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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刑罰及定罪上訴全被駁回 維持原判

法庭事

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刑罰及定罪上訴全被駁回 維持原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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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暴動案 王宗堯等7人提刑罰及定罪上訴全被駁回 維持原判

2026年03月18日 12:41 最後更新:12:41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各被告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上訴庭星期三(3月18日)在高等法院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及楊家雄審理。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所有上訴人就刑期提上訴,畢慧芬及王宗堯另就定罪提上訴。

上訴庭星期三(3月18日)在高等法院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庭星期三(3月18日)在高等法院駁回7人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其中4名上訴人今到庭聽取判決,王宗堯身穿軍綠色外套出庭,期間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吳志勇穿和尚裝束,向旁聽席揮手。

7名上訴人均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三級罪責的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不足以反映參與程度的差異,原審過度考慮暴動整體嚴重性而忽略個人參與程度等。

上訴庭指,本案暴動涉及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屬極其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符合同類暴動案件的判刑原則,並非過高。而本案整體情節嚴重,任何參與方式均屬嚴重行為,故三級罪責以3個月區分合理,刑期調節空間本就有限。暴動罪量刑必須考慮整體行為與其他參與者的作為,而非單純將責任推卸於個人,原審考量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庭指,本案暴動涉及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屬極其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符合同類暴動案件的判刑原則。

上訴庭指,本案暴動涉及立法會獨特的憲制地位,屬極其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符合同類暴動案件的判刑原則。

上訴庭續指,被告羅樂生運送物資為暴動提供實質協助,直接延長暴動持續時間,還柙期間的行為未構成性格改變或道德改造,更生因素不足以減刑;至於被告畢慧芬手持鐵枝的行為罪責高於現場的被告,原審已考慮其輕度弱智的情況作量刑,其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被告王宗堯的藝人身份使其行為更易激勵示威者,即使逗留時間短,仍構成對暴動的支持;其主張量刑起點過高的理由,與本案量刑原則相悖,本案暴動涉立法會憲制地位,6年半屬最低量刑起點。

而被告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刑期已結合其最低罪責及個人減刑因素,並非明顯過重,二人亦無具體合理的減刑理由;林錦均作為前線衝擊者,以鐵馬破壞立法會玻璃,屬嚴重暴力行為,7年量刑起點與其罪責相符。

至於吳志勇,先後出作兩份誓章,他先因未獲批法援而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但兩個月後又再提出上訴申請,故法庭要處理「申請把放棄申請當作無效」。法庭認為,吳先後提交的兩份誓詞內容嚴重矛盾,未能證明吳屬非知情、非刻意放棄上訴,故駁回其申請;即使法庭批准,其刑期上訴亦無合理依據,因吳在案中言行,足以認定為暴動積極參與者,有充分證據支持其罪責為最嚴重。

畢慧芬及王宗堯另提定罪上訴。其中,畢慧芬指原審律師誤導、自身有精神病等。法庭認定她在有法律代表下自願認罪並同意案情,足以支持定罪,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

藝人王宗堯。星島日報資料圖片 ¤ý©v³ó(Gregory Wong)¡C2020/03/15¨C¤éÂø»xA08

藝人王宗堯。星島日報資料圖片 ¤ý©v³ó(Gregory Wong)¡C2020/03/15¨C¤éÂø»xA08

王宗堯認為原審法官未考慮其交付充電器材的證據、過度倚賴行為推斷意圖等理由。法庭認為,王宗堯明知大樓被佔領仍進入,未及時向記者交付器材,反而與示威者有拍肩、攬肩等友好互動,行為已構成對暴動的鼓勵。原審法官對其證供的分析合理,且已考慮其藝人身份與和平理念,唯一合理推論為他具參與暴動的意圖,故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上訴庭最終拒絕7名被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吳志勇的相關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63/2024

立法會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就香港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項)規例》(《程序事宜規例》)發表不實社論,並全力支持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華盛頓郵報》持雙重標準,對香港特區依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及相關機制,肆意抹黑攻擊,以達致反華目的。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國家安全是一國安身立命之本,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國家安全是一國安身立命之本,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國家安全是一國安身立命之本,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每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亦是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絕不是香港的噩夢,而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是應有之義。美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便最少有21部。《華盛頓郵報》卻刻意針對香港特區持續完善其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以履行憲制責任,指手畫腳,盡顯其無理的反華立場和雙重標準,明顯有違專業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操守。

《程序事宜規例》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第110條制訂的附屬法例,旨在述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國安法例的定海神針效果立竿見影。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國安法例的定海神針效果立竿見影。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與香港許多其他現行法例一樣,立法會已根據「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於6月11日成立小組委員會嚴謹審議《程序事宜規例》,就該規例的政策、法律和草擬方面,向政府官員提出近60項意見和問題,並詳細審議每一項條文。小組委員會信納特區政府所指,該規例在各方面均符合規定,包括完全不具追溯力、沒有訂立新的罪行、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的罰則、不會將任何合法行為變成罪行,以及不適用於已結束的法律程序。此外,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有關規定非常嚴格謹慎,與普通法原則一致。事實上,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問題的評估與判斷,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獲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的最高法院支持。行政機關負責評估和應對國家安全風險,而法院則負責司法及獨立審判。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自《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和相關附屬法例在香港特區相繼實施後,香港社會和經濟環境回復安全穩定,國安法例的定海神針效果立竿見影,令廣大市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各方面的發展充滿信心。其中一項客觀指標是最近公布的《2026年全球財富報告》顯示,香港已成為全球第一的跨境財管中心,證明國際投資者對香港安全、自由和穩定的制度及營商環境,投下信任和信心票。

今次制定《程序事宜規例》,是香港特區與時俱進、持續優化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機制之舉,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令相關法律的具體操作更清晰、更具確定性,能為投資和經濟發展提供更安全穩定的營商環境。如此錚錚事實,絕非任何別有用心的反華媒體可肆意詆譭。

立法會。資料圖片

立法會。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重申,立法會作為特區管治團隊重要組成部分,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支持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令香港成為更安全、更宜居、宜遊、宜投資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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