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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信提早退休前最後上班日 判台男串謀販毒囚12年4個月

法庭事

陳嘉信提早退休前最後上班日 判台男串謀販毒囚12年4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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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信提早退休前最後上班日 判台男串謀販毒囚12年4個月

2026年07月30日 12:59 最後更新:12:59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因屢涉司法抄襲,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要求提早退休,星期五(7月31日)生效,陳官星期四(7月30日)在退休前的最後上班日,於高等法院處理了一宗串謀販毒案的求情及判刑,一名台灣男子把內含可卡因的紅酒,由馬來西亞吉隆坡運到香港,承認串謀販毒,陳官判被告監禁12年4個月,他在判刑後問控辯雙方:「我嘅計算(刑期)係咪正確?」,在各方沒異議下,點頭微笑離開法庭。

被告苗祺宏(48歲),承認串謀販毒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4日至8月8日,在其他地方和香港,和他人串謀非法販毒可卡因。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因屢涉司法抄襲,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要求提早退休,星期五(7月31日)生效。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因屢涉司法抄襲,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要求提早退休,星期五(7月31日)生效。資料圖片

承認案情指,苗褀宏來自台灣高雄,他在2019年8月8日搭乘航班由馬來西亞吉隆坡飛來港時,行李中藏有兩瓶內含890克可卡因的紅酒,機票、住宿及旅程花費由旅行團的組織安排。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被捕後翌日坦白招認,是最低級的運送者,沒證據顯示他知曉同案其他被告攜帶物品的情況,而他本人在求情信亦表達深切悔意。

陳官判刑時指,案情顯示,2019年8月4日至8月8日,被告擔任快遞員角色,負責接收、攜帶兩瓶藏有可卡因的紅酒,但沒參與毒品分裝、包裝等環節,兩瓶紅酒內合計可卡因890克。法庭接受被告沒牽涉處理同案其他被告的物品,但販運行為是由馬來西亞進口毒品來港,牽涉國際因素,屬加刑元素,遂終判處被告12年4個月。

本案為重審案件,被告苗祺宏和洪大軒(25歲)和黃哲劭(30歲),在首次審訊時被裁定販毒罪成,其中苗祺宏遭判囚26年6個月。3人其後上訴得直,案件需重審,並交由法官陳嘉信處理。苗祺宏在案件重審時,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販毒罪;而洪大軒和黃哲劭經審訊後,早前被陪審團裁定販毒罪不成立。

被告苗祺宏(48歲),承認串謀販毒罪,被判監禁12年4個月。

被告苗祺宏(48歲),承認串謀販毒罪,被判監禁12年4個月。

64 歲的陳嘉信2023年被揭司法抄襲,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嚴肅訓誡。惟近日上訴庭再揭他在2024年,仍有出現司法抄襲情況,其抄襲情況更達95%,令案件需作重審。

首席法官張舉能7月27日發表聲明,指已正式要求陳嘉信提早退休,陳嘉信亦依照要求提出退休申請,張舉能基於公眾利益批准該項申請,由7月31日起生效。

案件編號:HCCC 262/2025

國泰航空前顧客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涉收賄並串謀人蛇集團、及國泰另2名地勤人員,協助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及後棄保潛逃直至2025年7月21日回港後被捕。被告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答辯,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並頒令須向國泰賠償1.8萬元。

國泰航空前顧客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涉收賄並串謀人蛇集團、及國泰另2名地勤人員,協助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

國泰航空前顧客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涉收賄並串謀人蛇集團、及國泰另2名地勤人員,協助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

被告徐英傑,現年45歲,案發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時任職國泰航空顧客服務主任,被控4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同案另兩名國泰航空前地勤人員吳家華和譚慧敏,及兩名犯罪組織成員張振華和陳建雄,2011年在區域法院承認5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名,被判囚14至20個月。

案情指,2008年9月,譚慧敏向被告介紹認識犯罪集團成員張振華和陳建雄,被告協助查閱航班資料,每次收取1,000至2,000港元報酬。

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間,另一犯罪集團成員周國強預先告知被告乘客人數,航班編號及路線。被告其後查閱國泰內部系統,核對航班及保安資料,協助確保偷渡客順利登機,並收取15,000港元及1,800元人民幣作報酬。被告不值班時,則要求同事吳家華和譚慧敏協助為該犯罪集團的偷渡客安排登機手續,吳家華和譚慧敏分別共得15,000及16,000港元報酬。

但其後國泰航空的地勤人員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發現,具有可疑證件的乘客,立即停止辦理登機手續,並將此事報告給值班經理。

被告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答辯,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並頒令須向國泰賠償1.8萬元。

被告於星期三(7月2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答辯,承認4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暫委法官祁士偉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並頒令須向國泰賠償1.8萬元。

2009年8月,被告被廉署拘捕,並在其住所找到一本筆記簿,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部份手寫記錄為每筆報酬的金額。2009年8月15日,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但他沒在2009年10月23日報到;直至2025年7月21日,被告回港時在文錦渡口岸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潛逃期間人生規劃中斷,在家人及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中,被告表達了悔意,承諾不再犯;又指本案為舊案,現時機場安檢及航空公司監管已大幅升級,同類案件難再發生。

暫委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被告雖認罪,但考慮其棄保潛逃、長時間逃避審訊,僅給予25%刑期扣減,終判20個月監禁,並頒令賠償國泰1.8萬元。

案件編號:DCCC 17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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