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讓管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區院經審訊後裁定兩人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星期四(2月26 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表示,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及黃偉強今均沒有到庭,上訴方亦無代表到場,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則到庭聽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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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黃偉強。資料圖片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犯罪元素,特別是隱瞞罪需建基於「披露責任」存在。判決指,普通法原則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屬特定合約類別或存在特殊關係。本案租契,蘋果印刷公司與科技園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簽訂,無明文條款要求披露違約,經恰當詮釋亦無隱含條款。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雙方關係本質為商業性業主與租戶關係,科技園按謹慎商業原則行事,批出特惠租金及租期以吸引投資;蘋果印刷投資逾5.28億元興建蘋果大樓,雙方互惠。因此蘋果印刷與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足以構成普通法規則下例外情況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履約過程中的違約情況。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兩項欺詐罪的犯罪行為,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中黎智英及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智英另被控另一項欺詐罪。黎智英於2022年12月被判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遭頒8年「取消資格令」,黃偉強被判監禁21個月。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黃偉強早前已服畢刑期。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撤銷48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7月 9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虹秀。資料圖片
陳虹秀等4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虹秀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2025年5月提出上訴。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至於陳虹秀一方則指,針對「分工參與暴動」的指控毫無證據,指沒任何通訊記錄、目擊證供可證明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事前或現場協調分工。另陳虹秀當晚手持擴音器呼喊「警員唔好開槍」,並非挑釁言論,是作為社工身分呼籲警方保持克制、緩解現場緊張局勢。
但對於「社工身份調解衝突」的理據,彭官指,即使醫生、護士、救護人員身處暴動現場,若客觀行為協助、支持暴動,同樣可構成參與暴動罪,定罪關鍵在於行為本身,而非職業身份。
彭官最終裁定,陳虹秀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指陳虹秀一方全部上訴理據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其上訴許可。
彭官援引重審判詞,陳虹秀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T恤去到現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她在現場看見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向警方對峙,陳虹秀仍選擇使用擴音器叫喊,並作出對警方失實的指控,當時亦有說「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是希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以下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會工作者,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並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
陳虹秀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集結的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陳虹秀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案件編號:CACC10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