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白衣人」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港鐵站襲擊事件,承認暴動罪,其中2人另承認串謀傷人罪,早前在區院被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3男星期三(2月25日)於高等法院就刑罰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39歲吳偉德、29歲王浩昇及44歲鄭文傑承認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吳偉德及王浩昇另承認一項串謀傷人罪,鄭文傑的串謀傷人罪則在控方同意下獲准存檔法庭。吳偉德因在較早時間認罪,被判監禁4年8個月,王浩昇及鄭文傑則被判囚5年3個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聽罷陳詞後,拒3人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書面理由將在6個月內頒發。
被告吳偉德的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拒接納被告案發時曾在月台車廂有短暫的「調停角色」,8至10秒內攔阻其他「白衣人」進入車廂,呼籲勿挑釁,並扶乘客離開,試圖平息衝突,希望上訴法庭視為減刑因素。
答辯一方則反駁,其行動反加劇車廂恐慌,無任何調停跡象可見。彭官質疑,該短暫動作不具實質調停效果、他亦無權叫人勿挑釁,且整體參與屬暴動核心,從樓梯追上月台、揮拳等行為嚴重。
被告鄭文傑的代表律師則質疑,量刑起點是否適當,指原審法官在判處吳偉德及王浩昇時,已考慮他們面對的串謀傷人罪並同期執行;惟鄭面對暴動罪,無額外傷人罪,盼調整量刑起點或刑期扣減幅度。
楊官指,鄭帶頭用藤條、有指揮手勢、站在前線,構成慫恿襲擊,罪責嚴重。原審時,串謀傷人罪存檔法庭,不作檢控,但承認案情顯示他涉及傷人。
彭官指,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彭官亦指出,當晚「白衣人」身穿「制服」,有組織又有預謀地襲擊市民,並非只虛張聲勢,其行為明顯是針對市民,加重事件的嚴重性。
被告王浩昇沒法律代表,亦沒有陳詞。法官問及答辯方有關王涉另一宗販毒案件的刑期為16年8個月,並確認原審法官已考慮該案,判斷刑期應分開執行。法官提醒王浩昇,若不服串謀販毒的刑期,則應就其串謀販毒罪提出刑罰上訴,與本案無關。
兩名法官聽罷陳詞後,拒絕3人的上訴許可兼駁回3人的刑罰上訴,詳細書面理由將於6個月內頒發。
案件編號:CACC27/2025
35+顛覆案的47名被告經審訊後,45人罪成,2024年11月被判處入獄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12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另律政司亦就無罪裁決的劉偉聰提上訴。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星期一(2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佈,駁回12名被告的上訴,全部維持原判;另律政司就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亦遭駁回。
囚車早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潘兆初在庭上讀出判決重點,就定罪上訴,上訴庭拒納被告方的論點,裁定在詮釋《國安法》22條中顛覆罪條文「其他非法手段」時,《普通法》的「同類原則」並不適用,上訴庭認為,該用詞包含「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亦不限於刑事行為。
潘官指,立法會並非國家立法機關,而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立法機關,其角色及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並由《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僅擁有《基本法》賦予的職權,而它不是橡皮圖章,有憲制責任審核預算案。
針對部分被告辯稱立法會議員可在審核財政預算時考慮與預算無關的題外事項,上訴庭指,立法會議員在履行職能時,須受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根本憲制責任規限。而將與財政預算利弊無關的題外事項納入考慮,已嚴重偏離立法會審核預算的核心職能。判詞補充,無論對香港特區的政治發展持何種看法,都並不意味有權開展諸如該謀劃的計劃,從而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爭取其他政治訴求的情況亦然。
警方在庭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潘官又指,涉案初選在內的謀劃,是顛覆罪條文下的「非法手段」,它由首被告戴耀廷構想及宣揚,所有選擇加入的參與者亦知悉,亦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逼使特首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政策,就是要透過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
