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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法庭事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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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2026年03月05日 16:05 最後更新:17:44

食環署男外判員工疑因求愛不遂,在女同事飯盒下毒,致女同事一度入深切治療部留醫。男外判工早前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囚2年,他不服提上訴,案件星期四(3月5日)在高院頒下判詞。暫委法官張潔宜指,無法確定上訴人的招認是自願作出,是事主父親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上訴人即時釋放。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上訴人葉文飛(案發時29歲,報稱無業),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26日,在旺角欽洲街西87號食物環境衛生署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曉諭施用1至1.5克的亞硝酸鈉,意圖使該羅曉諭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原審裁判官余俊翔指,案件性質非常嚴重,被告屬有預謀犯案,不接納感情糾紛為求情理由,判囚2年。

上訴人表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聚會的錄音為證物,其招認是被逼迫、恐嚇作出,且在不知情下被錄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案件存在諸多疑點,無證據證明飯盒有毒、事主進食無異味,醫生亦未明確中毒確切成因。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認定其求愛不遂的動機荒謬。上訴人因感情被欺騙而一時衝動犯案,無致事主嚴重傷害的意圖。案發後主動召救護車讓事主及時治療,並因本案失去食環署工作,認為原審的判刑過重。

答辯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對錄音證據的接納理由充分,上訴人主動承認向飯盒落毒,而非被迫問,其辯解不合邏輯。若僅為遷就事主的父親,無需主動提及落毒事宜。上訴人提出的疑點均無依據,原審已明確相關事實。上訴人行為致事主嚴重身體損傷,預謀程度高,感情糾紛並非求情理由,原審判處兩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判詞指,事主父親在聚會中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如揚言動手、稱控告其會面臨長期監禁,並持續逼問要求講真話,且上訴人孤身面對事主及其親友,客觀上處於受壓迫的環境。

判詞續稱,原審指上訴人招認時「神情冷靜、無情緒起伏」與事實不符。錄音顯示,上訴人語氣有憤怒、懊悔等起伏,且上訴人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上訴人亦表示當時因恐懼被暴力對待而驚慌,故法庭無法確定招認屬自願,裁定教會聚會錄音不可呈堂。

原審的定罪主要基於上訴人在聚會錄音中的招認,錄音證據被排除後,本案剩餘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故裁定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釋放。

案情指,葉文飛與受害人於2023年相識並成為同事,事主父親是教會牧師。2024年11月26日,事主在辦公室進食自備午餐後身體不適暈倒,被診斷為亞硝酸鹽引發的正鐵血紅蛋白血症。翌日出院後,教會及事主的手提電腦鍵盤被發現銀色圓珠。2024年12月1日,事主父親邀葉參加教會聚會,葉在聚會上承認向事主飯盒加入1-1.5 克亞硝酸鹽 / 亞硝酸鈉,還在教會放置40克水銀。當晚葉被拘捕,警方從其身上查獲含醋酸鉛的膠樽和白色粉末,化驗證實教會及電腦中的銀色圓珠為水銀,醫生證實事主中毒非日常微量亞硝酸鹽所致。

案件編號:HCMA333/2025

「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等共6人,2022年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其中5人提定罪上訴。上訴庭星期三(9月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六人。

陳日君(左)及何秀蘭(右)到達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日君(左)及何秀蘭(右)到達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庭判詞指,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各項元素,包括「基金」是《社團條例》所指的社團;由於「基金」在香港組織及成立,因此是《社團條例》所指的本地社團,又指上訴人有定期舉行會議、處理基金業務,並有與公眾互動,有持久和實質的運作,認為「基金」在各方面都符合社團的定義,決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陳日君(左三)、吳靄儀(左二)、何秀蘭(右二)、何韻詩(右一)及許寶強(左一)今均有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陳日君(左三)、吳靄儀(左二)、何秀蘭(右二)、何韻詩(右一)及許寶強(左一)今均有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判詞指,「基金」在2019年6月28日成立,在成立起計一個月內,沒有根據《社團條例》第5(1)條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或完全沒根據該條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自「基金」成立開始及在控罪的所有關鍵時刻,各上訴人均是「基金」作為社團的幹事;及即使第五上訴人何韻詩所提出的基於合理及誠實信念的《普通法》免責辯護適用,但根據證據這免責辯護並不成立。

上訴人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何韻詩及許寶強今均有到庭。陳日君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

傳票控罪指,被告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及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2022年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4,000元,5人不服定罪上訴。

何韻詩到達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韻詩到達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方指「612 基金」在法律意義上不是信託;《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本案中「612 基金」結構鬆散,從未如公司般嚴謹,只猶如非法人組織,信託人之間沒衍生相互權利和義務。

但律政司一方指,「612 基金」是信託,5名上訴人為共同目的一共開會至少 58次,亦涉及其他公開籌款活動,又為基金設網頁、電話、標誌等,反映其是社團條例定義下的「社團」。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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