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設計學校男學生,2023年認識12歲女童並發展情侶關係。男子無視女童父親警告,兩度與女童進行無保護措施性交。其後女童因分手向父母揭露事件,男子主動到警署自首。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童X屬情侶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恐嚇、利誘或暴力,X屬自願,本案屬單次事件,被告亦無戀童傾向。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明白事件對X及其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深感懊悔並致歉。
周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沒案底,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一職,被告父母離異,與母親同住,父親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
周官判刑時指,被告與X有11歲年齡差距,在情侶關係初段,X父親已作出警告,被告仍未能自制而發生性行為,且兩次均沒使用保護措施。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而X的創傷報告顯示,事件對X造成長遠影響,包括生活質素及學業,X頻繁情緒失控,與母親關係惡化,更曾有自殺傾向。
周官指,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旨在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女童,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阻嚇信息。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終判處被告兩罪共監禁26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12歲的女事主X於2023年11月至12月認識被告,不久後成為情侶,當時被告23歲。X的父親於翌年1月得悉被告與X的關係,提醒被告X年僅12歲,警告不要性交;同年2月16日,X致電父親,指與被告吵架並已分手,她表示曾與被告性交,表現激動並堅持報警。
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電被告查詢,被告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3人之後見面,被告進一步承認曾在無使用避孕套下與X性交。X的父親之後將事件告知X的學校社工,社工通報後由執法部門調查跟進。
X在2024年2月23日的錄影會面中稱,在同年1月初某日,她與被告在將軍澳善明邨某單位在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而同年2月9日至12日間,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東莞樟木頭旅行,被告與X同住一個房間,2人於2月11日在樟木頭某單位在X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案件編號:DCCC9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