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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頭邨爆炸品案 35歲電腦技術員認4罪囚14年 官斥計劃「絕對邪惡」

法庭事

東頭邨爆炸品案 35歲電腦技術員認4罪囚14年 官斥計劃「絕對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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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頭邨爆炸品案 35歲電腦技術員認4罪囚14年 官斥計劃「絕對邪惡」

2026年06月18日 16:03 最後更新:16:10

35歲電腦技術員涉於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內藏有逾20公斤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及工具,星期四(6月18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導致爆炸等4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只談不做」,並沒有製造出任何炸彈,但法官陳慶偉形容被告計劃「絕對邪惡」,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並引發廣泛恐慌,判囚14年。

被告張黎明無犯罪記錄,大學畢業,案發時為兼職電腦技術員,與父母同住。

法官陳慶偉形容被告計劃「絕對邪惡」,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並引發廣泛恐慌,判囚14年。

法官陳慶偉形容被告計劃「絕對邪惡」,極可能危及社會安全並引發廣泛恐慌,判囚14年。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求情指,本案所涉的Telegram訊息中並無涉及爆炸或恐怖行為的討論,被告只是「扮激進」以博取同黨信任,無實際行動,案件屬「只談不做」。辯方指,案件原需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現時認罪大大節省法庭資源,請求給予超過25%的認罪折扣,建議以監禁10 年作為量刑起點。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屬「絕對邪惡」的陰謀,指其Telegram訊息絕非玩笑或虛張聲勢,而是長達逾兩年九個月的嚴肅計劃。被告與他人討論製造多種高性能炸藥及生物制劑,並鎖定警署、港鐵站、政府官員等目標,意圖製造社會最大混亂、破壞公共秩序及動搖香港政治穩定。即使普通市民亦會身陷嚴重風險,此陰謀與其他人口密集城市的恐怖襲擊計劃無異。

法官引用過往爆炸案件案例,指出此類罪行必須具阻嚇性,即使僅處於計劃階段亦須重判。綜合各項罪名嚴重性、被告認罪折扣等因素,法庭最終判處被告14年監禁。

案情指,警方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到被告張黎明位於黃大仙東頭邨的寓所拘捕被告。警方同時在單位搜出大批化學品,包括尿素、檸檬酸、木炭、氯化鉀、丙酮等。屋內另有一張寫上「魚點可以無水架!人又點可以無自由架!」的海報,另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字眼。被告向警方透露自己另於新蒲崗租用一個迷李倉,警方搜查時發現有硫、氧化鈷、二氧化矽及矽酸鈉,以及 V 煞面具。

被告原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或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有關控罪獲准存檔法庭。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屬「絕對邪惡」的陰謀。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屬「絕對邪惡」的陰謀。

至於被告承認的4罪則為1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1項「企圖製造爆炸品」及2項「管有爆炸品」罪,他承認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及同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氯酸鉀、硝酸鉀、硫、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硝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及硫酸;及在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16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硫。

案件編號:HCCC199/2025

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經審訊被裁定兩項罪成。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並無心理疾病或不正常性興趣,重犯機會屬中至低,且具備正常反省能力及同理心。他對事件深感後悔,承認當時年輕不智,首次談戀愛時被感情衝昏頭腦,以致與事主發展不應有的師生關係。被告已表明不會再從事教育工作,並對事件令家人感負擔而感懊悔。被告和家人關係良好,得到家人支持,有助降低重犯風險。他亦積極報讀理工大學醫療化驗碩士課程,計劃轉型,被告的姐姐及朋友的求情信指他平時老實、善良、孝順,今次事件與他一貫性格不符。辯方懇請法庭輕判。

林官判刑時指出,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X內心至今仍充滿矛盾,存有恐懼,覺得他人就算外在相處看似和善,亦有可能作出傷害她的行為,X需要長期康復治療。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則顯示,被告在建立與自己年齡匹配的戀愛關係方面有困難。報告亦指出,被告有個人界線意識薄弱的問題。

林官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求情理由可供進一步扣減刑期,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林官又建議懲教署,根據臨床心理學家意見,安排合適心理專業輔導,納入被告的更生計劃。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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