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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灣仔暴動案重審罪成囚3年9個月 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 

法庭事

社工陳虹秀灣仔暴動案重審罪成囚3年9個月 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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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灣仔暴動案重審罪成囚3年9個月 上訴庭拒批上訴許可 

2026年07月09日 11:57 最後更新:11:59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8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7月 9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虹秀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2025年5月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至於陳虹秀一方則指,針對「分工參與暴動」的指控毫無證據,指沒任何通訊記錄、目擊證供可證明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事前或現場協調分工。另陳虹秀當晚手持擴音器呼喊「警員唔好開槍」,並非挑釁言論,是作為社工身分呼籲警方保持克制、緩解現場緊張局勢。

但對於「社工身份調解衝突」的理據,彭官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彭官最終裁定,陳虹秀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彭官援引重審判詞,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陳虹秀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陳虹秀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趙薇前夫黃有龍多年前向太陽城集團借款參與賭局,由亞視前執行董事盛品儒太太蔡一鳳作擔保,涉款至少6000萬澳元。蔡一鳳指控黃有龍事後未有支付中介費,入稟向黃有龍及相關人士追討連本帶利至少1億港元。暫委法官鄺嘉彤星期二(6月30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蔡一鳳敗訴,下令蔡一鳳需付對方訟費。

蔡一鳳(左二)是已故的亞視前行政總裁盛品儒(左一)的遺孀。小紅書圖片

蔡一鳳(左二)是已故的亞視前行政總裁盛品儒(左一)的遺孀。小紅書圖片

本案原告為蔡一鳳,被告為黃有龍時任私人助理Chow Hai Yen(音譯周海源)及黃有龍。

原告主張,2015年2月底黃有龍在原告蔡一鳳安排下,前往澳洲珀斯皇冠賭場博彩,先後獲得合共6000萬澳元的賭博信貸,惟全部輸清。蔡一鳳以個人名義與黃有龍達成兩項口頭協議,由她為黃有龍安排信貸,黃有龍須在指定期限內還款,逾期則須支付年息24厘的利息。蔡一鳳又指黃有龍曾給她的1.8億港元支票擔保跳票,故她在2019年入稟興訟。

判詞指,涉案6000萬澳元信用額實際由持牌中介太陽城提供,原告蔡一鳳當時僅為皇冠集團員工,角色屬中間人,並無親自提供信用或承擔信用風險。法庭認為,原告與黃有龍之間不存在所稱的私人信用協議,亦無證據顯示黃有龍同意向原告支付24%逾期利息。

判詞續指,根據同期的微信對話內容、2016年1月2日太陽城與各方進行的「對數」會議記錄,以及太陽城其後發出的函件和2019年9月的解除債務契據,均顯示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黃有龍與太陽城之間。太陽城最終確認黃有龍已全數清還債務。

黃有龍(右)是影星趙薇(左)的前夫。網絡圖片

黃有龍(右)是影星趙薇(左)的前夫。網絡圖片

判詞批評,原告蔡一鳳的申索不符合商業常理,其追討24厘逾期利息的申索為「事後構想」,庭上作供時證供前後矛盾;至於1.8億港元的支票,法官裁定該支票乃用作擔保太陽城債務,原告並非合法持有人,無權填上自己名字兌現,讓支票失效。

案件編號:HCA 47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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