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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法庭事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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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律政司研究判詞考慮上訴

2026年02月26日 11:48 最後更新:15:2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讓管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區院經審訊後裁定兩人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星期四(2月26 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表示,將深入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以考慮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及黃偉強今均沒有到庭,上訴方亦無代表到場,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則到庭聽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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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黃偉強。資料圖片

黃偉強。資料圖片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偉強。資料圖片

黃偉強。資料圖片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犯罪元素,特別是隱瞞罪需建基於「披露責任」存在。判決指,普通法原則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屬特定合約類別或存在特殊關係。本案租契,蘋果印刷公司與科技園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簽訂,無明文條款要求披露違約,經恰當詮釋亦無隱含條款。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巴士的報記者攝

雙方關係本質為商業性業主與租戶關係,科技園按謹慎商業原則行事,批出特惠租金及租期以吸引投資;蘋果印刷投資逾5.28億元興建蘋果大樓,雙方互惠。因此蘋果印刷與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足以構成普通法規則下例外情況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履約過程中的違約情況。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兩項欺詐罪的犯罪行為,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排隊旁聽的巿民。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中黎智英及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黎智英另被控另一項欺詐罪。黎智英於2022年12月被判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遭頒8年「取消資格令」,黃偉強被判監禁21個月。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

壹傳媒大樓。資料圖片

黎智英早前就勾結外國勢力罪被判囚20年,其中2年與本案同期執行。黃偉強早前已服畢刑期。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一早在高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警方於2022年接報,指有人向公司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及挪用公司金錢購買名貴手錶,牽涉詐騙金額達6千萬元。經調查後,警方拘捕並起訴1名69歲男子。被告於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欺詐」 罪成,被判處監禁10年8個月。警方指,案件的判決反映了這宗案件的嚴重性,亦起到阻嚇作用,重申欺詐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調查組高級督察方詩穎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調查組高級督察方詩穎

上市公司時任行政總裁涉行監守自盜,6年前濫用職權,虛構子公司美容產品交易,向3間供應商簽發16張支票合共6017萬元,實質購買11隻名錶據為己有。時任行政總裁受審後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郭啟安今午於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有預謀犯案,嚴重違反誠信形同監守自盜,而涉案名錶未能起回,影響到上市公司聲譽和股價,故須加刑,判監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調查組高級督察方詩穎表示,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期間於一間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擔任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被告在2020至2021年期間向公司職員作出虛假陳述,聲稱公司向三間「供應商」採購化妝品,並親自簽署16張共6,017萬港元支票以支付貨款。然而,實際上這些產品交易並沒有發生。被告實際上是挪用公司資金購入11隻名貴手錶,所謂的「供應商」實為售賣名貴手錶的公司。該受害公司最終於2022年揭發事件並報案。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調查組高級督察方詩穎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調查組高級督察方詩穎

案件於2026年7月至8月在高等法院展開為期13日的審訊。陪審團最終以六比一的大比數裁定被告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被告星期一被判監10年8個月。另外,因應控方申請,法庭亦批出取消資格令,禁止被告在未來15年內擔任公司董事、行政總裁和財務總監等職務。法庭同時批出賠償令,將被告的港幣1,000萬元保釋金用作賠償受害公司的部分損失。

法官在裁決及判刑理由中指出,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欺詐罪行,並以五項因素作為加刑理由。第一,這是一宗嚴重違反誠信的案件,被告作為公司高層、董事,利用自己高層的身份誘使職員製造多份虛假文件;第二,涉及金額巨大,在同類案件中屬嚴重的一類;第三,被告是有預謀和計劃地犯案,透過中間人購買各類型名錶,並製造大量單據以掩人耳目;第四,對公司造成嚴重資金損失;第五,嚴重影響香港上市公司的聲譽,更加影響香港市民對上市公司的信心。

警察總部

警察總部

警方指,案件的判決反映了這宗案件的嚴重性,亦起到阻嚇作用。警方最後重申,欺詐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每項罪名最高可被判處1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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