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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司機涉鑽石山交匯處撞斃女途人 危駕罪成判囚9個月 停牌5年

法庭事

小巴司機涉鑽石山交匯處撞斃女途人 危駕罪成判囚9個月 停牌5年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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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司機涉鑽石山交匯處撞斃女途人 危駕罪成判囚9個月 停牌5年

2026年08月13日 14:28 最後更新:14:28

2024年8月底一輛小巴在鑽石山公共運輸交匯處路口撞倒47歲過路女途人,並捲入車底,送院後搶救不治。涉案小巴司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官姚勳智星期四(8月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對死者及其家屬深感愧疚,並承諾不再駕駛任何車輛;但法官指,被告的疏忽令死者家人深感悲痛,奪去他人生命,終判處9個月監禁,停牌5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法官姚勳智星期四(8月13日)在區域法院判處被告9個月監禁,停牌5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法官姚勳智星期四(8月13日)在區域法院判處被告9個月監禁,停牌5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案發當日上午近11時,被告駕駛涉案綠色公共小巴,沿黃大仙龍蟠街北行。當小巴駛近交匯處入口時,出口位置有另一輛綠色公共小巴停泊並等候右轉,遮擋了被告望向行人輔助線。小巴隨後以時速約26公里橫過雙白線右轉,右邊車頭撞倒事主並輾過她,最終撞向交匯處入口右邊的欄杆後始停下。救護員其後抵達現場,事主最終不治。被告於錄影會面稱當時「開收音機聽,所以就唔係好聽到外邊有聲」。

姚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8歲,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原任職清潔工,八十年代改任小販管理主任,工作逾30年後退休,曾獲政府頒發優良服務獎狀,無刑事案底。2004年,其女兒13歲時確診紅斑狼瘡症,翌年起出現骨枯,需要拐杖代步,病情反覆複雜,被告承受巨大精神壓力,亦要負擔龐大醫療費用,故兼職任小巴司機幫補。被告自身患有高血壓,車禍發生後飽受心理折磨,主動尋求專業心理輔導,事後全程積極配合警方調查,節省大量執法資源。

案發時66歲的男被告梁錦成,被控於2024年8月2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蟠街近燈柱DF4607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公共小巴,引致陳麗虹死亡。

案發時66歲的男被告梁錦成,被控於2024年8月2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蟠街近燈柱DF4607在道路上危險駕駛公共小巴,引致陳麗虹死亡。

被告擁有40年駕駛經驗,僅有一次定額罰款記錄,對死者及其家屬深感愧疚,表達深切歉意,並承諾不再駕駛任何車輛,重犯機會低。

姚官判刑時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屬嚴重罪行,被告於視線受阻路段貿然轉彎,其疏忽奪去他人生命,令死者家人悲痛萬分;惟考慮被告為初犯,開審前願承認不小心駕駛、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以節省法庭時間,終判監9個月、停牌5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案件編號:DCCC829/2025

長沙灣連翔道2024年3月發生奪命車禍,56歲印度裔鐵騎士捱撞及遭輾過後死亡。涉案65歲女司機被控三罪,她承認「使用不符合安全規例的玻璃」一罪,否認危駕導致他人死亡及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兩罪,案件星期三(8月12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被告自辯稱,她當時準備切線,望著左側鏡及大型藍色路牌,並未見到前方有異常情況,「我真係見唔到前面有任何事情發生」。

被告劉小麗,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一項發生交通意外導致他人受傷後未有停車罪;但承認一項駕駛或使用未符合安全玻璃或透光規定的車輛罪。

控罪指,她於2024年3月6日,在香港九龍長沙灣連翔道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導致南亞裔事主SYED OMER Habib Mohamed死亡。

被告劉小麗。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劉小麗。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今庭上供稱,案發當時正望著左側鏡及大型藍色路牌,並未見到前方有火花、車輛反彈或其他異常情況,「我真係見唔到前面有任何事情發生」。她稱,看事後片段才得知現場有其他車輛,案發當時完全無察覺,故沒有作出任何減速、避讓等預防行動,指若當時留意到任何危險跡象,必然會減速。

控方問被告當時有否專注前方。被告回應稱有專注,但沒看到任何異常情況,但同意車窗沒任何物品遮擋,裝上有色薄膜亦沒影響其視線。

控方指,案發前一個月內,她曾在同一條路行駛約12次,對往沙田的路線相當熟悉。身為小心和謹慎的司機,看側鏡亦只需望幾眼,簡單扭頭看路邊,其實有足夠時間留意前方路面。被告回應指,她晚上行駛次數較少,容易錯過路口,但同意有足夠時間留意前方。

控方又指,事發時,第一次碰撞是電單車與的士,第二次碰撞是電單車與白色豐田車,其後事主被拋出倒臥在路面,離被告車輛只約8米。被告解釋,她的車比較高身,自己較矮,視野受限,看不到低處,並沒看到前方路面上倒臥的事主,因此繼續行駛。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案發於在2024年3月6日晚上10時,當時有微雨但路面平坦,涉案路段有三條行車線。案發時,事主正駕駛電單車,被告則正駕駛其Tesla Model X,附近另有一輛的士、一輛白色豐田車及另一輛電單車同在路上駕駛。

當時事主正在第一線駕駛其電單車,的士則在第二線行駛並在事主的後方。事主其後切線,車身幾乎與的士並行,其煞車桿亦與的士車門有碰撞,惟該的士未有停下。未幾事主失去平衡,連車撞向正在第三線的白色豐田車,路面上更出現火花。

案件星期三(8月12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三(8月12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白色豐田車司機隨即扭軚煞車,惟事主被 拋出車外,倒臥在行車線上。被告駕駛的車輛輾過事主,繼續行駛並離開。事主其後被送往明愛醫院治理,同日晚上宣告不治。驗屍報告指出,事主左下肢有撕裂傷以及骨盆骨折,死亡因本案引致。

案發翌日凌晨,被告致電999報案,其後聯絡警方表示她的私家車可能與本案有關,警方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事故後未有停車」兩罪拘捕被告。

早前審訊時,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她向警員稱,案發時以為輾過其他物件,回家後看到新聞,提到事件中有人不顧而去,被告說:「心諗不顧而去嗰個係咪自己呢?……我驚會唔會不顧而去嗰個係我?」她感到驚慌,遂報警自首。被告的酒精呼氣測試顯示,其體內含有四度酒精,被告強調當天沒喝酒,解釋可能是餸菜含酒精。

案件編號:DCCC37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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