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槍王」的何孟強涉嫌2020年4月,在迷你倉無牌管有長槍、手槍及胡椒噴霧等,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惟否認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受審被裁定罪成。案件原定星期一(15日)判刑,被告親求情指,多年來對槍械物品狂熱收藏,但並無任何犯罪意圖或非法活動。暫委法官香淑嫻指需時考慮,押後至7月3日判刑。
被告親求情指,多年來對槍械物品狂熱收藏,但並無任何犯罪意圖或非法活動。
被告何孟強(67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20年4月20日,在沙田山尾街環球工業中心6樓10室,沒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及經營人牌照下,管有涉案槍械及彈藥,即一枝長槍連膛口裝置、一枝手槍及兩枚槍彈殼;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6個噴罐。
控方指,被告為高中教育程度,案發時為商人,已婚並育有兩名子女。他患有心臟病,需長期服藥。被告於2020年4月20日被捕,還柙至今。被告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2013年涉及高等法院案件,被告面對4項控罪,其中部分與彈藥有關,被告需入獄服刑,當時法官特別強調即使無犯罪意圖,管有危險物品仍屬嚴重,因一旦落入不適當人士手中後果極其危險。
控方引述案例,列出法官判刑時需考慮的求情減刑或加刑因素,包括評估管有槍械彈藥的潛在危險程度及動用可能性。
香官指,本案獨特之處在於,被告所管有的長槍處於明顯缺陷狀態,撞針缺失、槍管閉塞,該槍當時完全不能發射,須具備高度專業知識及精密技術方有可能修復,一般人士即使取得亦難以自行操作;其次,該槍及彈藥存放於工業大廈上鎖單位內,僅被告持有鑰匙,他人包括親友或擅入者均難以接觸。
被告何孟強今沒律師代表,他親自求情指,自己多年來對槍械物品收藏「狂熱」,但並無任何犯罪意圖或從事非法活動。他承認管有噴罐是錯誤的,但強調當時只因「貪方便」放置,無意識到嚴重性。
對於兩支槍,他指主要用作裝飾及觀賞用途,並不易用於實際擊發。何孟強稱,過去一直按自己認為合理的標準進行收藏,多年來都覺得安全,現已充分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願跟隨新標準行事。
暫委法官香淑嫻指需時考慮,押後至7月3日判刑。
就被告承認的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案情指,當日警方搜查涉案單位,搜出6個金屬噴罐,其中3個噴罐的包裝紙上印有「pepper spray」(胡椒噴霧)、「extreme stopping power」(極強制止能力)及「powerful & hot」(強勁及辛辣)等字樣;另有兩個噴罐的包裝紙上印有「just one spray will put an attacker down」(只需一噴就能擊倒攻擊者)的字樣。
案情續指,被告招認購置涉案單位及管有6個噴罐。政府化驗師發現,涉案噴罐可噴出含有2-氯乙醯苯及或二氫辣椒碱等液體,屬於《火器及彈藥條例》中「發射有害液體」的「槍械」定義,惟被告於案發時沒有任何槍械的管有權牌照及經營人牌照。
就另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控方開案陳詞指,同日警方亦在涉案單位搜出長槍及手槍各一支及兩枚槍彈殼。經檢驗後發現,涉案長槍及短槍均經過改裝,功能正常及能成功發射。被告在警誡下稱,涉案長槍用作裝飾。
香官早前裁決指,被告自辯時在關鍵情節迴避,說法前後矛盾且不合邏輯。涉案長短槍經檢驗,結構與真槍脗合,可正常上膛操作。法庭裁定其原件來自真槍,可發射子彈,屬法例下的「槍械」;彈匣內發現彈殼,屬「彈藥」,裁定被告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