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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襲擊案 3名白衣人就刑期上訴 被即時駁回

法庭事

721元朗襲擊案 3名白衣人就刑期上訴 被即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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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襲擊案 3名白衣人就刑期上訴 被即時駁回

2026年02月25日 15:30 最後更新:15:45

3名「白衣人」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港鐵站襲擊事件,承認暴動罪,其中2人另承認串謀傷人罪,早前在區院被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男星期三(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就刑罰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39歲吳偉德、29歲王浩昇及44歲鄭文傑承認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吳偉德及王浩昇另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鄭文傑的串謀傷人罪則在控方同意下獲准存檔法庭。吳偉德因在較早時間認罪,被判監禁4年8個月,王浩昇及鄭文傑則被判囚5年3個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被告吳偉德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拒接納被告案發時曾在月台車廂有短暫的「調停角色」,8至10秒內攔阻其他「白衣人」進入車廂,呼籲勿挑釁,並扶乘客離開,試圖平息衝突,希望上訴法庭視為減刑因素。

答辯一方則反駁,其行動反加劇車廂恐慌,無任何調停跡象可見。彭官質疑,該短暫動作不具實質調停效果、他亦無權叫人勿挑釁,且整體參與屬暴動核心,從樓梯追上月台、揮拳等行為嚴重。

被告鄭文傑的代表律師則質疑,量刑起點是否適當,指原審法官在判處吳偉德及王浩昇時,已考慮他們面對的串謀傷人罪並同期執行;惟鄭面對暴動罪,無額外傷人罪,盼調整量刑起點或刑期扣減幅度。

楊官指,鄭帶頭用藤條、有指揮手勢、站在前線,構成慫恿襲擊,罪責嚴重。原審時,串謀傷人罪存檔法庭,不作檢控,但承認案情顯示他涉及傷人。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亦指出,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被告王浩昇沒法律代表,亦沒有陳詞。法官問及答辯方有關王涉另一宗販毒案件的刑期為16年8個月,並確認原審法官已考慮該案,判斷刑期應分開執行。法官提醒王浩昇,若不服串謀販毒的刑期,則應就其串謀販毒罪提出刑罰上訴,與本案無關。

兩名法官聽罷陳詞後,拒絕3人的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詳細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發。

案件編號:CACC27/2025

早前於醫院口岸爆炸案中脫罪的吳子樂與另一名男子,涉嫌在2019年為多區暴動的前線示威者製造及提供弓箭,並拍攝片段宣傳。案件星期四(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加控吳子樂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吳子樂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表示明白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安排6月2日答辯;兩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柙候訊。

被告吳子樂。資料圖片

被告吳子樂。資料圖片

被告吳子樂(32歲,報稱無業)及陳維亮(34歲,攝影師)同被控於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吳子樂另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參與暴動罪,修訂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1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士及李芷盈參與暴動。

案件星期四(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加控吳子樂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

案件星期四(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加控吳子樂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

控方今再加控吳子樂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8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WKCC486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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