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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男生侮辱國旗區旗罪成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事

自閉症男生侮辱國旗區旗罪成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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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男生侮辱國旗區旗罪成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2026年03月24日 17:55 最後更新:17:55

患自閉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因2022年國慶日在深水埗多處拉扯及屈曲國旗及區旗旗桿,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2項侮辱區旗罪。原審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高院上訴被駁回後,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黃俊樂今沒出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黃俊樂於2023年6月14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申請方提出理據指,在高院上訴時申請人呈上多份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新證據,有案例指如符合審訊公義,上訴庭應接納新證據,但上訴庭最後沒接納。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被告動機純粹是減輕感官不適,無故意侮辱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原審及高院未充分考慮自閉症因素。

答辯方反駁指,有關精神科報告本可在原審前取得,但辯方當時選擇不依賴自閉症抗辯;又指新證據非真正「新鮮證據」。另CCTV及警誡供詞已充分證明被告主動針對旗桿,具公開及故意元素。

三名法官聽罷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將上訴聆訊排期於11月4日進行。

案發於2022年10月1日,黃俊樂被指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以及荔枝角道與界限街、聚魚道與通州街交界等三處,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1支國旗及4支區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拉扯及屈曲旗桿,導致旗桿金屬表面壓扁,但旗幟本身未受損。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黃俊樂在原審不認罪,作供稱因旗幟顏色鮮艷及「密密麻麻」的旗海,令他感官極度不適,為減輕刺激而扯下旗桿及拉低旗幟,強調並無針對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侮辱意圖。其母亦作證指,兒子自幼患嚴重自閉症,2018年曾因街上「易拉架」感不適而有類似行為。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裁定其行為故意針對旗幟,令旗幟無法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全部罪成。 

高院上訴於2025年3月被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指原審律師並無嚴重不稱職,醫療紀錄顯示案發前被告精神穩定,片段清楚顯示其行為具侮辱意圖。

案件編號:FAMC21/2025

男警被指2016至2018年期間,向12歲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瀆,經審判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上訴庭2025年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有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為性滿足而犯案。律政司其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其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本案申請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答辯方為F.S.L.(即案中被告)獲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申請方、即律政司一方闡述「不當意圖」的法律認定標準,重申該意圖並非必須以「獲得性滿足」為控罪元素,而是被告明知該行爲是錯的,即可構成犯罪必要元素。

律政司一方强調,立法旨在保護兒童並阻嚇任何涉及兒童的猥褻行為。法官問及,如何處理無肢體接觸情況下的案件?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須綜合整體情境,若被告故意利用兒童的存在,即使兒童在熟睡或無意識中,仍屬犯罪。律政司一方主張,「性滿足」僅為可能動機之一,非必要犯罪元素。

答辯方則主張,不論意圖如何,「性滿足」應是犯罪元素。答辯方指,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令》明確規定,相關罪行必須證明被告以獲得性滿足為目的,檢控方有舉證責任,而法例目的是讓公民清楚知道界線,避免模糊解釋。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他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為3項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以7比2裁定他猥褻等4罪罪成,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F.S.L.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2023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2023年又承認虐兒罪,判監28個月。

案件編號:FACC 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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