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於醫院口岸爆炸案中脫罪的吳子樂與另一名男子,涉嫌在2019年為多區暴動的前線示威者製造及提供弓箭,並拍攝片段宣傳,2人合共被控3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案件星期四(8月13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庭上交代吳子樂申請法援被拒,今聘請私人律師代表,押後至10月8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同案被告陳維亮則擬承認1項串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排期於12月28日答辯。兩名被告沒保釋申請,還柙候訊。
被告陳維亮擬承認1項串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排期於12月28日答辯。
案中2名被告依次為32歲無業吳子樂及34歲攝影師陳維亮,同被控串謀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22至23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吳子樂另被控於同年11月14日至1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及李芷盈,煽惑他人參與暴動;及在同年10月19日至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庭上交代吳子樂申請法援被拒,今聘請私人律師代表,押後至10月8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DCCC 737/2026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8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7月 9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虹秀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2025年5月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至於陳虹秀一方則指,針對「分工參與暴動」的指控毫無證據,指沒任何通訊記錄、目擊證供可證明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事前或現場協調分工。另陳虹秀當晚手持擴音器呼喊「警員唔好開槍」,並非挑釁言論,是作為社工身分呼籲警方保持克制、緩解現場緊張局勢。
但對於「社工身份調解衝突」的理據,彭官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彭官最終裁定,陳虹秀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彭官援引重審判詞,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陳虹秀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陳虹秀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案件編號:CACC10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