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灣仔示威中,法律系女生湯嘉欣涉暴動等罪,經審訊後罪脫。其後上訴庭撤銷女生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女生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案件星期四(4月2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種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足以作出合理推論,即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以鼓勵及壯大聲勢的方式參與暴動。辯方則指,證據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湯嘉欣步出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發時21歲、為法律系學生的被告湯嘉欣,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兩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就兩罪上訴,管有武器罪的上訴被駁回,而暴動罪則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之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絕。
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被告今於庭上否認控罪。
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6月9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均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方表示,以環境證據組合推論被告參與暴動,被告當日衣著、背囊內物品、防護面罩等裝備明顯指向參與集結活動。此外,被告逃跑路線與其他示威者一致,時間亦與警方驅散時段吻合。控方指,各項證據構成「疊加效應」,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曾身處現場並參與集結,且無證據支持其為居民、約會或途經等解釋。
辯方則指,本案存在疑點,被告有可能只是無辜路人,她身上的物品並不代表她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辯方認爲,控方沒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暴動,控方的證供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推論。
案件編號:DCCC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