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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男生侮辱國旗區旗罪成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法庭事

自閉症男生侮辱國旗區旗罪成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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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男生侮辱國旗區旗罪成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2026年03月24日 17:55 最後更新:17:55

患自閉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因2022年國慶日在深水埗多處拉扯及屈曲國旗及區旗旗桿,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及2項侮辱區旗罪。原審裁定罪成並判入更生中心,高院上訴被駁回後,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

申請方黃俊樂今沒出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黃俊樂於2023年6月14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申請方提出理據指,在高院上訴時申請人呈上多份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新證據,有案例指如符合審訊公義,上訴庭應接納新證據,但上訴庭最後沒接納。申請方指,原審律師不稱職,未充分以被告患自閉症抗辯,導致審訊不公,被告動機純粹是減輕感官不適,無故意侮辱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原審及高院未充分考慮自閉症因素。

答辯方反駁指,有關精神科報告本可在原審前取得,但辯方當時選擇不依賴自閉症抗辯;又指新證據非真正「新鮮證據」。另CCTV及警誡供詞已充分證明被告主動針對旗桿,具公開及故意元素。

三名法官聽罷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將上訴聆訊排期於11月4日進行。

案發於2022年10月1日,黃俊樂被指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以及荔枝角道與界限街、聚魚道與通州街交界等三處,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1支國旗及4支區旗。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拉扯及屈曲旗桿,導致旗桿金屬表面壓扁,但旗幟本身未受損。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終院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星期二(3月24日)在聆聽雙方陳詞後,信納申請方上訴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排期11月4日進行上訴聆訊。

黃俊樂在原審不認罪,作供稱因旗幟顏色鮮艷及「密密麻麻」的旗海,令他感官極度不適,為減輕刺激而扯下旗桿及拉低旗幟,強調並無針對國旗或區旗的象徵意義侮辱意圖。其母亦作證指,兒子自幼患嚴重自閉症,2018年曾因街上「易拉架」感不適而有類似行為。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裁定其行為故意針對旗幟,令旗幟無法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全部罪成。 

高院上訴於2025年3月被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指原審律師並無嚴重不稱職,醫療紀錄顯示案發前被告精神穩定,片段清楚顯示其行為具侮辱意圖。

案件編號:FAMC21/2025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遂,各人已被捕。補習老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謀殺罪、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判囚27年。蘇早前於高等法院提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其中,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而不服刑期上訴則於星期五(5日)於高院頒布判決。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判決書指,本案具多項嚴重加刑情節,當中最為惡劣的是主犯刻意唆使、操控他人進行致命的暴力罪行。且被告歷經多次犯案後,從未放棄殺人意圖,反反覆覆調整作案方式,可見其犯案意志堅決、社會危險性極高。但涉案殺人結果最終未遂,原審27年刑期略重,經平衡阻嚇性、懲罰性及案情特殊性,上訴庭裁定撤銷原審串謀謀殺罪的27年刑期,改判24年;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14年刑期維持不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最終須服刑24年。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則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於2022年被判囚6年半。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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