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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暴動罪發還重審 控方指環境證供足以推論有參與暴動 押後6.9裁決

法庭事

法律系女生暴動罪發還重審 控方指環境證供足以推論有參與暴動 押後6.9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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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女生暴動罪發還重審 控方指環境證供足以推論有參與暴動 押後6.9裁決

2026年04月23日 17:17 最後更新:17:17

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罪脫。其後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四(4月2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種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足以作出合理推論,即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以鼓勵及壯大聲勢的方式參與暴動。辯方則指,證據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發時21歲、為法律系學生的被告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絕。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被告今於庭上否認控罪。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均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表示,以環境證據組合推論被告參與暴動,被告當日衣著、背囊內物品、防護面罩等裝備明顯指向參與集結活動。此外,被告逃跑路線與其他示威者一致,時間亦與警方驅散時段吻合。控方指,各項證據構成「疊加效應」,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曾身處現場並參與集結,且無證據支持其為居民、約會或途經等解釋。

辯方則指,本案存在疑點,被告有可能只是無辜路人,她身上的物品並不代表她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辯方認爲,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暴動,控方的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5人,其中2名青年被指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計劃自製武器等供示威者襲警,被控串謀煽惑參與暴動等2罪,當中包括醫院口岸爆炸案中其中一名脫罪被告吳子樂。案件星期五(3月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5月14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控方指兩名被告毋須答辯,已索取律政司意見及指示,申請押後以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5月14日再訊。兩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2名被告依次為吳子樂(32歲,報稱無業)、陳維亮(34歲,報稱攝影師)。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指他們於2019年10月22日至23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被告吳子樂。資料圖片

被告吳子樂。資料圖片

吳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指他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WKCC486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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