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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名媛酒駕撞死8歲及11歲兄弟!遭判民事賠償1.76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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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名媛酒駕撞死8歲及11歲兄弟!遭判民事賠償1.76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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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名媛酒駕撞死8歲及11歲兄弟!遭判民事賠償1.76億美元

2026年06月16日 10:20

美國洛杉磯名媛格羅斯曼2020年酒駕撞死兩名男童,與前MLB球員埃里克森同被裁定需為死亡負責,須向家屬支付1.76億美元(近14億港元)賠償。

街頭飆車 撞上兩個男孩

案情指,格羅斯曼和埃里克森事發前在餐廳喝酒,之後分別駕車離開,在街頭飆車。事發路段限時速72公里,專家證人作證稱,埃里克森的車超速走在前面,差點在班馬線接到伊斯坎德爾一家,尾隨的格羅斯曼以大約時速117.5公里撞上了兩個男孩,11歲的哥哥馬克(Mark Iskander)被拋至76米外,身上留下了格柵撞擊的痕跡;弟弟雅各(Jacob Iskande)則倒卧在地。

格羅斯曼辯稱:因看到孩子母親而分心

格羅斯曼辯稱沒有醉酒,只是因為看到孩子的母親,分心才撞上小兄弟。但她撞人後並沒有停車,直至車輛在更遠路段故障後才停了下來。

刑期為15年至終身監禁

現年62歲的格羅斯曼,於2024年被判兩項二級謀殺罪、兩項過失殺人罪(嚴重疏忽駕駛)和一項肇事逃逸罪,目前正在服刑,刑期為15年至終身監禁。她提出上訴,3月被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一個合議庭維持原判。

埃里克森未受刑事指控,但在民事案中被認定須為小兄弟負上責任。

她提出上訴,3月被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一個合議庭維持原判。X圖片

她提出上訴,3月被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一個合議庭維持原判。X圖片

高額懲罰性賠償金

洛杉磯陪審團6月10日另外裁定,格羅斯曼需向死者父母支付2100萬美元(約1.65億港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埃里克森也需支付117萬美元(約917萬港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人稱「槍王」的何孟強涉嫌2020年4月,在迷你倉無牌管有長槍、手槍及胡椒噴霧等,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惟否認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受審被裁定罪成。案件原定星期一(15日)判刑,被告親求情指,多年來對槍械物品狂熱收藏,但並無任何犯罪意圖或非法活動。暫委法官香淑嫻指需時考慮,押後至7月3日判刑。

被告親求情指,多年來對槍械物品狂熱收藏,但並無任何犯罪意圖或非法活動。

被告親求情指,多年來對槍械物品狂熱收藏,但並無任何犯罪意圖或非法活動。

被告何孟強(67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0年4月20日,在沙田山尾街環球工業中心6樓10室,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經營人牌照下,管有涉案槍械及彈藥,即一枝長槍連膛口裝置、一枝手槍及兩枚槍彈殼;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6個噴罐。

控方指,被告為高中教育程度,案發時為商人,已婚並育有兩名子女。他患有心臟病,需長期服藥。被告於2020年4月20日被捕,還柙至今。被告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2013年涉及高等法院案件,被告面對4項控罪,其中部分與彈藥有關,被告需入獄服刑,當時法官特別強調即使無犯罪意圖,管有危險物品仍屬嚴重,因一旦落入不適當人士手中後果極其危險。

控方引述案例,列出法官判刑時需考慮的求情減刑或加刑因素,包括評估管有槍械彈藥的潛在危險程度及動用可能性。

香官指,本案獨特之處在於,被告所管有的長槍處於明顯缺陷狀態,撞針缺失、槍管閉塞,該槍當時完全不能發射,須具備高度專業知識及精密技術方有可能修復,一般人士即使取得亦難以自行操作;其次,該槍及彈藥存放於工業大廈上鎖單位內,僅被告持有鑰匙,他人包括親友或擅入者均難以接觸。

被告何孟強今沒律師代表,他親自求情指,自己多年來對槍械物品收藏「狂熱」,但並無任何犯罪意圖或從事非法活動。他承認管有噴罐是錯誤的,但強調當時只因「貪方便」放置,無意識到嚴重性。

對於兩支槍,他指主要用作裝飾及觀賞用途,並不易用於實際擊發。何孟強稱,過去一直按自己認為合理的標準進行收藏,多年來都覺得安全,現已充分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願跟隨新標準行事。

暫委法官香淑嫻指需時考慮,押後至7月3日判刑。

暫委法官香淑嫻指需時考慮,押後至7月3日判刑。

就被告承認的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案情指,當日警方搜查涉案單位,搜出6個金屬噴罐,其中3個噴罐的包裝紙上印有「pepper spray」(胡椒噴霧)、「extreme stopping power」(極強制止能力)及「powerful & hot」(強勁及辛辣)等字樣;另有兩個噴罐的包裝紙上印有「just one spray will put an attacker down」(只需一噴就能擊倒攻擊者)的字樣。

案情續指,被告招認購置涉案單位及管有6個噴罐。政府化驗師發現,涉案噴罐可噴出含有2-氯乙醯苯及或二氫辣椒碱等液體,屬於《火器及彈藥條例》中「發射有害液體」的「槍械」定義,惟被告於案發時沒有任何槍械的管有權牌照及經營人牌照。

就另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控方開案陳詞指,同日警方亦在涉案單位搜出長槍及手槍各一支及兩枚槍彈殼。經檢驗後發現,涉案長槍及短槍均經過改裝,功能正常及能成功發射。被告在警誡下稱,涉案長槍用作裝飾。

香官早前裁決指,被告自辯時在關鍵情節迴避,說法前後矛盾且不合邏輯。涉案長短槍經檢驗,結構與真槍脗合,可正常上膛操作。法庭裁定其原件來自真槍,可發射子彈,屬法例下的「槍械」;彈匣內發現彈殼,屬「彈藥」,裁定被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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