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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橋拖屍案 無業男稱助女友減肥錯手用棍扑死 誤殺罪成囚3年9個月

法庭事

洪水橋拖屍案 無業男稱助女友減肥錯手用棍扑死 誤殺罪成囚3年9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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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橋拖屍案 無業男稱助女友減肥錯手用棍扑死 誤殺罪成囚3年9個月

2026年08月10日 16:57 最後更新:17:18

30歲女子2022年4月疑於洪水橋住所內遭人用棍擊斃,警方事後拘捕其當時25歲男友,控告他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兩罪。被告否認謀殺罪受審,自辯稱女友契家姐指女友患「胖死症」及嚴重自殘傾向,他為協助女友減肥才被迫毆打女友以防她入睡。早前陪審團裁定他謀殺罪脫,但誤殺罪成。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被告吳家聲用以毆打死者的木棍。資料圖片

被告吳家聲用以毆打死者的木棍。資料圖片

現年29歲被告吳家聲,否認於2022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在香港元朗洪水橋富安花苑某單位謀殺葉芷清,但承認阻止合法埋葬葉芷清的屍體。被告本擬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被告沒刑事記錄,教育程度至中三,在內地出生,3歲時隨母來港與父親及兄長團聚,案發時無業,曾任職倉務員及建築工人 。

張官引述被告心理報告,被告長期遭受心理及身體虐待後出現創傷,在恐懼及困惑下,因被脅迫而犯下本案。報告指,被告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風險低,但他有明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徵狀,建議接受心理治療,以處理創傷記憶及情緒困擾。

張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智力低於一般人水平,自尊心低,傾向迴避問題,在壓力下不知如何解決困難,導致面對矛盾時無法妥善處理。辯方強調,本案情況特殊,建議誤殺罪刑期不超過5年,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則同期執行,並指被告在審訊首日已提出認誤殺罪,陪審團最終亦裁定誤殺罪成,故應獲四分之一刑期扣減。

張官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重犯風險低,認為本案被告更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考慮所有情況後,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2年4月29日,有途人在田廈路街上看到被告用板車運送物品,板車由黑色垃圾膠袋包裹,但途人看到板車露出一隻腳和被保鮮紙包裹的頭部,於是報警。另有一名途人當時看到狀似被子包裹着的人形,便問被告在運送甚麼,被告稱是屍體及正送往警署。

警方到場發現板車上的死者屍體,其頭部及身體被保鮮紙及棉被包裹。救護員到場發現死者手指和腳指已發黑,其後證實死亡。被告在現場被捕,之後在警誡下承認:「我一時錯手用棍扑死咗佢」。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他因為協助女友減肥、及阻止她入睡才打她。

法醫驗屍報告發現,死者頭部重傷,身體多處瘀傷和逾5成體表有燒傷痕跡,判斷死因是窒息、頭部受傷和腐蝕性物質造成大面積皮膚燒傷。

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被告早前自辯時稱,他與女友當時搬到女友的契家姐及契姐夫「阿朗」位於洪水橋家中同住,惟兩人卻遭契家姐夫婦欺凌。他指「阿朗」要求他們繳付3萬元租金,令他被迫借錢交租並因而欠債;兩人又經常被契家姐及契姐夫責罵,甚至被對方用沾有通渠水的棉花棒在皮膚上畫圈。被告曾在庭上脫下衣服,向陪審團及法官展示身上傷痕。

他續指,契家姐要求女事主以不眠方式減肥,並命令他負責看守,若發現事主睡着,便須動手打她。契家姐又要求他令女友「識驚」,他因而多次以木棍毆打女事主。

被告又稱,當發現女友死後,曾抱着屍體痛哭說:「對不起。」並因覺得無法保護女友而自責。被告又指,是「阿朗」指責他殺人,更曾建議肢解事主,但他想到血腥場面便下不了手,最後決定把女友的屍體拖到外邊,再找地方埋葬,然後去自首。惟因屍體太重,他拖至中途已在街上放棄。

案件編號:HCCC 340/2024

居於東涌的18歲男搬運工,2023年相約女子到尖沙咀酒吧聚會後,涉嫌趁女方酒醉,以同路返東涌為由同坐的士,卻帶女事主返回自己東涌住所並強姦對方,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法官郭啟安星期三(9月23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輕率自私、罔顧後果,趁事主宿醉性侵,判囚6年。

法官郭啟安星期三(9月23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輕率自私、罔顧後果,趁事主宿醉性侵,判囚6年。

法官郭啟安星期三(9月23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輕率自私、罔顧後果,趁事主宿醉性侵,判囚6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21歲,早年父母離異,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涉案單位。他曾從事餐廳、貨艙、裝修等工作,案發時為搬運工人,月入約2萬多元。祖父長期在國內醫院治療,每月醫療費約1萬人民幣,對他構成財政及精神壓力。案發時暴力程度屬低;被告本身有喝酒,行為或受酒精影響,過程中雖沒有使用避孕套,但最後沒射精。

郭官引述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X造成重大及持久的心理傷害,包括創傷後遺症。案發3年後其情緒仍未回復穩定,人際關係及日常功能受影響。報告又提到,X有情緒波動,會突然尖叫、投擲家居物品、與家人衝突,甚至曾有警方介入。事件亦損害她與男友的關係,迴避親密接觸。報告建議X接受持續精神治療及社工支援。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兩人屬朋友關係,被告破壞信任;X處於宿醉情況,被告強行將X帶入家中施暴及性侵,屬處心積慮;以及沒有使用安全套,顯示輕率自私、罔顧後果;沒有射精則屬雙方幸運。

郭官指,被告沒有認罪,未顯示悔意,法庭以6年4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案發時僅18歲、案發時沒案底,酌情扣減4個月,最終判處監禁6年。

被告蕭浩然(案發時18歲,報稱搬運工人),否認1項強姦罪,指他在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

被告蕭浩然(案發時18歲,報稱搬運工人),否認1項強姦罪,指他在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

控方透露,被告香港出生,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2024年因一宗刑事毀壞案被判12個月感化令。被告教育程度為中三,目前因另一宗販毒案件正還柙;被告沒有吸毒習慣及長期病患,家中尚有母親、後父及妹妹。

案情指,被告蕭浩然與女事主X於案發前4個月經朋友結識,2人透過通訊軟件及網上遊戲保持聯絡,X於案發當日凌晨約1時應被告邀請到尖沙咀一酒吧喝酒,在場有被告及其他朋友。X飲了約10杯酒,並因與被告均居於東涌而在離開時與被告同乘一輛的士。

被告在的士上要求司機直接前往自己住所,X曾要求司機前往她家,惟被告表示X喝醉,不用理會她。該的士的行車記錄儀顯示,X上車後曾嘔吐,而被告當時清醒。兩人在約清晨5時抵達被告住所,X躺在被告床上並兩次嘔吐,而被告則撫摸其胸部及脫去其衣服強姦她,過程中X曾表示「唔好搞我」及「放過我」,試圖反抗惟不果。被告在過程中說他飲醉了,並於約5分鐘後停下及離開房間。

醉酒的X事後在房內睡覺,後來發訊息讓朋友來接她,她一見到朋友便抱着對方哭訴。X於8月27日報案,被告於2023年8月30日被捕。

案件編號:HCCC6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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