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前顧客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涉收賄並串謀人蛇集團、及國泰另2名地勤人員,協助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及後棄保潛逃直至2025年7月21日回港後被捕。被告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答辯,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並頒令須向國泰賠償1.8萬元。
國泰航空前顧客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涉收賄並串謀人蛇集團、及國泰另2名地勤人員,協助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
被告徐英傑,現年45歲,案發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時任職國泰航空顧客服務主任,被控4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同案另兩名國泰航空前地勤人員吳家華和譚慧敏,及兩名犯罪組織成員張振華和陳建雄,2011年在區域法院承認5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被判囚14至20個月。
案情指,2008年9月,譚慧敏向被告介紹認識犯罪集團成員張振華和陳建雄,被告協助查閱航班資料,每次收取1,000至2,000港元報酬。
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間,另一犯罪集團成員周國強預先告知被告乘客人數,航班編號及路線。被告其後查閱國泰內部系統,核對航班及保安資料,協助確保偷渡客順利登機,並收取15,000港元及1,800元人民幣作報酬。被告不值班時,則要求同事吳家華和譚慧敏協助為該犯罪集團的偷渡客安排登機手續,吳家華和譚慧敏分別共得15,000及16,000港元報酬。
但其後國泰航空的地勤人員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發現,具有可疑證件的乘客,立即停止辦理登機手續,並將此事報告給值班經理。
被告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答辯,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並頒令須向國泰賠償1.8萬元。
2009年8月,被告被廉署拘捕,並在其住所找到一本筆記簿,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部份手寫記錄為每筆報酬的金額。2009年8月15日,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但他沒在2009年10月23日報到;直至2025年7月21日,被告回港時在文錦渡口岸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潛逃期間人生規劃中斷,在家人及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中,被告表達了悔意,承諾不再犯;又指本案為舊案,現時機場安檢及航空公司監管已大幅升級,同類案件難再發生。
暫委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被告雖認罪,但考慮其棄保潛逃、長時間逃避審訊,僅給予25%刑期扣減,終判20個月監禁,並頒令賠償國泰1.8萬元。
案件編號:DCCC 170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