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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法庭事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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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 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2026年03月05日 16:05 最後更新:17:44

食環署男外判員工疑因求愛不遂,在女同事飯盒下毒,致女同事一度入深切治療部留醫。男外判工早前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囚2年,他不服提上訴,案件星期四(3月5日)在高院頒下判詞。暫委法官張潔宜指,無法確定上訴人的招認是自願作出,是事主父親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上訴人即時釋放。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上訴人葉文飛(案發時29歲,報稱無業),被裁定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成。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26日,在旺角欽洲街西87號食物環境衛生署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曉諭施用1至1.5克的亞硝酸鈉,意圖使該羅曉諭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原審裁判官余俊翔指,案件性質非常嚴重,被告屬有預謀犯案,不接納感情糾紛為求情理由,判囚2年。

上訴人表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聚會的錄音為證物,其招認是被逼迫、恐嚇作出,且在不知情下被錄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案件存在諸多疑點,無證據證明飯盒有毒、事主進食無異味,醫生亦未明確中毒確切成因。

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認定其求愛不遂的動機荒謬。上訴人因感情被欺騙而一時衝動犯案,無致事主嚴重傷害的意圖。案發後主動召救護車讓事主及時治療,並因本案失去食環署工作,認為原審的判刑過重。

答辯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對錄音證據的接納理由充分,上訴人主動承認向飯盒落毒,而非被迫問,其辯解不合邏輯。若僅為遷就事主的父親,無需主動提及落毒事宜。上訴人提出的疑點均無依據,原審已明確相關事實。上訴人行為致事主嚴重身體損傷,預謀程度高,感情糾紛並非求情理由,原審判處兩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食環署外判男員工求愛不遂向女同事下毒囚2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判詞指,事主父親在聚會中多次以威嚇性言辭向上訴人施壓,如揚言動手、稱控告其會面臨長期監禁,並持續逼問要求講真話,且上訴人孤身面對事主及其親友,客觀上處於受壓迫的環境。

判詞續稱,原審指上訴人招認時「神情冷靜、無情緒起伏」與事實不符。錄音顯示,上訴人語氣有憤怒、懊悔等起伏,且上訴人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背向鏡頭,裁判官無法觀察其神情,上訴人亦表示當時因恐懼被暴力對待而驚慌,故法庭無法確定招認屬自願,裁定教會聚會錄音不可呈堂。

原審的定罪主要基於上訴人在聚會錄音中的招認,錄音證據被排除後,本案剩餘證據不足以證明事主的中毒是上訴人所致,故裁定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釋放。

案情指,葉文飛與受害人於2023年相識並成為同事,事主父親是教會牧師。2024年11月26日,事主在辦公室進食自備午餐後身體不適暈倒,被診斷為亞硝酸鹽引發的正鐵血紅蛋白血症。翌日出院後,教會及事主的手提電腦鍵盤被發現銀色圓珠。2024年12月1日,事主父親邀葉參加教會聚會,葉在聚會上承認向事主飯盒加入1-1.5 克亞硝酸鹽 / 亞硝酸鈉,還在教會放置40克水銀。當晚葉被拘捕,警方從其身上查獲含醋酸鉛的膠樽和白色粉末,化驗證實教會及電腦中的銀色圓珠為水銀,醫生證實事主中毒非日常微量亞硝酸鹽所致。

案件編號:HCMA333/2025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8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7月 9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虹秀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2025年5月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至於陳虹秀一方則指,針對「分工參與暴動」的指控毫無證據,指沒任何通訊記錄、目擊證供可證明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事前或現場協調分工。另陳虹秀當晚手持擴音器呼喊「警員唔好開槍」,並非挑釁言論,是作為社工身分呼籲警方保持克制、緩解現場緊張局勢。

但對於「社工身份調解衝突」的理據,彭官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彭官最終裁定,陳虹秀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彭官援引重審判詞,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陳虹秀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陳虹秀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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