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智障人士宿舍導師膝撞及拖行院友 官:坦白認罪 屬單一事件 判12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智障人士宿舍導師膝撞及拖行院友 官:坦白認罪 屬單一事件 判12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法庭事

智障人士宿舍導師膝撞及拖行院友 官:坦白認罪 屬單一事件 判120小時社服令

2026年06月23日 14:17 最後更新:14:17

48歲智障人士宿舍導師去年4月襲擊患中度智障及自閉症的41歲男院友,他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項普通襲擊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二(6月23日)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本案屬單一事件,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二(6月23日)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本案屬單一事件,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二(6月23日)判刑時指,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本案屬單一事件,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張官判刑時指,早前聆訊中已指案件為何具嚴重性,但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本案也是單一事件,遂採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120小時社服令。

被告早前認罪後,張官曾表示,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負責看管、監督和照顧院友,而他襲擊事主的行為屬違反誠信,即使事主的行為問題屢勸不改,被告的行為與體罰無異,也無法令院友明白其行為不當。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涉案院舍的導師,他負責指導及協助院友更生。2015年4月14日下午,院舍主管及社工發現事主X的左手掌有瘀痕,遂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4月13日早上,X和另一名院友在某房間內對着坐,期間X用手觸碰對方褲頭的索繩。

被告何冠霆,承認於2025年4月13日在香港仔一間智障人士宿舍襲擊X;他另涉4月14日襲擊X,相關控罪則獲撤銷。

被告何冠霆,承認於2025年4月13日在香港仔一間智障人士宿舍襲擊X;他另涉4月14日襲擊X,相關控罪則獲撤銷。

被告遂捉着X的左手,用右膝撞擊X的背部5次,其後再捉着X的右手,把X拉到地上拖行一段距離。主管及社工同月25日報警,被告同日下午被捕。警誡下,被告稱「一時衝動大力咗少少,我唔係有心傷佢」。X被送往醫院診治,同日出院。

案件編號:ESCC606/2026

案發時21歲的男技工與11歲男童2019年在洪水橋球場結識,其後搬入男童家中同住,與男童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2020年至2023年間,多次對男童作出肛交及口交行為,部分過程更攝錄。男技工星期五(10月23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被告陳啟森,現年27歲,報稱技工,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讓受害人X避免出庭作供承受二次傷害。被告成長期間曾入讀寄宿學校,覺得被父母遺棄,欠缺傾訴渠道;在校期間見過其他男性之間的性行為,令性觀念逐漸扭曲。被告坦白認罪,有決心接受心理治療。

郭官引述被告的臨床心理報告,指被告智力正常,有足夠能力明白行為後果,惟確診有戀童障礙,對年幼男童持續有強烈性偏差,重犯風險屬高度,當中風包括對兒童有強烈情感執著、建立健康親密關係能力薄弱、對女性存負面態度、有衝動及性成癮傾向。

報告續指,被告有嚴重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之間的玩樂」,否認操縱受害人,低估對X造成的傷害;縱然口頭稱悔悟,對受害人同理心有限,悔意深度及自省能力有重大缺憾,報告建議被告需長期、密集心理治療。

郭官另引述受害人X(現年17歲)的創傷評估指,性侵為他帶來極端、長遠、難以復原的心理創傷。評估時X表現緊張、迴避眼神接觸;受虐期間受制於權力差距,無力反抗並把責任歸咎自己。昔日開朗的他變得退縮、長期焦慮,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頻發噩夢;社交幾乎完全停頓、且輟學。

X的創傷評估續指,他出現自殘、自殺念頭,有強迫性清潔行為,如曾用鋼絲刷大力擦洗身體致皮膚磨損;而一旦觸及創傷話題,會觸發其情緒爆發,失控哭泣、自殘、拒絕溝通,嚴重時需靠字條與家人溝通,甚至需要坐輪椅到精神科覆診;而X母親亦長期陷於自責與憤怒。報告指,雖然相關性侵已停止數年,但創傷仍持續削弱X心理功能,目前X不願繼續接受輔導,復康前路不明。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距大,且被告以「契哥」身份對X進行侵害,屬嚴重違反誠信;被告確診戀童障礙,重犯風險高,持續對兒童構成威脅,保護公眾是量刑優先考慮。

郭官續指,被告事前購買潤滑劑、並拍攝性侵過程,顯示行為帶有預謀,相關影像亦有再度流傳風險,且犯案長達三年半,侵犯行為逐步升級,由口交演變至無保護插入式性侵。受害人X多次表明不願意、要求停止,被告明知會令 X 感痛楚仍繼續犯案;無保護的性行為亦直接危害X健康。

郭官指,X所受心理創傷極端嚴重,長遠影響其生活、社交及學業;加上被告存有認知扭曲,削弱其悔意,未真正理解罪行的嚴重性,終判被告5罪共9年監禁。

判刑後,郭官向被告訓斥,強調其性認知已嚴重扭曲,必須積極參加獄中心理治療;若拒絕治療,出獄後極有機會再犯,將面對更重刑罰,亦會令其他兒童受害,希望被告認真反省受害人X所承受的深重創傷。

判刑後,郭官向被告訓斥,強調其性認知已嚴重扭曲,必須積極參加獄中心理治療;若拒絕治療,出獄後極有機會再犯,將面對更重刑罰,亦會令其他兒童受害,希望被告認真反省受害人X所承受的深重創傷。

案情指,受害人X於2009年出生,居於新界洪水橋石埗村村屋,與父母及妹妹同住。2019年,當時約10歲的X在居所附近球場認識被告;二人熟絡後,被告不時帶X遊玩。約2020年,被告因與家人關係欠佳,搬入X的村屋與其家人同住,更與X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二人以「契哥、契細佬」相稱。

2020年7月至8月某日,當時11歲的X放暑假,到被告位於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單位過夜。當晚X睡夢期間,遭被告在體內肛交,持續約15至20分鐘,X感到痛楚但沒反抗,假裝繼續入睡;翌日,被告向X承認有關行為,當時X年紀尚小,一度以為被告只是開玩笑。

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23日之間某日晚上,X當時介乎11至14歲,在涉案村屋睡房內玩電子遊戲,X父親同在屋內另一房間。被告刻意調高電視音量,脫去二人衣物,使用潤滑劑跟X肛交,並以手機錄影整個過程,X感到肛門疼痛,事後肚痛並到廁所排出精液。

2023年5月21日,當時X為14歲,同樣在村屋房間打機,被告指示X走近,表明要與X肛交。X多次拒絕、感到不耐煩,但被告沒理會,捉住及撫摸X的性器官,脫去二人衣物,塗上潤滑劑後向X肛交,過程維持約30分鐘,X其後因肚痛到廁所排出精液。

另兩項控罪涉及口交行為的案情指,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某日,X當時11歲,在景湖居單位背向被告打機,被告以粗魯語氣要求X轉身為其口交,歷時約20分鐘直至射精,X當時不情願但沒明確拒絕;2023年5月23日,當時X為14歲,在村屋睡房內遭被告要求口交,X明確表示不想,但仍在被告要求下為對方口交約30分鐘,事後把精液吐進垃圾桶。

被告於2023年5月24日被捕,警方檢獲1部iPad、3部手機及涉案潤滑劑。他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因貪玩而與X肛交。

案件編號:HCCC 238/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