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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拳王」李振邦誇大公司車價欺詐罪成 官指罕見病非免監禁理由 判囚2年

法庭事

「金融界拳王」李振邦誇大公司車價欺詐罪成 官指罕見病非免監禁理由 判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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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拳王」李振邦誇大公司車價欺詐罪成 官指罕見病非免監禁理由 判囚2年

2026年05月07日 19:37 最後更新:19:37

外號「金融界拳王」的上市公司前主席李振邦,涉串謀汽車經銷商,協助公司購置勞斯萊斯汽車時,誇大首次登記稅金額,導致公司多付約80萬元,遭廉署落案起訴。李振邦否認控罪,經審訊裁定欺詐罪成,串謀詐騙罪脫。案件星期四(5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被告李振邦。資料圖片

被告李振邦。資料圖片

42歲被告李振邦,為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前執行董事兼主席,被控串謀詐騙及欺詐兩罪。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替PF Group購買一輛房車以推廣公司的汽車貸款業務。他於2021年初向公司訛稱須支付購車首次登記稅約240萬元。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將相關首次登記稅金額誇大逾80萬元。其後,被告妻子的銀行戶口收到一筆涉案汽車經銷商所支付逾80萬元的款項。

辯方進一步求情,呈上7位醫生的醫療報告,指被告患罕見病「喉痙攣」及幽閉恐懼症,判監會對被告造成生命危險,認為監獄措施不足以應付被告緊急和嚴重病況,請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42歲被告李振邦,已婚育有兩名子女,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師承葉問武術門派,體育系畢業後任武術教練顧問,曾為香港奪得世界傳統武術錦標賽南拳金牌,其後赴美考取營養學博士,回港出任健身美容顧問、撰寫健康專欄及出版相關書籍。

背景報告指,被告出身基層,為人上進擅交際、重視家庭,積極提升家人生活,長期參與公益、義務推廣武術與中國文化,並獲機構肯定,如今因案件家人承受沉重情緒壓力,深感愧疚。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健康狀況可獲懲教署適當處理安排,不能作為免除監禁的理由,判處被告2年監禁。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作為公司主席,明知實際稅額後仍安排公司多付支票,並將差額轉入妻子戶口,行為嚴重違反誠信責任,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

就被告健康情況,黃官表示,已細閱辯方提交的所有醫生報告,接納喉痙攣屬可致命疾病,發作需急救,但認為發作誘因並非監獄獨有,可被控制。而懲教署對患病囚犯有特別醫療安排,每間懲教院所都設有醫院或醫務中心,配備醫生及合資格護士,能處理被告病情。因此,被告的健康情況不足以構成免除監禁的理由,終判處被告2年監禁。

案件編號:DCCC630/2023

43歲男教師涉於去年9月酒後與的士司機爭執,期間向司機施襲,又奪去對方手機擲到地上。男教師被控各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摧毀財產罪,案件星期一(5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指不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而「神智不清」,更斥被告行徑野蠻,令人震驚。

被告梁民希(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民希(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梁民希,被控於2025年9月26日在香港島天后廟道151號至173號百福花園外襲擊崔世傑,因而對崔造成身體傷害;被告另被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屬於崔的手提電話、或罔顧該手提電話會否被摧毀。經控辯雙方協商,被告作出賠償而撤回控罪。

庭上再次播放事發車內錄像片段,被告因飲酒後情緒失控,於的士內和司機發生爭執。司機多次禮貌勸被告離開,其後被告已落車,惟拒絕離開現場。司機多次勸喻被告離去,並表示不會追究,惟被告不聽,繼而以手拉扯車門、襲擊司機身體。

辯方求情指,被告今年43歲,從事教育工作22年,深耕體育教學領域,為人善良熱心,平日會主動幫助有需要人士,其太太當日亦親自出庭給予支持。事件發生後,梁民希主動向所屬學校申請停職,面臨失去事業的風險,已承受沉重懲罰。被告積極改過,主動參與社區服務、透過戒酒會警示他人,懇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酌情從輕處罰。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指不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而「神智不清」,更斥被告行徑野蠻,令人震驚。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指不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而「神智不清」,更斥被告行徑野蠻,令人震驚。

張官引述辯方書面求情陳詞描述,被告受酒精影響「狀態迷糊」、「神志不清」,張官指,觀看相關錄像後,不接納此說法,認為即使喝酒,被告仍有能力做出合理反應。被告糾纏司機長達7分鐘,是欺凌事主。

張官判刑時指,根據臨床報告,事主眼部有骨裂,案發後出現抑鬱等心理創傷;而被告43歲,受害事主76歲,兩者年齡及體能懸殊極大,被告的野蠻行徑,任何觀看片段的人都會被其行為震驚,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處被告2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ESCC268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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