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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大學生涉管有假廉署委任證 向人訛稱正受查騙款40萬 被控4罪押後9.29再訊

法庭事

19歲大學生涉管有假廉署委任證 向人訛稱正受查騙款40萬 被控4罪押後9.29再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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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大學生涉管有假廉署委任證 向人訛稱正受查騙款40萬 被控4罪押後9.29再訊

2026年07月02日 12:20 最後更新:12:23

19歲都會大學學生涉管有虛假廉政公署委任證,向一人訛稱對方正被刑事調查,要求對方支付40萬元或出售約值15萬元股票,被控欺詐、洗黑錢及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等罪。案件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辯方正向控方索取文件,申請押後至9月29日,並申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控方沒反對,指加刑通知書已存檔法庭及送達被告。法官高勁修遂將案押後至9月29日再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案件星期四(7月2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高培森(19歲,都會大學商業管理學生),被控一項「欺詐罪」,一項作為交替控罪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黑錢」),另被控一項「洗黑錢」及一項「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

欺詐罪指,被告於2024年11月8日至12月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藉作欺騙,即向林秀華虛假地表示,對方正受刑事調查,須就調查交出一筆400,000元的款項,並意圖誘使對方交出400,000元,及/或出售價值約150,000元的股票;作為此控罪交替控罪的洗黑錢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2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一筆共400,000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另一項洗黑錢罪指,被告於2024年9月16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一個滙豐銀行帳戶內的160,498.07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9月29日再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高勁修將案押後至9月29日再訊,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12月6日在新蒲崗日新舍一單位內,知道或相信一張廉政公署委任證屬虛假,而保管或控制該文書,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案件編號:DCCC 940/2026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名時任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3項欺詐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星期二(8月1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案件押後至9月15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關百安(左)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游昇浩(31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日任職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教師期間,沒有向學校披露他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學校不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以及沒終止聘任他。

施官裁決時引述被告證供,指被告辯稱廉署調查員曾警告他不可向津貼學校披露受查,故兩次應徵教席,及至被起訴後均未主動告知校方,又指報考警隊披露是因警務處屬公務員體系,標準有別,並非刻意隱瞞以騙取教職。

施官指,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認爲被告證供不合常理,因從常理而言,被告若受限不能向學校披露受查,最合理做法是拒絕簽約、放棄聘任,而非刻意隱瞞、接受職務並持續任職。被告具備一定社會經歷與法律常識,其過往曾應徵警務督察並按規定披露相關情況,足以證明其清楚知悉正接受刑事調查,須向招聘及聘任機構主動申報。

施官又指,被告由應徵合約教師、到轉任常額教師,長達逾一年時間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的事實,直至傳媒曝光後,無從隱瞞才被動地回應查詢,全程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被告透過隱瞞事實,騙取教席並持續留任,剝奪校方知情權、以及作出不予聘用、暫停職務、啟動紀律調查或解僱的權利,令校方蒙受不利,故裁定被告3項欺詐控罪全部成立。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表示,被告持續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屬不折不扣的欺騙行為。

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啟聾學校的合約教師,其後轉任常額教師。被告曾涉及廉署調查,並於2021年9月被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他於2022年7月通過面試,獲啟聾學校聘請為合約教師;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到廉署續保,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他毋須再續保。

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2023年8月,被告通過面試獲聘任為常額教師,2023年11月則被廉署起訴,啟聾學校校長於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2024年5月,廉署就本案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保持緘默,而被告在案發時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正被廉政公署調查。

案件編號:WKCC 2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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