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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上訴方:文化遺產評估非規避責任有緩解方案 球會方:破壞不可逆 官押後9個月內頒判詞

法庭事

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上訴方:文化遺產評估非規避責任有緩解方案 球會方:破壞不可逆 官押後9個月內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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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上訴方:文化遺產評估非規避責任有緩解方案 球會方:破壞不可逆 官押後9個月內頒判詞

2026年03月04日 15:15 最後更新:15:39

政府2023年9月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計劃把舊場9.5公頃土地用來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2024年12月獲法官高浩文裁定勝訴,下令環評報告須重新諮詢。環保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提出上訴,星期三(3月4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續審。署方指,文化遺產評估乃依照官方指引進行,並非規避責任;球會方則反駁,項目一旦開發,對球場造成的破壞屬不可逆,無有效緩解措施可言。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香港哥爾夫球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香港哥爾夫球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陳浩琪代表。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審理。

代表土拓署的資深大律師陳浩琪陳詞指,議題關鍵實質並不是環境影響問題,而是管理和補償規劃問題,項目在緩解措施方面有規劃。

代表球會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指,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已明確提出環境議題,尤其涉及「重點樹木」的保護問題,該等樹木的生態價值是關鍵,而項目方並未提供有效緩解措施的證據。原審法官認定項目方未回應該等關鍵環境議題,環保署署長若忽視該等問題,即構成程序違法。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關於文化遺產評估,署方指,土木工程拓展署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將項目對老球場的影響定為「未確定」,完全依據古物及古蹟辦事處的相關指引,並非規避評估責任。古物諮詢委員會後續評估將結合結果,制定更具針對性的緩解方案,流程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的邏輯與行政常規。

惟球會方反駁,按《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要求,項目方均需開展全面、適當的影響評估,這一法定義務毫無爭議;而以常識來說,「開發即破壞」是客觀事實,球場將面對不可逆的破壞,並不可能有緩解措施。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判決,將於9個月內頒判詞。

案件編號:CACV573,574/2024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遂,各人已被捕。補習老師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謀殺罪、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罪成,判囚27年。蘇早前於高等法院提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其中,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而不服刑期上訴則於星期五(5日)於高院頒布判決。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上訴庭指,案情極為嚴重,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惟考慮謀殺最終未遂,裁定串謀謀殺罪刑期過重,酌情減刑3年,改判監24年;至於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刑期則維持不變,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24年。

判決書指,本案具多項嚴重加刑情節,當中最為惡劣的是主犯刻意唆使、操控他人進行致命的暴力罪行。且被告歷經多次犯案後,從未放棄殺人意圖,反反覆覆調整作案方式,可見其犯案意志堅決、社會危險性極高。但涉案殺人結果最終未遂,原審27年刑期略重,經平衡阻嚇性、懲罰性及案情特殊性,上訴庭裁定撤銷原審串謀謀殺罪的27年刑期,改判24年;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14年刑期維持不變,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最終須服刑24年。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被告兩罪共囚27年。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則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於2022年被判囚6年半。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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