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是夫婦關係的前保險代理,涉嫌訛稱2份保單申請的內容為真,從而騙取保險公司的佣金及花紅。兩人否認2項欺詐罪,涉案保單的申請人早前供稱,為幫朋友「追Quota」故提供個人資料,但他無授權任何人在申請表上簽署。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一(6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2名被告罪成,押後至7月20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2被告須還柙候判。
被告為33歲女子陳綺薇(右)和30歲男子黃俊輝(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依次為33歲女子陳綺薇和30歲男子黃俊輝,兩人被控於2023年3月某日至同年5月2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分別向富通保險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2份保單的保險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為真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富通保險有限公司批准該申請,和發放按該富通保險有限公司政策計算的佣金和獎金。
控方證人、地產代理潘永傑早前供稱,他2018年結識被告黃俊輝,2023年3月黃稱要「衝業績、送醫療保險」,他遂借個人資料。但他未聽過保單細則、沒付保費,只知曉一份醫療保險,而保單簽名非本人,填報月薪4.8萬亦不實。
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潘永傑僅有高中學歷,案發期間月薪僅7,500至 1.5萬元,居住公屋,經濟條件遠遠未能達到富通的投保門檻,根本無力承擔合共 16多萬港元的保費。兩份保單由被告冒簽,從而將佣金撥入首被告的帳戶,二人從中獲益,同時令保險公司蒙受損失,裁定2名被告兩項欺詐罪全部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兩名被告為夫婦關係,首被告陳綺薇現為家庭主婦;次被告黃俊輝現任職助理工程監督,月薪4.2萬元,二人無子女。黃俊輝每月向妻子給予1萬元生活費,另需供養 68 歲父親及 56 歲母親,每月家用開支5000 元。兩名被告無任何刑事案底,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懇請法庭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則指,富通面對潛在風險,被告行爲影響保險代理人的聲譽,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不適當,遂押後案件至7月20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兩名被告須還柙候判。
裁判官鄭潤聰星期一(6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2名被告罪成,押後至7月20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2被告須還柙候判。
承認事實指,2名被告於2022年註冊結婚。富通保險有限公司要求代理人必須會見保單申請人,了解對方的財務狀況、解釋保險計劃細節等。代理人必須親自見證申請人簽署,富通嚴禁虛假簽署、誤導或以優惠誘導申請人。富通收到保費後,會向代理人發放佣金及花紅等。
富通於2023年3月23日透過被告陳綺薇的網上代理人帳戶,收到一位名叫潘永傑人士的人壽保險和危疾保險申請。申請表中潘的職業列為利嘉閣物業營業員,月入4.8萬元。富通在收到保費後,2份保單正式生效,富通於同年5月共向陳發出逾13萬元佣金及花紅。
其後因富通未有收到續保費用,涉案2份保單失效。富通於2024年8月向被告陳綺薇追討佣金,惟陳沒有歸還。
案件編號:ESCC20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