判詞又指,有上訴人指來自原審法庭的司法干預太多。但上訴庭認為,久已確立的原則是,需審視司法干預在甚麼情況下出現,並引致甚麼影響。上訴庭閱覽過相關的審訊謄本後,裁定原審法庭的提問皆在容許範圍內,沒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上訴庭亦認同原審拒絕接納以有關謀劃「不可能成事」作為求情理由,並指任何人都不能抹煞該謀劃的可能性,考慮到2019及2020年的社會動盪情況,不能排除立法會形勢可能傾向相關被告及其理念相近的人,被告聲稱誤解法律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故原審法庭給予的減刑並非必然。
警方出動「劍齒虎」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原審以7年為大部分被告的量刑起點。潘官指,沒明顯過高。判詞指,上訴人投訴單一量刑基準有欠細緻,不能反映不同的參與程度,乃至被告的各自罪責。惟上訴庭認為,該謀劃以上訴人當選為手段,目標是要令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他們受譴責的主因是懷有上述目的參選,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沒分別,假如該謀劃涉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量刑基準甚至可在7年以上。
林卓廷。
就被告梁國雄及林卓廷有長期公職服務,不獲就此減刑,潘官指,原審法官有權這樣做。判詞補充,任何可能的扣減,已被他們過往的犯罪行為抵銷,故在本案不就此作扣減。
陳志全。
對於被告何啟明、陳志全爭議長期公職服務應獲更多減刑,潘兆初指基於本案嚴重性,原審酌情減刑2至3個月已屬上限。
鄒家成。
至於黃子悅和鄒家成爭議,他們另涉暴動案的刑期與本案的刑期應同期執行,潘官反駁指,原審下令全數分期執行做法無可批評。判詞指,即使被告涉及的暴動發生在同一時期,並被指為受到該謀劃背後的相同政治信念驅動,但基於兩項控罪皆極為嚴重,而串謀控罪的嚴重性更屬前所未見,原審法庭的命令實屬有理。
吳政亨。
對於吳政亨、鄒家成爭議量刑起點過重,但潘官指因應兩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法庭有理由提高他們的量刑基準。判詞又澄清,原審法官基於鄒是「墨落無悔」發起人而加重刑罰,並不是就他《國安法》前的行為加重懲罰,純粹是鄒在串謀整體參與度的指標,讓聲明亦沒在《國安法》後撤回,對整個初選必然有額外推動力,故原審法官沒原則犯錯,刑期也沒明顯過重。
劉偉聰。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律政司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潘官指,律政司一方未能令上訴庭信納原審裁決有悖常理。判詞指,因原審法庭接納「墨落無悔」聲明並非由劉親自簽署,及他發現此情況後因進退維谷而決定不澄清,劉沒公開或直接提倡五大訴求及/或綑綁式否決預算案,此等裁定亦與劉的說法一致,即他純粹希望得到認受性,與其他候選人競逐,以及他不認為自己受到任何承諾約束。
而初選提名表格無助控方案情,因那是劉必須簽署方可成為候選人的文件。雖然劉在《國安法》 頒布後沒退出初選,但當他相信自己行事符合《國安法》,就沒理由退出。原審法庭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的案情存合理疑點,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但實際卻沒有顛覆意圖。
外國駐港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經審後定罪而提上訴者有11人,包括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黃子悅則認罪後提出刑罰上訴;另譚得志、彭卓棋亦曾提上訴,但最後撤銷。上訴聆訊於去年7月進行,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兩名法官彭偉昌及已提早退休的彭寶琴一同審理。
今逾百名公眾輪候旁聽,另本案脫罪被告李予信及刑滿出獄的岑子杰、岑敖暉等亦前來旁聽。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也到場。
岑敖暉。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予信。巴士的報記者攝
各上訴人原判刑期
鄒家成 7年9個月
吳政亨 7年3個月
何桂藍 7年
梁國雄 6年9個月
余慧明 6年9個月
林卓廷 6年9個月
何啟明 6年7個月
陳志全 6年半
鄭達鴻 6年半
黃碧雲 6年半
楊雪盈 6年半
黃子悅 4年5個月
45名被判囚的被告中,至今已有17人刑滿出獄,包括毛孟靜、譚文豪、郭家麒、范國威、岑子杰、王百羽、譚凱邦、李嘉達、吳敏兒、馮達浚、劉澤鋒、袁嘉蔚、徐子見、趙家賢、岑敖暉、朱凱廸、張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