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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法庭事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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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2026年03月05日 16:05 最後更新:17:44

食環署男外判員工疑因求愛不遂,在女同事飯盒下毒,致女同事一度入深切治療部留醫。男外判工早前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囚2年,他不服提上訴,案件星期四(3月5日)在高院頒下判詞。暫委法官張潔宜指,無法確定上訴人的招認是自願作出,是事主父親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上訴人即時釋放。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上訴人葉文飛(案發時29歲,報稱無業),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26日,在旺角欽洲街西87號食物環境衛生署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曉諭施用1至1.5克的亞硝酸鈉,意圖使該羅曉諭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原審裁判官余俊翔指,案件性質非常嚴重,被告屬有預謀犯案,不接納感情糾紛為求情理由,判囚2年。

上訴人表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聚會的錄音為證物,其招認是被逼迫、恐嚇作出,且在不知情下被錄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案件存在諸多疑點,無證據證明飯盒有毒、事主進食無異味,醫生亦未明確中毒確切成因。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認定其求愛不遂的動機荒謬。上訴人因感情被欺騙而一時衝動犯案,無致事主嚴重傷害的意圖。案發後主動召救護車讓事主及時治療,並因本案失去食環署工作,認為原審的判刑過重。

答辯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對錄音證據的接納理由充分,上訴人主動承認向飯盒落毒,而非被迫問,其辯解不合邏輯。若僅為遷就事主的父親,無需主動提及落毒事宜。上訴人提出的疑點均無依據,原審已明確相關事實。上訴人行為致事主嚴重身體損傷,預謀程度高,感情糾紛並非求情理由,原審判處兩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判詞指,事主父親在聚會中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如揚言動手、稱控告其會面臨長期監禁,並持續逼問要求講真話,且上訴人孤身面對事主及其親友,客觀上處於受壓迫的環境。

判詞續稱,原審指上訴人招認時「神情冷靜、無情緒起伏」與事實不符。錄音顯示,上訴人語氣有憤怒、懊悔等起伏,且上訴人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上訴人亦表示當時因恐懼被暴力對待而驚慌,故法庭無法確定招認屬自願,裁定教會聚會錄音不可呈堂。

原審的定罪主要基於上訴人在聚會錄音中的招認,錄音證據被排除後,本案剩餘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故裁定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釋放。

案情指,葉文飛與受害人於2023年相識並成為同事,事主父親是教會牧師。2024年11月26日,事主在辦公室進食自備午餐後身體不適暈倒,被診斷為亞硝酸鹽引發的正鐵血紅蛋白血症。翌日出院後,教會及事主的手提電腦鍵盤被發現銀色圓珠。2024年12月1日,事主父親邀葉參加教會聚會,葉在聚會上承認向事主飯盒加入1-1.5 克亞硝酸鹽 / 亞硝酸鈉,還在教會放置40克水銀。當晚葉被拘捕,警方從其身上查獲含醋酸鉛的膠樽和白色粉末,化驗證實教會及電腦中的銀色圓珠為水銀,醫生證實事主中毒非日常微量亞硝酸鹽所致。

案件編號:HCMA333/2025

政府2023年9月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計劃把舊場9.5公頃土地用來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2024年12月獲法官高浩文裁定勝訴,下令環評報告須重新諮詢。環保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提出上訴,星期三(3月4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續審。署方指,文化遺產評估乃依照官方指引進行,並非規避責任;球會方則反駁,項目一旦開發,對球場造成的破壞屬不可逆,無有效緩解措施可言。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香港哥爾夫球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香港哥爾夫球會。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陳浩琪代表。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審理。

代表土拓署的資深大律師陳浩琪陳詞指,議題關鍵實質並不是環境影響問題,而是管理和補償規劃問題,項目在緩解措施方面有規劃。

代表球會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指,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已明確提出環境議題,尤其涉及「重點樹木」的保護問題,該等樹木的生態價值是關鍵,而項目方並未提供有效緩解措施的證據。原審法官認定項目方未回應該等關鍵環境議題,環保署署長若忽視該等問題,即構成程序違法。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粉嶺高爾夫球場。資料圖片

關於文化遺產評估,署方指,土木工程拓展署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將項目對老球場的影響定為「未確定」,完全依據古物及古蹟辦事處的相關指引,並非規避評估責任。古物諮詢委員會後續評估將結合結果,制定更具針對性的緩解方案,流程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的邏輯與行政常規。

惟球會方反駁,按《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要求,項目方均需開展全面、適當的影響評估,這一法定義務毫無爭議;而以常識來說,「開發即破壞」是客觀事實,球場將面對不可逆的破壞,並不可能有緩解措施。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判決,將於9個月內頒判詞。

案件編號:CACV573,57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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