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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法庭事

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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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2026年06月09日 17:58 最後更新:17:58

一名地盤工人在2024至2025年間,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的紙張,並將紙張自住所拋到公眾地方。國安處於涉案紙張上找到地盤工指紋,將其拘捕。地盤工被控2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早前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學歷低,一直做建築工人,原有穩定收入養活父女二人。但受2019社會事件及疫情影響,由全職轉散工,收入大減,積累怨氣無法控制而犯案,被告更因此案面臨失去公屋單位的後果,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另其女兒求情信稱父親是「好爸爸」。

辯方指,被告「心地不壞」,僅因不懂宣洩憤怒,受網上言論誤導而誤解政府政策,現已清楚不會再犯;而被告把紙張裁成小塊從高樓拋下,實際影響力有限,遠低於網上貼文,指被告兩度犯案僅是一時發洩愚蠢行為,並非真正有意煽動。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具一定程度的預謀及計劃,被告選擇在具特別象徵意義的日子前後犯案,文字內容明顯對應相關意義,包括針對中央政府、內地居民及立法會選舉等;其次,他事先將紙張裁剪成小塊,以增加散播範圍及擴大接觸層面。縱觀涉案文字內容,被告不僅明確教唆他人殺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內地居民及政府官員,亦試圖將暴力行為合理化,包裝成為政治理念相同人士報仇,煽動報復性暴力,鼓勵對執法人員進行非法報復,危害社會治安。

蘇官續指,被告刻意將警隊污名化,描繪為腐敗及濫用職權,從而煽動他人對作為法治及公共秩序象徵的警隊產生仇恨與敵意,又以具強烈侮辱性的歧視稱呼內地居民,目的是挑撥本地與內地居民之間的對立,破壞社會和諧及穩定。

被告更使用2019年暴亂期間示威者常用的口號,鼓吹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從而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又鼓吹選民杯葛選舉,嚴重影響憲制秩序及特區政府有效施政,掀起對政府的敵視與不滿情緒,削弱公眾對政府及選舉制度的信心,終判處被告10個月監禁。

被告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不誠實、暴力、毒品及公共秩序罪,包括示威活動相關罪行被判監4年。

55歲被告黃振輝,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55歲被告黃振輝,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案情顯示,2024年10月2日、國慶日翌日,民建聯觀塘區議員許有為離開他位於安達邨的辦事處,走近安達邨禮達樓平台時,發現平台地面散布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其後向警方報案。國安處警長到場後,許有為將41張紙張交給他,該警長另自行撿取一張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

另外,去年12月5日、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兩天,安達邨何姓男物業經理巡查時,發現安達邨俊達樓平台地面散落數張紙,部分寫上煽動性字句,遂安排一名保安員看守該紙張並向警方報案。當區警員到場後,在俊達樓平台展開地氈式搜索,撿取16張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警方國安處接手調查案件後,在兩張涉案紙張採集到被告的指紋。警方2026年4月21日拘捕被告,被告在現場警誡下稱:「明白,啲紙係我掉嘅。」

被告在錄影會面確認,希望透過扔出涉案紙張表達對特區政府的不滿,包括呼籲公眾不投票,又指內地居民剝奪本地工人就業機會,對他們懷有怨恨,遂在涉案紙張寫上「殺死大陸人」和「殺死皇蟲大陸豬」。

案件編號:WKCC2368/2026

《立場新聞》於2020年至2021年間發佈11篇煽動性文章,審批其中1文的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以1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還押及健康狀況而獲釋。林紹桐不服定罪,星期二(9月22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文章內容僅記載受訪者主觀感受,上訴庭法官則指受訪者歸咎警方縱火說法不實,質疑林紹桐明知文章內容錯誤仍發佈,法官押後半年內裁決。

林紹桐。資料圖片

林紹桐。資料圖片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譚耀豪審理。林紹桐今日沒有到庭,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劉偉聰代表;律政司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等代表。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林紹桐一方陳詞指,林紹桐定罪基礎僅涉及1篇文章,而該篇為人物專訪,而非一般新聞報道,文章內容紀錄2019年11月中大暴動事件的2年後,兩名中文大學學生於2021年接受訪問,回顧重返校園的感受,屬兩年後的主觀抒發。原審法官郭偉健裁定訪問內容具煽動意圖,而林紹桐審批再發佈,因此將其定罪。馬維騉指,原審法官用「後見之明」及「上帝視角」宏觀審視文章,裁決時不當地降低了入罪的門檻。

林紹桐一方引述文章的部分訪問內容,提到有警員看見中大夏鼎基運動場附近有不少火水,訕笑稱「燒晒佢啦」,夏鼎基運動場其後起火,有示威者在場火燒床褥等,舊生憶述當時「好崩潰」。

林紹桐不服定罪,星期二(9月22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許可申請。

林紹桐不服定罪,星期二(9月22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譚耀豪指,運動場當時由示威者燃燒,不是警方,文章發佈已事隔2年,內容卻仍歸咎警方,明知受訪者說法事實有錯仍發布,明知偏頗仍然報道,質疑報道目的為何?馬維騉解釋,文章內容沒有指責警方縱火,僅記載受訪者主觀感受「好崩潰」。

法官潘兆初質疑,抒發感受可理解,但若感受具煽動性或失實,即使以主觀抒發形式出現,仍構成問題。

劉偉聰是林紹桐的代表律師之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偉聰是林紹桐的代表律師之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文章由作者及記者編寫,距離事件2年後,社會對事實已清晰,發布者仍發布包含錯誤陳述的文章。縱觀背景及內容,原審法官裁定該文章具煽動意圖,並非純粹感受,而是建立在錯誤事實上的陳述,意圖挑起社會對警方或政府的憎恨,已越界線。

三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6個月內頒判詞。

36歲上訴人林紹桐與《立場》母公司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以及55歲前總編輯鍾沛權,同被控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

鍾沛權及林紹桐(右)。 資料圖片

鍾沛權及林紹桐(右)。 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郭偉健於 2024年9月26日考慮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患罕有病、易受感染,再收監或有生命危險,判處可即時釋放刑期,並當庭釋放;鍾沛權則被判監禁21個月。

原審法官郭偉健指,被告在案發期間並非進行真正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被裁定屬煽動的11篇文章中,發布時間大部分是「處於香港社會過半民眾最不信任中央和特區政府、警隊和司法機關的時間」,強調本案所做成的傷害「相當嚴重」。

案件編號:CACC22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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