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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環保署上訴指原審判決流於學術 球會反駁:說法不成立

法庭事

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環保署上訴指原審判決流於學術 球會反駁:說法不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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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環保署上訴指原審判決流於學術 球會反駁:說法不成立

2026年03月03日 18:00 最後更新:03月04日 15:40

政府2023年9月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計劃把舊場9.5公頃土地用來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2024年12月獲法官高浩文裁定勝訴,下令環評報告須重新諮詢。環保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星期二(3月3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署方上訴指,修例後署方無權批准環評報告,其決定屬越權,故本案流於學術。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狠批說法無稽,如此何必大費周章。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資料圖片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資料圖片

上訴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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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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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方上訴陳詞指,原審的司法覆核已流於學術討論,沒有實際影響,因為政府2023年6月修訂指定面積超過50公頃的發展項目,才須具備獲批的環評報告。而高球場發展面積少於50公頃,不再是「指定項目」,環保署長不具有批准環評報告的法定權力。

惟關官狠批說法無稽,若本案判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何必浪費紙張,又將5、6冊環評報告存檔法庭。袁國強回應指,環評報告以至判決最多僅供參考而已,法庭應駁回司法覆核。

球會方質疑,若署方認為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屬越權,司法覆核流於學術,何不於原審時提出,連上訴通知書中也未曾提及。且修例後,政府無放棄發展項目。既然政府仍有意推進,環評效力就具實際影響,根本不存在流於學術的說法。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另原審時,球會質疑土拓署按環保署要求提交的補充資料未經公眾審視,程序不公。原審法官高浩文指公眾只有一次評論機會,環評報告應盡可能完備,包括補充資料的評估方法;條例不禁止第二輪諮詢,若程序未妥,需重新諮詢。

署方指,條例只限一輪公眾諮詢,署方有權但無責任就補充資料再諮詢公眾;不同意原審指「公平起見有責任再諮詢」。潘官問,若補充資料有合理影響,條例可否禁止署方索取進一步回應?署方回應,有權但無義務。

球會方反駁,條例目的為保護環境及充分諮詢,署方有責任再諮詢公眾;署方未考慮球會提供的大量資料,違反透明原則,原審已裁定不公。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此外,關於原審判決,環評報告忽視或未充分評估潛在「古樹名木」的影響,未能符合法定要求。署方指,報告已明確識別並標定關鍵樹木資源,包括70棵「重點樹木」 ,其中部分具特定編號,為核心保護對象。「古樹名木」本質上屬於「重點樹木」下的分類,兩者在保護屬性上存在高度重疊。既然識別與評估已涵蓋具古樹潛質或特殊價值的樹木,即已實質履行相關保護義務,無需額外單獨列明或上報「古樹名木」類別。

球會方反駁指,根據相關政府通告,「古樹名木」享有明確的優先保護地位,其生命週期各階段均須予以特別保留。公共工程項目有義務在調查階段獨立識別、評估並上報古樹名木的詳細資料。雖然「重點樹木」類別涵蓋「古樹名木」,但無法完全取代古樹名木的專門程序與更高層級保護義務。

案件星期三(3月4日)續審。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CACV573,574/2024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遂,各人已被捕。補習老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謀殺罪、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判囚27年。蘇早前於高等法院提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其中,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而不服刑期上訴則於星期五(5日)於高院頒布判決。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判決書指,本案具多項嚴重加刑情節,當中最為惡劣的是主犯刻意唆使、操控他人進行致命的暴力罪行。且被告歷經多次犯案後,從未放棄殺人意圖,反反覆覆調整作案方式,可見其犯案意志堅決、社會危險性極高。但涉案殺人結果最終未遂,原審27年刑期略重,經平衡阻嚇性、懲罰性及案情特殊性,上訴庭裁定撤銷原審串謀謀殺罪的27年刑期,改判24年;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14年刑期維持不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最終須服刑24年。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則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於2022年被判囚6年半。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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