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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向兒子播色情片逼自瀆案 律政司上訴爭議控罪不需涉性滿足 官押後裁決

法庭事

男警向兒子播色情片逼自瀆案 律政司上訴爭議控罪不需涉性滿足 官押後裁決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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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向兒子播色情片逼自瀆案 律政司上訴爭議控罪不需涉性滿足 官押後裁決

2026年03月13日 18:44 最後更新:19:02

男警被指2016至2018年期間,向12歲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瀆,經審判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上訴庭2025年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有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為性滿足而犯案。律政司其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其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本案申請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答辯方為F.S.L.(即案中被告)獲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申請方、即律政司一方闡述「不當意圖」的法律認定標準,重申該意圖並非必須以「獲得性滿足」為控罪元素,而是被告明知該行爲是錯的,即可構成犯罪必要元素。

律政司一方强調,立法旨在保護兒童並阻嚇任何涉及兒童的猥褻行為。法官問及,如何處理無肢體接觸情況下的案件?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須綜合整體情境,若被告故意利用兒童的存在,即使兒童在熟睡或無意識中,仍屬犯罪。律政司一方主張,「性滿足」僅為可能動機之一,非必要犯罪元素。

答辯方則主張,不論意圖如何,「性滿足」應是犯罪元素。答辯方指,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令》明確規定,相關罪行必須證明被告以獲得性滿足為目的,檢控方有舉證責任,而法例目的是讓公民清楚知道界線,避免模糊解釋。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他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為3項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以7比2裁定他猥褻等4罪罪成,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F.S.L.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2023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2023年又承認虐兒罪,判監28個月。

案件編號:FACC 5/2025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8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7月 9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虹秀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2025年5月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至於陳虹秀一方則指,針對「分工參與暴動」的指控毫無證據,指沒任何通訊記錄、目擊證供可證明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事前或現場協調分工。另陳虹秀當晚手持擴音器呼喊「警員唔好開槍」,並非挑釁言論,是作為社工身分呼籲警方保持克制、緩解現場緊張局勢。

但對於「社工身份調解衝突」的理據,彭官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彭官最終裁定,陳虹秀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彭官援引重審判詞,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陳虹秀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陳虹秀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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