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被指2016至2018年期間,向12歲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瀆,經審判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上訴庭2025年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有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為性滿足而犯案。律政司其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其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本案申請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答辯方為F.S.L.(即案中被告)獲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申請方、即律政司一方闡述「不當意圖」的法律認定標準,重申該意圖並非必須以「獲得性滿足」為控罪元素,而是被告明知該行爲是錯的,即可構成犯罪必要元素。
律政司一方强調,立法旨在保護兒童並阻嚇任何涉及兒童的猥褻行為。法官問及,如何處理無肢體接觸情況下的案件?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須綜合整體情境,若被告故意利用兒童的存在,即使兒童在熟睡或無意識中,仍屬犯罪。律政司一方主張,「性滿足」僅為可能動機之一,非必要犯罪元素。
答辯方則主張,不論意圖如何,「性滿足」應是犯罪元素。答辯方指,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令》明確規定,相關罪行必須證明被告以獲得性滿足為目的,檢控方有舉證責任,而法例目的是讓公民清楚知道界線,避免模糊解釋。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他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為3項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以7比2裁定他猥褻等4罪罪成,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F.S.L.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2023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2023年又承認虐兒罪,判監28個月。
案件編號:FACC 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