯一合理推論為他具參與暴動的意圖,故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上訴庭最終拒絕7名被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吳志勇的相關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