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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暴動4人罪成 提定罪或刑罰上訴即日被駁回 判詞:身處現場即壯大聲勢

法庭事

11.18油麻地暴動4人罪成 提定罪或刑罰上訴即日被駁回 判詞:身處現場即壯大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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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暴動4人罪成 提定罪或刑罰上訴即日被駁回 判詞:身處現場即壯大聲勢

2026年01月30日 17:57 最後更新:17:57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人經審訊被定罪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上訴庭1月8日聽取陳詞後即日駁回,並於星期五(1月30日)頒佈判詞。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的規模之大,「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判監5年1個月至5年3個月。

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而宋博通及劉永明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大侓師劉偉聰上訴時指,撤回黃權龍、彭大展的定罪上訴,兩人僅就刑罰提上訴,亦會撤回判罰不一致性的上訴理由,僅就刑期明顯過重,希望上訴庭考慮兩被告參與程度屬案中最低,以及兩人案發時衣着、隨身物品而減刑。劉指,兩人的量刑起點是5年3個月,認為考慮兩人衣飾、加上獲原審法官裁定參與程度最低,有空間酌情考慮。

但判詞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規模之大,參與暴動人數多達1,500至2,000人;暴動者在歷時至少38分鐘內投擲約251枚汽油彈,另還投擲磚塊硬物,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上訴庭認爲,原審法官以「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來形容現場是貼切的。

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多番警告,公然向警方挑釁攻擊及肆意破壞,明顯視香港的法治和秩序如無物。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某暴動者曾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但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令其他暴動者更情緒高漲,亦更肆意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必須對有關犯案者作嚴懲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判詞指,原審法官已酌情給予各申請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上訴庭不認爲原審法官的刑罰有任何不當之處。

判詞另指,代表宋博通及劉永明的大律師陳偉彥提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被捕前的情況及身處暴動範圍多久等事項。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依賴其席前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並無不妥。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一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9 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CACC57/2023(DCCC766/2020)

患自閉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因2022年國慶日在深水埗多處拉扯及屈曲國旗及區旗旗桿,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2項侮辱區旗罪。原審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高院上訴被駁回後,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黃俊樂今沒出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黃俊樂於2023年6月14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申請方提出理據指,在高院上訴時申請人呈上多份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新證據,有案例指如符合審訊公義,上訴庭應接納新證據,但上訴庭最後沒接納。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被告動機純粹是減輕感官不適,無故意侮辱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原審及高院未充分考慮自閉症因素。

答辯方反駁指,有關精神科報告本可在原審前取得,但辯方當時選擇不依賴自閉症抗辯;又指新證據非真正「新鮮證據」。另CCTV及警誡供詞已充分證明被告主動針對旗桿,具公開及故意元素。

三名法官聽罷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將上訴聆訊排期於11月4日進行。

案發於2022年10月1日,黃俊樂被指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以及荔枝角道與界限街、聚魚道與通州街交界等三處,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1支國旗及4支區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拉扯及屈曲旗桿,導致旗桿金屬表面壓扁,但旗幟本身未受損。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黃俊樂在原審不認罪,作供稱因旗幟顏色鮮艷及「密密麻麻」的旗海,令他感官極度不適,為減輕刺激而扯下旗桿及拉低旗幟,強調並無針對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侮辱意圖。其母亦作證指,兒子自幼患嚴重自閉症,2018年曾因街上「易拉架」感不適而有類似行為。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裁定其行為故意針對旗幟,令旗幟無法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全部罪成。 

高院上訴於2025年3月被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指原審律師並無嚴重不稱職,醫療紀錄顯示案發前被告精神穩定,片段清楚顯示其行為具侮辱意圖。

案件編號:FAMC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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