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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前CEO騙公司6,017萬元自購名錶 欺詐罪成判囚10年8個月 賠償5,157萬元

法庭事

上市公司前CEO騙公司6,017萬元自購名錶 欺詐罪成判囚10年8個月 賠償5,157萬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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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前CEO騙公司6,017萬元自購名錶 欺詐罪成判囚10年8個月 賠償5,157萬元

2026年09月14日 18:39 最後更新:19:14

上市公司萬隆控股集團時任行政總裁2020年濫用職權,虛構子公司美容產品交易,向3間供應商簽發16張支票合共6,017萬元,實質購買11隻名錶據為己有。時任行政總裁受審後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郭啟安星期一(9月14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預謀犯案,監守自盜,而涉案名錶未能起回,影響上市公司聲譽和股價,故須加刑,終判監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法官郭啟安星期一(9月14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法官郭啟安星期一(9月14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本案被告為萬隆控股集團62歲時任行政總裁周泓及41歲時任財務總監朱嘉華,被控於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萬隆興業商貿(香港)有限公司的職員,虛假表示須向禧鋒有限公司、昇富(香港)貿易有限公司及冠豪香港有限公司支付款項,作為供應商交付貨物的結清款項,意圖詐騙而誘使職員開出16張總值6,017萬元的支票,導致他們本人獲益或令萬龍興業蒙受不利。陪審團早前裁定朱嘉華罪脫。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周泓嚴重違反誠信,身為上市公司萬隆控股集團時任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子公司萬隆興業商貿(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授權簽署人,濫用職權,假借為公司購買美容產品,以公司名義簽發16張支票,總額合共6,017萬元,用以購買名貴腕錶,形同監守自盜,嚴重違反受信責任。

郭官續指,被告藉中間人買錶,事後偽造虛假入帳紀錄,犯案有預謀,為時約15個月,而公司沒收到任何產品,造成重大損失,且涉案名錶未能起回,下落不明,事件影響到上市公司聲譽和股價,以及大眾對其管治信心。郭官認為,凡此種種均構成加刑因素,以1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郭官引述辯方7封求情信,分別來自家人、前警司、律師及會計師等,均指被告為人誠懇孝順,負責任又樂於助人,沒案底,中學畢業後白手興家,2014年加入涉案公司擔任行政總裁,如今已退休,曾一度移居英國。辯方又指相關公司曾存入859萬元,故本案實際損失為5,157萬元。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周泓嚴重違反誠信,形同監守自盜。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周泓嚴重違反誠信,形同監守自盜。

郭官接納被告初犯,品格良好減刑至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案件編號:HCCC425/2024

一名31歲內地女子,訛稱獲教大前副教授何偉業學術推薦,因而獲教大錄取入讀博士課程,早前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李祖兒(31歲,報稱是香港教育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博士學生),承認於2024年11月30日至2025年12月16日透過欺騙手段,即向香港教育大學的教職人員虛假陳述何偉業是被告的學術推薦人,及何偉業於2024年3月5日撰寫之入學推薦信是真實的,從而不誠實地取得教大教育學博士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屬嚴重案件,因為被告的犯罪行為至少導致另一位原本可能獲錄取的博士課程申請者被不公平剝奪機會,其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為另一名申請者帶來負面影響,包括剝奪報讀博士學位的機會,影響學術前途及工作機會等。法庭須考慮刑法的阻嚇性、懲罰性,以及撫平受害人傷痛。

陳官續指,但考慮被告認罪、有真誠悔意,感化官報告正面,認為她適合社會服務令,建議80至120小時,雖然被告為內地居民,但相信感化官與入境處會作出適當安排;她過去生活檢點、奉公守法,有良好工作紀錄及教學熱誠,在廣州一間學院擔任教職,獲家人支持,今次事件已令她滯留香港面對刑事程序,屬慘痛教訓。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法庭權衡所有因素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反映案件的嚴重程度。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在教大碩士畢業,自2021年起每年申請報讀教大博士課程,但均不成功,2024年再經網上提交教大博士課程申請,並上載聲稱由教職員「何偉業」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最終獲教大取錄,並於2025年9月開始修讀上述課程。

教大職員其後確認,何偉業於2021年7月已離職,而何在離職前為副教授。職員聯絡何偉業,何偉業確認從無發出被告提交的推薦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修讀碩士課程時認識何偉業,又稱於2022年向何偉業提出為她撰寫推薦信,而何偉業表示她可使用何偉業於2021年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承認她以2021年推薦信內的資料為基礎,偽造涉案推薦信及在信上冒簽。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

案件編號:FLCC28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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