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16歲青年於2024年在網上結識一名案發時12歲女生後,在見面數次後帶她到一個商場的男廁與她性交。事發後約半個月,女童母親發現女兒缺席學校活動後尾隨,見女兒與青年在公園接吻,即帶二人到警署報案。青年早前承認一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星期三(9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徐廣浩(現年18歲),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星期三(9月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一名價值觀偶爾出現偏差的年輕人,案件源於被告青春期衝動之下的一時錯誤,罪責比同類案件輕微。辯方指,被告成長經歷較坎坷,缺乏足夠引導。案發後,他對性觀念、個人成熟度及價值觀均有明顯改善,社工跟進個案後確認其兩性價值觀已有改正,母親亦有到庭支持。
辯方指,被告已還押約3星期,這段時間已對他構成教訓,懇請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
徐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中三輟學,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有社交困難。被告和母親同住,母親需兼顧工作及照顧家庭,承受沉重壓力,被告父親2026年7月因病離世。被告被捕後沒自暴自棄,曾從事餐廳、跟車等工作減輕母親負擔,月薪約1萬元。
徐官續指,相關報告顯示,被告因患過度活躍症,應對壓力的能力有缺陷,不適合羈押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和感化報告則認為,被告只是一時愚蠢,已坦白承認過錯,對女事主X和其家人表示歉意,適合接受中至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綜合各項因素,徐官認為社會服務令既能夠反映罪行嚴重性,亦能讓被告在社區中接受監督、輔導和更生,終判被告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一名價值觀偶爾出現偏差的年輕人,案件源於被告青春期衝動之下的一時錯誤,罪責比同類案件輕微。
案情指,女事主X於案發時僅12歲,就讀小學六年級,並於2024年1月在社交媒體「快手」認識被告,被告當時16歲,亦知悉X的年齡。2人在見面數次後,於同年2月6日在新蒲崗某廣場見面,被告提議一同前往男廁廁格。被告要求X脫去下身衣物,X因被告催促及自己好奇而照辦,被告戴上安全套後與X性交,過程中X表示感疼痛並站起,且向被告稱他所做的事屬違法,2人其後離開。
而案發當日,X的母親因她沒準時回家而沒收其手機,發現X曾與人討論性話題。一周後,X在母親查問下承認正與被告交往,曾有性行為;2月23日,X的母親發現女兒無出席學校活動,尾隨之下發現X和被告在公園擁抱及接吻。母親遂上前與被告對質,被告承認曾與X性交,母親其後帶同X和被告到警署報案。法醫檢驗顯示,X的處女膜有受插入式損傷的痕跡。
案件編號:DCCC104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