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其他國安案件

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其他國安案件

其他國安案件

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 地盤工認2項煽動罪 判囚10個月

2026年06月09日 17:58 最後更新:17:58

一名地盤工人在2024至2025年間,兩度製作具煽動意圖的紙張,並將紙張自住所拋到公眾地方。國安處於涉案紙張上找到地盤工指紋,將其拘捕。地盤工被控2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早前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二(6月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終判監禁10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學歷低,一直做建築工人,原有穩定收入養活父女二人。但受2019社會事件及疫情影響,由全職轉散工,收入大減,積累怨氣無法控制而犯案,被告更因此案面臨失去公屋單位的後果,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另其女兒求情信稱父親是「好爸爸」。

辯方指,被告「心地不壞」,僅因不懂宣洩憤怒,受網上言論誤導而誤解政府政策,現已清楚不會再犯;而被告把紙張裁成小塊從高樓拋下,實際影響力有限,遠低於網上貼文,指被告兩度犯案僅是一時發洩愚蠢行為,並非真正有意煽動。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具一定程度的預謀及計劃,被告選擇在具特別象徵意義的日子前後犯案,文字內容明顯對應相關意義,包括針對中央政府、內地居民及立法會選舉等;其次,他事先將紙張裁剪成小塊,以增加散播範圍及擴大接觸層面。縱觀涉案文字內容,被告不僅明確教唆他人殺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內地居民及政府官員,亦試圖將暴力行為合理化,包裝成為政治理念相同人士報仇,煽動報復性暴力,鼓勵對執法人員進行非法報復,危害社會治安。

蘇官續指,被告刻意將警隊污名化,描繪為腐敗及濫用職權,從而煽動他人對作為法治及公共秩序象徵的警隊產生仇恨與敵意,又以具強烈侮辱性的歧視稱呼內地居民,目的是挑撥本地與內地居民之間的對立,破壞社會和諧及穩定。

被告更使用2019年暴亂期間示威者常用的口號,鼓吹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從而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又鼓吹選民杯葛選舉,嚴重影響憲制秩序及特區政府有效施政,掀起對政府的敵視與不滿情緒,削弱公眾對政府及選舉制度的信心,終判處被告10個月監禁。

被告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不誠實、暴力、毒品及公共秩序罪,包括示威活動相關罪行被判監4年。

55歲被告黃振輝,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55歲被告黃振輝,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案情顯示,2024年10月2日、國慶日翌日,民建聯觀塘區議員許有為離開他位於安達邨的辦事處,走近安達邨禮達樓平台時,發現平台地面散布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其後向警方報案。國安處警長到場後,許有為將41張紙張交給他,該警長另自行撿取一張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

另外,去年12月5日、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兩天,安達邨何姓男物業經理巡查時,發現安達邨俊達樓平台地面散落數張紙,部分寫上煽動性字句,遂安排一名保安員看守該紙張並向警方報案。當區警員到場後,在俊達樓平台展開地氈式搜索,撿取16張寫上煽動性字句的紙張。警方國安處接手調查案件後,在兩張涉案紙張採集到被告的指紋。警方2026年4月21日拘捕被告,被告在現場警誡下稱:「明白,啲紙係我掉嘅。」

被告在錄影會面確認,希望透過扔出涉案紙張表達對特區政府的不滿,包括呼籲公眾不投票,又指內地居民剝奪本地工人就業機會,對他們懷有怨恨,遂在涉案紙張寫上「殺死大陸人」和「殺死皇蟲大陸豬」。

案件編號:WKCC2368/2026

79歲電影人黃栢鳴(藝名黃百鳴)涉嫌於2017年8月至10月間,慫使他人就天馬影視的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今年2月被香港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黃栢鳴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二(6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被告5個月監禁、罰款逾9.9萬及須支付調查費用約37.4萬。黃百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被告黃栢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栢鳴。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毫無疑問,被告人對香港電影業作出非凡的貢獻,而他年事已高,相信他重犯機會不高。法庭同意被告犯案手法並不複雜,而其妹妹因受被告人的慫使或促使,在處理天馬影視股票的交易上所獲得的實際利益,對比同類案件不算十分龐大。

裁判官續指,但被告作為上市公司的主席兼控股股東,在出售他持有的天馬影視控股權益一事上有絕對話語權,被告的行為對於公眾對香港證券市場的信心及完整性所帶來的傷害,對比其他因其專業知識而獲得內幕消息所賺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人士,有過之而無不及。

裁判官指,干犯涉及內幕交易控罪的人士,一般而言均有良好背景、職業,甚至擁有專業知識,而某程度上亦因為這些背景才可讓他們接觸到涉及上市公司交易的內幕消息。即使個人有良好甚至正面背景,推動香港電影業奉獻一生,其聲譽亦因本案受嚴重損害,甚至影響他和家人的健康,但法庭認為這些並不能夠構成輕判的特殊理由。 

裁判官綜合考慮後,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考慮案件延誤、被告及其家人多年因審訊造成的焦慮、以及被告長期服務社會、熱心公益等因素,法庭酌情扣減4個月刑期,終判被告5個月監禁,同時判令被告就傳票繳付罰款99,800元,該金額反映其妹妹在相關股票交易中獲得的實際利益。此外,被告須向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約37.4萬元。而黃百鳴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官批准。

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二(6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被告5個月監禁、罰款逾9.9萬及調查費用約37.4萬。黃百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判官高偉雄星期二(6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被告5個月監禁、罰款逾9.9萬及調查費用約37.4萬。黃百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被告黃栢鳴,被控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案情指,黃栢鳴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200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WhatsApp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160萬元的「天馬」股份。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