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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保險經紀涉強姦酒醉女子 罪成判囚6年 官:趁事主酒醉犯案屬加刑因素

法庭事

21歲保險經紀涉強姦酒醉女子 罪成判囚6年 官:趁事主酒醉犯案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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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保險經紀涉強姦酒醉女子 罪成判囚6年 官:趁事主酒醉犯案屬加刑因素

2026年09月30日 13:41 最後更新:13:42

保險經紀與友人2023年在酒吧搭訕一名女子,之後3人「轉場」到工廈單位「續攤」時,經紀趁女子意識模糊時涉強姦該女子,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以5比2裁定被告強姦罪成。法官游德康星期三(9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趁事主醉酒時犯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6年監禁。

法官游德康星期三(9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趁事主醉酒時犯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6年監禁。

法官游德康星期三(9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趁事主醉酒時犯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6年監禁。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中並未使用武力;案發時雙方均為21歲,年齡相若,並無明顯差距;發生性行為前,被告與X相處融洽。事發後,被告仍一直陪伴X,最終將她交予其男朋友,並等候警方到場。辯方懇請法庭接納上述情節構成特別情況,將本案量刑起點定於5年以下。

游官判刑時引述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本案對X造成創傷後壓力反應,X出現侵入性記憶及負面情緒,情緒上未能妥善處理創傷記憶。事隔3年後,相關症狀仍達顯著水平,損害其社會功能,並削弱其體驗親密關係之能力,X接受心理治療實屬必要。

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則指,被告於心理學家面談時仍持續否認其犯罪行為,並聲稱X自願;評估結果顯示,其再犯風險屬中等偏高,被告淡化自身責任、歸責於受害人,對自身缺乏洞察力,亦缺乏改變動機。

游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雖年僅約21歲半,但受過專上教育並從事保險經紀,明知趁人酒醉未確認同意而強行發生性行為屬非法,仍一意孤行,認為本案涉及加刑因素,包括X當時醉酒狀態、被告未使用安全套、以及X創傷報告反映其受重大打擊,法庭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加刑1年,終判處被告監禁6年。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X與被告本身素未謀面,案發當日X與女友人前往尖沙咀諾士佛臺酒吧SPACE X消遣,被告與陳姓男性友人向她們搭訕,四人一同飲酒聊天,X的女友人先行離去,X、被告及陳三人到陳於工廈租用的工作室續攤,X飲下數杯酒後感到醉意朦朧、意志模糊,並出現嘔吐及暈眩等情況。被告以「公主抱」方式將X抱起入房。X在迷糊狀態下遭被告指插下體及強姦。

案情續指,X被強姦後質問被告,被告回應:「我無射入去。」她即離開房間去掌摑陳姓友人,問陳為何不阻止被告強姦她。陳稱他在單位外抽煙,不知道發生何事。其後,X、被告及陳三人乘的士離開,到土瓜灣港鐵站和X的男友會面,X男友報警,而X被送院檢驗。其後,被告被捕,警誡下稱「佢同我講話想搞嘢,我咪同佢扑嘢囉」。

被告張聰睿,現年24歲,否認一項強姦罪,指他於2023年7月7日,在紅磡鶴園東街3號衛安中心某室,強姦女子X。

被告張聰睿,現年24歲,否認一項強姦罪,指他於2023年7月7日,在紅磡鶴園東街3號衛安中心某室,強姦女子X。

被告早前自辯稱,他認識X後認為X為人「幾開放」,X曾在酒吧認識男生後發生性行為,他指X飲酒半小時主動埋身發出呻吟聲近10分鐘,兩度稱「我想吹呀」。被告指他只抱起X入房休息,X則對他說「我想搞嘢呀」,主動伸手拉他靠近擁抱索吻,他相信X想與他發生性行為,他便與X性交,但他聽到X說「我想停」而停止,X隨後離開房間卻大力摑陳一巴,質問為何陳不阻止。

案件編號:HCCC172/2025

居於東涌的18歲男搬運工,2023年相約女子到尖沙咀酒吧聚會後,涉嫌趁女方酒醉,以同路返東涌為由同坐的士,卻帶女事主返回自己東涌住所並強姦對方,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法官郭啟安星期三(9月23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輕率自私、罔顧後果,趁事主宿醉性侵,判囚6年。

法官郭啟安星期三(9月23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輕率自私、罔顧後果,趁事主宿醉性侵,判囚6年。

法官郭啟安星期三(9月23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輕率自私、罔顧後果,趁事主宿醉性侵,判囚6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1歲,早年父母離異,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涉案單位。他曾從事餐廳、貨艙、裝修等工作,案發時為搬運工人,月入約2萬多元。祖父長期在國內醫院治療,每月醫療費約1萬人民幣,對他構成財政及精神壓力。案發時暴力程度屬低;被告本身有喝酒,行為或受酒精影響,過程中雖沒有使用避孕套,但最後沒射精。

郭官引述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X造成重大及持久的心理傷害,包括創傷後遺症。案發3年後其情緒仍未回復穩定,人際關係及日常功能受影響。報告又提到,X有情緒波動,會突然尖叫、投擲家居物品、與家人衝突,甚至曾有警方介入。事件亦損害她與男友的關係,迴避親密接觸。報告建議X接受持續精神治療及社工支援。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兩人屬朋友關係,被告破壞信任;X處於宿醉情況,被告強行將X帶入家中施暴及性侵,屬處心積慮;以及沒有使用安全套,顯示輕率自私、罔顧後果;沒有射精則屬雙方幸運。

郭官指,被告沒有認罪,未顯示悔意,法庭以6年4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案發時僅18歲、案發時沒案底,酌情扣減4個月,最終判處監禁6年。

被告蕭浩然(案發時18歲,報稱搬運工人),否認1項強姦罪,指他在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

被告蕭浩然(案發時18歲,報稱搬運工人),否認1項強姦罪,指他在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

控方透露,被告香港出生,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2024年因一宗刑事毀壞案被判12個月感化令。被告教育程度為中三,目前因另一宗販毒案件正還柙;被告沒有吸毒習慣及長期病患,家中尚有母親、後父及妹妹。

案情指,被告蕭浩然與女事主X於案發前4個月經朋友結識,2人透過通訊軟件及網上遊戲保持聯絡,X於案發當日凌晨約1時應被告邀請到尖沙咀一酒吧喝酒,在場有被告及其他朋友。X飲了約10杯酒,並因與被告均居於東涌而在離開時與被告同乘一輛的士。

被告在的士上要求司機直接前往自己住所,X曾要求司機前往她家,惟被告表示X喝醉,不用理會她。該的士的行車記錄儀顯示,X上車後曾嘔吐,而被告當時清醒。兩人在約清晨5時抵達被告住所,X躺在被告床上並兩次嘔吐,而被告則撫摸其胸部及脫去其衣服強姦她,過程中X曾表示「唔好搞我」及「放過我」,試圖反抗惟不果。被告在過程中說他飲醉了,並於約5分鐘後停下及離開房間。

醉酒的X事後在房內睡覺,後來發訊息讓朋友來接她,她一見到朋友便抱着對方哭訴。X於8月27日報案,被告於2023年8月30日被捕。

案件編號:HCCC6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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