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官校教師被指2019年反修例期間,在Facebook發表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獲判勝訴。公務員事務局不服再提上訴,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維持該教師革職的裁決。
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
案情指,2019年6月中至9月初,官校教師譚玉芬被指在Facebook發布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有違教育專業守則,須接受紀律聆訊。2022年10月,委員會指譚未符合教師標準,令政府聲譽受損,裁定她行為不當。
2023年7月,公務員事務局去信譚,指考慮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其背景及求情後,決定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
譚其後入稟提請司法覆核,認為當局革職決定涉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其言論自由。法官高浩文於 2024 年4月頒判詞,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並下令撤銷革職決定。
早前公務員事務局上訴時指,譚的行為嚴重,公然漠視政府指引,又指公眾期望教師培育下一代,非鼓吹暴力,惟其帖文加深社會分歧,當局必須嚴肅跟進。政府一方又指,教師不能因被革職面對經濟困難,便說局方決定不合理。
答辯方則指,譚任公務員27年間表現良好,革職對她造成嚴重打擊,除失去退休福利,亦患上抑鬱症,又指局方作決定時沒給予解釋,亦沒考慮其他處分方案,例如強制退休,對她造成不公。
上訴庭今於高院頒下判詞指出,涉案帖文於社會動盪期間發布,內容低俗、帶侮辱及仇恨成分,明顯違反教師專業守則及公務員政治中立要求,嚴重損害公眾對教師及公務隊伍的信心。當局已考慮譚的年資、精神狀況等求情因素,但認為其對相關行為毫無悔意,公眾利益明顯較個人處境更重要。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原審法官錯誤自行扮演決策者,以個人判斷取代紀律當局,屬法律觀點錯誤。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
就言論自由的憲法爭議,上訴庭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為公共秩序、他人權益及公務員紀律而設合理限制。
上訴庭終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並要譚玉芬支付政府上訴及原審訟費。
案件編號:CACV203/2024
食環署男外判員工疑因求愛不遂,在女同事飯盒下毒,致女同事一度入深切治療部留醫。男外判工早前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囚2年,他不服提上訴,案件星期四(3月5日)在高院頒下判詞。暫委法官張潔宜指,無法確定上訴人的招認是自願作出,是事主父親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上訴人即時釋放。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上訴人葉文飛(案發時29歲,報稱無業),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26日,在旺角欽洲街西87號食物環境衛生署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曉諭施用1至1.5克的亞硝酸鈉,意圖使該羅曉諭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原審裁判官余俊翔指,案件性質非常嚴重,被告屬有預謀犯案,不接納感情糾紛為求情理由,判囚2年。
上訴人表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聚會的錄音為證物,其招認是被逼迫、恐嚇作出,且在不知情下被錄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案件存在諸多疑點,無證據證明飯盒有毒、事主進食無異味,醫生亦未明確中毒確切成因。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認定其求愛不遂的動機荒謬。上訴人因感情被欺騙而一時衝動犯案,無致事主嚴重傷害的意圖。案發後主動召救護車讓事主及時治療,並因本案失去食環署工作,認為原審的判刑過重。
答辯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對錄音證據的接納理由充分,上訴人主動承認向飯盒落毒,而非被迫問,其辯解不合邏輯。若僅為遷就事主的父親,無需主動提及落毒事宜。上訴人提出的疑點均無依據,原審已明確相關事實。上訴人行為致事主嚴重身體損傷,預謀程度高,感情糾紛並非求情理由,原審判處兩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判詞指,事主父親在聚會中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如揚言動手、稱控告其會面臨長期監禁,並持續逼問要求講真話,且上訴人孤身面對事主及其親友,客觀上處於受壓迫的環境。
判詞續稱,原審指上訴人招認時「神情冷靜、無情緒起伏」與事實不符。錄音顯示,上訴人語氣有憤怒、懊悔等起伏,且上訴人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上訴人亦表示當時因恐懼被暴力對待而驚慌,故法庭無法確定招認屬自願,裁定教會聚會錄音不可呈堂。
原審的定罪主要基於上訴人在聚會錄音中的招認,錄音證據被排除後,本案剩餘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故裁定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釋放。
案情指,葉文飛與受害人於2023年相識並成為同事,事主父親是教會牧師。2024年11月26日,事主在辦公室進食自備午餐後身體不適暈倒,被診斷為亞硝酸鹽引發的正鐵血紅蛋白血症。翌日出院後,教會及事主的手提電腦鍵盤被發現銀色圓珠。2024年12月1日,事主父親邀葉參加教會聚會,葉在聚會上承認向事主飯盒加入1-1.5 克亞硝酸鹽 / 亞硝酸鈉,還在教會放置40克水銀。當晚葉被拘捕,警方從其身上查獲含醋酸鉛的膠樽和白色粉末,化驗證實教會及電腦中的銀色圓珠為水銀,醫生證實事主中毒非日常微量亞硝酸鹽所致。
案件編號:HCMA33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