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年輕父母在2022年誕下女嬰後以錯誤的姿勢餵奶,導致3個月大的女嬰營養不良、身體多處瘀傷及左側肋骨骨折。二人早前承認兩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裁判官曾宗堯星期四(6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質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女被告12個月感化令,但男被告因牽涉其他案件還柙,終判處2星期監禁。曾官判刑後勸諭兩人「要好好做人父母」。
裁判官曾宗堯星期四(6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女被告12個月感化令,判男被告2星期監禁。
兩名被告依次為23歲家庭主婦C.P.W.及26歲公司經理Y.K.M.,被控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月4日之間,兩度於黃大仙鳴鳳閣某單位虐待或忽略一名3個月大兒童X。
案情指,當時19歲女被告C.P.W.與22歲男被告Y.K.M.於2022年10月誕下一名女嬰X,及後二人被安排參與明愛風信子行動,及由社工定期家訪跟進個案。同年12月,社工家訪時發現X十分瘦削,但X沒有出現吐奶異常的情況,故教導二人餵奶的姿勢及掃風動作。同月,社工發現女被告仍以錯誤的姿勢餵奶,亦沒有將奶粉完全融合才餵X,而X仍是十分瘦削,在詢問下社工得知二人開始為X戒夜奶,遂建議二人應更頻繁地餵奶。
2023年1月4日,兩名被告理應與社工會面,惟二人卻缺席,社工亦無法聯絡他們,故前往其住所了解。社工到達住所後,發現X左臉頰有瘀青,X仍是十分瘦削,遂聯同男被告將X送往伊利沙白醫院。醫療報告顯示,X的體重在3個月內由2.99公斤下降至2.96公斤,其左臉頰及右小腿多處瘀傷、臉部有輕微抓痕、右腳趾甲溝炎及左側肋骨骨折。
兩被告分別於同月10日和13日被捕,他們於警誡下稱,X不時會抓臉,臉上傷痕可能是X自己抓傷,而且X每次飲奶後都會嘔吐。二人的住所內養有一隻貓及兔子。
曾官判刑後勸諭兩人「要好好做人父母」。
辯方求情指兩人感化報告均顯示愛護女嬰,本案因不懂正確照顧嬰兒所致。惟裁判官質疑,早前指骨折由布偶貓造成,今次報告卻改稱因床位擠迫引致,坦言不能完全相信相關說法。
裁判官判刑時勸諭女被告「要大個㗎啦,依家做咗人阿媽,小朋友未來好大機會掌握喺你手上,要做好阿媽嘅崗位」,指她有心處理問題且對男被告不離不棄,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男被告方面,裁判官認為其報告不算正面,但慶幸他「依家都錫小朋友」。批評他「鍾意走捷徑、急功近利」,現因其他案件還柙,思維「唔work」,須重新思考人生方向,強調「你要照顧小朋友,唔係剩係影響你一個人」,最終判處監禁2星期。
案件編號:KCCC674/2025
35歲電腦技術員涉於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內藏有逾20公斤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及工具,星期四(6月18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導致爆炸等4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只談不做」,並沒有製造出任何炸彈,但法官陳慶偉形容被告計劃「絕對邪惡」,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並引發廣泛恐慌,判囚14年。
被告張黎明無犯罪記錄,大學畢業,案發時為兼職電腦技術員,與父母同住。
法官陳慶偉形容被告計劃「絕對邪惡」,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並引發廣泛恐慌,判囚14年。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求情指,本案所涉的Telegram訊息中並無涉及爆炸或恐怖行為的討論,被告只是「扮激進」以博取同黨信任,無實際行動,案件屬「只談不做」。辯方指,案件原需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現時認罪大大節省法庭資源,請求給予超過25%的認罪折扣,建議以監禁10 年作為量刑起點。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屬「絕對邪惡」的陰謀,指其Telegram訊息絕非玩笑或虛張聲勢,而是長達逾兩年九個月的嚴肅計劃。被告與他人討論製造多種高性能炸藥及生物制劑,並鎖定警署、港鐵站、政府官員等目標,意圖製造社會最大混亂、破壞公共秩序及動搖香港政治穩定。即使普通市民亦會身陷嚴重風險,此陰謀與其他人口密集城市的恐怖襲擊計劃無異。
法官引用過往爆炸案件案例,指出此類罪行必須具阻嚇性,即使僅處於計劃階段亦須重判。綜合各項罪名嚴重性、被告認罪折扣等因素,法庭最終判處被告14年監禁。
案情指,警方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到被告張黎明位於黃大仙東頭邨的寓所拘捕被告。警方同時在單位搜出大批化學品,包括尿素、檸檬酸、木炭、氯化鉀、丙酮等。屋內另有一張寫上「魚點可以無水架!人又點可以無自由架!」的海報,另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字眼。被告向警方透露自己另於新蒲崗租用一個迷李倉,警方搜查時發現有硫、氧化鈷、二氧化矽及矽酸鈉,以及 V 煞面具。
被告原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或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有關控罪獲准存檔法庭。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屬「絕對邪惡」的陰謀。
至於被告承認的4罪則為1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1項「企圖製造爆炸品」及2項「管有爆炸品」罪,他承認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及同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氯酸鉀、硝酸鉀、硫、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硝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及硫酸;及在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16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硫。
案件編號:HCCC1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