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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碰瓷黨|夫婦被控20罪今缺席聆訊 法庭發拘捕令

社會事

新型碰瓷黨|夫婦被控20罪今缺席聆訊 法庭發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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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碰瓷黨|夫婦被控20罪今缺席聆訊 法庭發拘捕令

2026年06月25日 16:06 最後更新:16:06

警方自今年初就「新型碰瓷黨」交通意外索償騙案展開調查,至今拘捕25人。其中一對涉案夫婦早前已被落案起訴欺詐、企圖欺詐及妨礙司法公正等共20罪,原定今日(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惟涉案夫婦並未到庭出席聆訊,法庭批准發出拘捕令。

東區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被告以妻子失蹤為由缺席

庭上透露,法庭收到男被告信件,稱其妻留下遺書後不知所蹤,正極力尋找妻子及未能出席聆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並未報警尋找妻子。控方亦指,被告有擔保在身,理應出席法庭聆訊,故向法庭申請拘捕令,獲張官批准。

男被告涉欺詐及妨礙司法公正共14罪

男被告李德輝(37歲)報稱司機,被控5項欺詐及2項企圖欺詐罪,指他於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分別欺騙世聯保險有限公司、昆士蘭聯保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安盛保險有限公司及大新保險有限公司,即虛報的士或私家車在發生意外後到Gloria Vehicle Management Company維修,詐騙及誘使上述保險賠償維修費用;及於2023年4月至2026年2月企圖以相同手法詐騙安盛保險及利寶國際保險有限公司。

東區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李另被控7項妨害司法公正罪,指他於2022年9月至2026年6月分別7次透過其事務律師,在訴訟前通知書中訛稱其的士或私家車發生交通意外後,到Gloria Vehicle Management Company進行維修,以支持李擬提出的人身傷害申索。

女被告涉詐騙入息損失近20萬元

女被告江美珊(38歲)報稱護士,被控2項欺詐、1項企圖欺詐及3項妨害司法公正罪,指她於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向香港汽車保險局及昆士蘭聯保保險虛報她在交通意外中蒙受入息損失共約19.8萬元,詐騙及誘使對方支付損害賠償;及在2024年3月至2026年2月企圖以相同手法欺騙中國太平保險;以及透過其事務律師,在訴訟前通知書中訛稱就上述交通意外中蒙受損失,以支持其人身傷害申索。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名時任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3項欺詐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星期二(8月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案件押後至9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游昇浩(31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日任職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教師期間,沒有向學校披露他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學校不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以及沒終止聘任他。

施官裁決時引述被告證供,指被告辯稱廉署調查員曾警告他不可向津貼學校披露受查,故兩次應徵教席,及至被起訴後均未主動告知校方,又指報考警隊披露是因警務處屬公務員體系,標準有別,並非刻意隱瞞以騙取教職。

施官指,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認爲被告證供不合常理,因從常理而言,被告若受限不能向學校披露受查,最合理做法是拒絕簽約、放棄聘任,而非刻意隱瞞、接受職務並持續任職。被告具備一定社會經歷與法律常識,其過往曾應徵警務督察並按規定披露相關情況,足以證明其清楚知悉正接受刑事調查,須向招聘及聘任機構主動申報。

施官又指,被告由應徵合約教師、到轉任常額教師,長達逾一年時間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的事實,直至傳媒曝光後,無從隱瞞才被動地回應查詢,全程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被告透過隱瞞事實,騙取教席並持續留任,剝奪校方知情權、以及作出不予聘用、暫停職務、啟動紀律調查或解僱的權利,令校方蒙受不利,故裁定被告3項欺詐控罪全部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啟聾學校的合約教師,其後轉任常額教師。被告曾涉及廉署調查,並於2021年9月被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他於2022年7月通過面試,獲啟聾學校聘請為合約教師;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到廉署續保,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他毋須再續保。

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2023年8月,被告通過面試獲聘任為常額教師,2023年11月則被廉署起訴,啟聾學校校長於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2024年5月,廉署就本案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保持緘默,而被告在案發時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正被廉政公署調查。

案件編號:WKCC 2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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