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3歲男7年前與當時15歲女友在家中性交及肛交,其中肛交時女方曾要求停下,但男生未停止,直至女方再三要求才作罷,涉案男生早前承認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及肛交等兩罪。法官李素蘭星期一(6月22日)判刑時指,兩人年齡相若、長期戀愛關係,女方交往時主動同意進行性行為,分手2年後卻突改變心意報警。法官認為案件屬特殊情況,被告被捕後承受焦慮與壓力,將道德責任完全歸咎於被告不公平,遂行使酌情權,判他有條件釋放,但須自簽2000元擔保,並保證2年不犯案。
法官認為案件屬特殊情況,被告被捕後承受焦慮與壓力,將道德責任完全歸咎於被告不公平,遂行使酌情權,判他有條件釋放,但須自簽2000元擔保,並保證2年不犯案。
被告以A作代號,承認1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
法官李素蘭判刑時指,被告於2025年取得香港大學理學士學位,現職家族公司項目顧問,月薪約1.6萬元。案件涉及雙方在13至16歲期間的自願性行為,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被告是其初戀,初期部分性接觸是X自願,未即時感到不適,但後意識到部分行為具侵犯性,尤其肛交令她留下深刻恐懼。她曾壓抑情緒導致精神崩潰,經多年心理治療及家人支持,目前情緒穩定,將於今年完成法學碩士課程。
法官又指,二人5歲起相識,13至16歲拍拖4年,屬青少年逐步發展的戀愛關係,兩人均為對方初戀。X更在2018年主動提出進行性交,趁父母不在家時邀被告回家過夜,兩人分手後各自在兩地求學,相信被告突然在2022年被捕時十分無助,他坦誠認罪,明白自己須承擔後果,其生活端正並有強大家庭支持,重犯機會低。
法官指,雙方年齡相若、長期真誠拍拖、性行為經雙方同意、無威脅或誘使、被告及早認罪並真誠悔悟,加上報案嚴重延遲,對被告造成重大壓力及影響其前途。法庭認為,不應僅將道德責任完全歸咎於被告,認為本案屬特殊情況,遂行使酌情權,裁定被告有條件釋放,須自簽2000元並保證兩年不犯案,希望被告重新出發、建立穩定生活,並邁向個人成長。
案情指,被告和事主X同齡,被告於2018年10月19日前往X家中,當日X的父母不在家,屋內只有X的家傭。2人在X的房間內性交,並有使用安全套。
被告以A作代號,承認1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
翌年3月20日,被告在沙田住所內提出與X進行性行為,X同意。惟被告其後與X肛交,雖然他有使用安全套和潤滑劑,X仍感痛楚及要求被告停止。被告最初沒理會,直至X再三要求停止,他才作罷。
2020年6月,X不再與被告聯絡,並在WhatsApp封鎖被告,並感抑鬱須求診。後來X前往外國讀書及對性罪行有進一步了解,回想起上述事件後,感到憂傷,並在2022年回港時報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他在警方認人程序中被X認出。
案件編號:HCCC5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