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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年前與15歲初戀女友非法性交 官指屬青少年戀愛 行使酌情權有條件釋放被告

法庭事

涉7年前與15歲初戀女友非法性交 官指屬青少年戀愛 行使酌情權有條件釋放被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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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年前與15歲初戀女友非法性交 官指屬青少年戀愛 行使酌情權有條件釋放被告

2026年06月22日 17:05 最後更新:17:05

現年23歲男7年前與當時15歲女友在家中性交及肛交,其中肛交時女方曾要求停下,但男生未停止,直至女方再三要求才作罷,涉案男生早前承認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及肛交等兩罪。法官李素蘭星期一(6月22日)判刑時指,兩人年齡相若、長期戀愛關係,女方交往時主動同意進行性行為,分手2年後卻突改變心意報警。法官認為案件屬特殊情況,被告被捕後承受焦慮與壓力,將道德責任完全歸咎於被告不公平,遂行使酌情權,判他有條件釋放,但須自簽2000元擔保,並保證2年不犯案。

法官認為案件屬特殊情況,被告被捕後承受焦慮與壓力,將道德責任完全歸咎於被告不公平,遂行使酌情權,判他有條件釋放,但須自簽2000元擔保,並保證2年不犯案。

法官認為案件屬特殊情況,被告被捕後承受焦慮與壓力,將道德責任完全歸咎於被告不公平,遂行使酌情權,判他有條件釋放,但須自簽2000元擔保,並保證2年不犯案。

被告以A作代號,承認1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指,被告於2025年取得香港大學理學士學位,現職家族公司項目顧問,月薪約1.6萬元。案件涉及雙方在13至16歲期間的自願性行為,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被告是其初戀,初期部分性接觸是X自願,未即時感到不適,但後意識到部分行為具侵犯性,尤其肛交令她留下深刻恐懼。她曾壓抑情緒導致精神崩潰,經多年心理治療及家人支持,目前情緒穩定,將於今年完成法學碩士課程。

法官又指,二人5歲起相識,13至16歲拍拖4年,屬青少年逐步發展的戀愛關係,兩人均為對方初戀。X更在2018年主動提出進行性交,趁父母不在家時邀被告回家過夜,兩人分手後各自在兩地求學,相信被告突然在2022年被捕時十分無助,他坦誠認罪,明白自己須承擔後果,其生活端正並有強大家庭支持,重犯機會低。

法官指,雙方年齡相若、長期真誠拍拖、性行為經雙方同意、無威脅或誘使、被告及早認罪並真誠悔悟,加上報案嚴重延遲,對被告造成重大壓力及影響其前途。法庭認為,不應僅將道德責任完全歸咎於被告,認為本案屬特殊情況,遂行使酌情權,裁定被告有條件釋放,須自簽2000元並保證兩年不犯案,希望被告重新出發、建立穩定生活,並邁向個人成長。

案情指,被告和事主X同齡,被告於2018年10月19日前往X家中,當日X的父母不在家,屋內只有X的家傭。2人在X的房間內性交,並有使用安全套。

被告以A作代號,承認1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

被告以A作代號,承認1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

翌年3月20日,被告在沙田住所內提出與X進行性行為,X同意。惟被告其後與X肛交,雖然他有使用安全套和潤滑劑,X仍感痛楚及要求被告停止。被告最初沒理會,直至X再三要求停止,他才作罷。

2020年6月,X不再與被告聯絡,並在WhatsApp封鎖被告,並感抑鬱須求診。後來X前往外國讀書及對性罪行有進一步了解,回想起上述事件後,感到憂傷,並在2022年回港時報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他在警方認人程序中被X認出。

案件編號:HCCC54/2026

2男女承認於2023至2024年多次「碰瓷」,刻意製造車禍,碰撞後訛稱受傷,向司機索賠數千至數萬元,當中涉及中學生以乘客身份扮受傷。男司機及一名女乘客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欺詐、串謀詐騙和企圖欺詐等共14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周一(22日)判刑時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利用青少年假扮乘客施壓事主,行為猶如「惡霸」,令人憎惡,終判處男被告31個月監禁,另判女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周一(22日)判刑時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利用青少年假扮乘客施壓事主,行為猶如「惡霸」,令人憎惡,終判處男被告31個月監禁,另判女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周一(22日)判刑時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利用青少年假扮乘客施壓事主,行為猶如「惡霸」,令人憎惡,終判處男被告31個月監禁,另判女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依次為趙康勝(起訴時24歲)及譚詩穎(起訴時22歲)。其中,男1被告趙康勝被控欺詐、串謀詐騙和企圖欺詐等共17罪,他承認當中13罪,其餘4罪獲法庭存檔。譚則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

法官陳永豪指,案件橫跨6個月,涉案詐騙金額超過5萬元,受害人是13名無辜市民,他們受金錢損害和脅逼,並對事件感困擾和不忿。被告更利用青少年達到目的,案情嚴重,故判處男被告31個月即時監禁。

陳官續指,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女被告譚詩穎有悔意,角色相對被動,跟進譚的社工認為,其本性不壞,是被趙康勝利用,建議法庭輕判,法庭接納報告建議,終判社服令220小時。

案情指,被告趙康勝於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間,為騙取金錢,而在香港不同地點刻意製造交通意外,其後向司機索取賠償,受害人包括的士、校巴司機等;趙康勝尋找中學生作乘客,並指示他們假裝受傷,在交通意外後趙再聯絡司機,誘騙他們支付款項作和解。

趙康勝多次趁事主駕駛車輛欲轉線時,突加速從後碰撞車尾。多名事主均看到趙和車上乘客有講有笑,甚至表現興奮雀躍。趙之後會指責事主們不小心駕駛,亦會在警車及救護車到場後,與同行青少年乘客聲稱受傷,須接受治療。趙其後再向事主索取數千至數萬元的車輛維修費或醫藥費,又威脅對方若不賠償,傷勢會越趨嚴重,或會展開法律程序。縱使事主們認為趙是故意造成碰撞,但出於內疚及避免麻煩,他們仍支付款項以作和解。

法官陳永豪指,案件橫跨6個月,涉案詐騙金額超過5萬元,受害人是13名無辜市民,他們受金錢損害和脅逼,並對事件感困擾和不忿。

法官陳永豪指,案件橫跨6個月,涉案詐騙金額超過5萬元,受害人是13名無辜市民,他們受金錢損害和脅逼,並對事件感困擾和不忿。

趙康勝誘中學生「遊車河」,並指「出去碰下」,中學生明知趙是想製造碰撞以騙取金錢。趙又曾向「乘客」稱,因事主轉線太慢才有機可乘,以及因事主無留意路況,才能造成看似對方有錯的意外。

趙康勝於2024年3月問女被告譚詩穎有否興趣賺錢,並指示譚只需一同「遊車河」,並在碰撞後假扮受傷。同年3月至4月,趙和譚先後3次「碰瓷」,趙均有收取司機的金錢。

案件編號:DCCC6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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