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2022年接報,指有人向公司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及挪用公司金錢購買名貴手錶,牽涉詐騙金額達6千萬元。經調查後,警方拘捕並起訴1名69歲男子。被告於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欺詐」 罪成,被判處監禁10年8個月。警方指,案件的判決反映了這宗案件的嚴重性,亦起到阻嚇作用,重申欺詐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調查組高級督察方詩穎
上市公司時任行政總裁涉行監守自盜,6年前濫用職權,虛構子公司美容產品交易,向3間供應商簽發16張支票合共6017萬元,實質購買11隻名錶據為己有。時任行政總裁受審後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郭啟安今午於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有預謀犯案,嚴重違反誠信形同監守自盜,而涉案名錶未能起回,影響到上市公司聲譽和股價,故須加刑,判監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調查組高級督察方詩穎表示,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期間於一間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擔任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被告在2020至2021年期間向公司職員作出虛假陳述,聲稱公司向三間「供應商」採購化妝品,並親自簽署16張共6,017萬港元支票以支付貨款。然而,實際上這些產品交易並沒有發生。被告實際上是挪用公司資金購入11隻名貴手錶,所謂的「供應商」實為售賣名貴手錶的公司。該受害公司最終於2022年揭發事件並報案。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調查組高級督察方詩穎
案件於2026年7月至8月在高等法院展開為期13日的審訊。陪審團最終以六比一的大比數裁定被告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被告星期一被判監10年8個月。另外,因應控方申請,法庭亦批出取消資格令,禁止被告在未來15年內擔任公司董事、行政總裁和財務總監等職務。法庭同時批出賠償令,將被告的港幣1,000萬元保釋金用作賠償受害公司的部分損失。
法官在裁決及判刑理由中指出,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欺詐罪行,並以五項因素作為加刑理由。第一,這是一宗嚴重違反誠信的案件,被告作為公司高層、董事,利用自己高層的身份誘使職員製造多份虛假文件;第二,涉及金額巨大,在同類案件中屬嚴重的一類;第三,被告是有預謀和計劃地犯案,透過中間人購買各類型名錶,並製造大量單據以掩人耳目;第四,對公司造成嚴重資金損失;第五,嚴重影響香港上市公司的聲譽,更加影響香港市民對上市公司的信心。
警察總部
警方指,案件的判決反映了這宗案件的嚴重性,亦起到阻嚇作用。警方最後重申,欺詐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每項罪名最高可被判處1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