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與友人2023年在酒吧搭訕一名女子,之後3人「轉場」到工廈單位「續攤」時,經紀趁女子意識模糊時涉強姦該女子,經審訊後,陪審團早前以5比2裁定被告強姦罪成。法官游德康星期三(9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趁事主醉酒時犯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6年監禁。
法官游德康星期三(9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趁事主醉酒時犯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6年監禁。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中並未使用武力;案發時雙方均為21歲,年齡相若,並無明顯差距;發生性行為前,被告與X相處融洽。事發後,被告仍一直陪伴X,最終將她交予其男朋友,並等候警方到場。辯方懇請法庭接納上述情節構成特別情況,將本案量刑起點定於5年以下。
游官判刑時引述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本案對X造成創傷後壓力反應,X出現侵入性記憶及負面情緒,情緒上未能妥善處理創傷記憶。事隔3年後,相關症狀仍達顯著水平,損害其社會功能,並削弱其體驗親密關係之能力,X接受心理治療實屬必要。
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則指,被告於心理學家面談時仍持續否認其犯罪行為,並聲稱X自願;評估結果顯示,其再犯風險屬中等偏高,被告淡化自身責任、歸責於受害人,對自身缺乏洞察力,亦缺乏改變動機。
游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雖年僅約21歲半,但受過專上教育並從事保險經紀,明知趁人酒醉未確認同意而強行發生性行為屬非法,仍一意孤行,認為本案涉及加刑因素,包括X當時醉酒狀態、被告未使用安全套、以及X創傷報告反映其受重大打擊,法庭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加刑1年,終判處被告監禁6年。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X與被告本身素未謀面,案發當日X與女友人前往尖沙咀諾士佛臺酒吧SPACE X消遣,被告與陳姓男性友人向她們搭訕,四人一同飲酒聊天,X的女友人先行離去,X、被告及陳三人到陳於工廈租用的工作室續攤,X飲下數杯酒後感到醉意朦朧、意志模糊,並出現嘔吐及暈眩等情況。被告以「公主抱」方式將X抱起入房。X在迷糊狀態下遭被告指插下體及強姦。
案情續指,X被強姦後質問被告,被告回應:「我無射入去。」她即離開房間去掌摑陳姓友人,問陳為何不阻止被告強姦她。陳稱他在單位外抽煙,不知道發生何事。其後,X、被告及陳三人乘的士離開,到土瓜灣港鐵站和X的男友會面,X男友報警,而X被送院檢驗。其後,被告被捕,警誡下稱「佢同我講話想搞嘢,我咪同佢扑嘢囉」。
被告張聰睿,現年24歲,否認一項強姦罪,指他於2023年7月7日,在紅磡鶴園東街3號衛安中心某室,強姦女子X。
被告早前自辯稱,他認識X後認為X為人「幾開放」,X曾在酒吧認識男生後發生性行為,他指X飲酒半小時主動埋身發出呻吟聲近10分鐘,兩度稱「我想吹呀」。被告指他只抱起X入房休息,X則對他說「我想搞嘢呀」,主動伸手拉他靠近擁抱索吻,他相信X想與他發生性行為,他便與X性交,但他聽到X說「我想停」而停止,X隨後離開房間卻大力摑陳一巴,質問為何陳不阻止。
案件編號:HCCC17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