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男教師涉於5年間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等私會一名女生,期間作出親吻、擁抱等親暱舉動,並多次操控女方的手為自己手淫,又著女方為他口交,而案發初期女生僅為14歲。男教師否認9項非禮罪,經審訊被裁定兩項罪成。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鄭漢斯。資料圖片
被告鄭漢斯,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間,分別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以及元朗某住宅單位,九度猥褻侵犯X。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並無心理疾病或不正常性興趣,重犯機會屬中至低,且具備正常反省能力及同理心。他對事件深感後悔,承認當時年輕不智,首次談戀愛時被感情衝昏頭腦,以致與事主發展不應有的師生關係。被告已表明不會再從事教育工作,並對事件令家人感負擔而感懊悔。被告和家人關係良好,得到家人支持,有助降低重犯風險。他亦積極報讀理工大學醫療化驗碩士課程,計劃轉型,被告的姐姐及朋友的求情信指他平時老實、善良、孝順,今次事件與他一貫性格不符。辯方懇請法庭輕判。
林官判刑時指出,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X內心至今仍充滿矛盾,存有恐懼,覺得他人就算外在相處看似和善,亦有可能作出傷害她的行為,X需要長期康復治療。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則顯示,被告在建立與自己年齡匹配的戀愛關係方面有困難。報告亦指出,被告有個人界線意識薄弱的問題。
林官指,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求情理由可供進一步扣減刑期,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林官又建議懲教署,根據臨床心理學家意見,安排合適心理專業輔導,納入被告的更生計劃。
案情指,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介乎14至19歲,而被告則生於1994年,現年32歲。被告曾任X的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在她中四至中六時任教化學科。
現年21歲的X早前作供指,她和被告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2019年11月起,被告多次在粉嶺中心停車場、學校儲物室及家中,逐步由擁抱親吻,進而引導她手淫、口交、撫摸私密部位及磨擦射精。X表示,當時自己「僵住」無法反抗,但內心掙扎,坦言「香港性教育好失敗」,無人教導如何應對成人誘迫,亦擔心揭發後,他人對自己的看法。
2024年7月初,X在謝師宴中途離開,走到中環和男友講述曾經和被告的不倫關係,並曾經發生過性接觸,但當時X覺得解脫,因之後再不需要和同學和老師見面。男友建議X求助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X求助後報警。2024年7月21日傍晚,警方在被告家中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同晚,警方和被告進行兩次錄影會面。
法官林嘉欣於星期一(8月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本案情節嚴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終判處被告18個月監禁。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和X是情侶關係,又承認和X曾發生性行為,但指事先有詢問X意願。被告懷疑X是因兩人爭執而懷恨在心,進而報警稱自己被強逼。
案件編號:DCCC889/2025
案發時21歲的男技工與11歲男童2019年在洪水橋球場結識,其後搬入男童家中同住,與男童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2020年至2023年間,多次對男童作出肛交及口交行為,部分過程更攝錄。男技工星期五(10月23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被告陳啟森,現年27歲,報稱技工,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讓受害人X避免出庭作供承受二次傷害。被告成長期間曾入讀寄宿學校,覺得被父母遺棄,欠缺傾訴渠道;在校期間見過其他男性之間的性行為,令性觀念逐漸扭曲。被告坦白認罪,有決心接受心理治療。
郭官引述被告的臨床心理報告,指被告智力正常,有足夠能力明白行為後果,惟確診有戀童障礙,對年幼男童持續有強烈性偏差,重犯風險屬高度,當中風包括對兒童有強烈情感執著、建立健康親密關係能力薄弱、對女性存負面態度、有衝動及性成癮傾向。
報告續指,被告有嚴重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之間的玩樂」,否認操縱受害人,低估對X造成的傷害;縱然口頭稱悔悟,對受害人同理心有限,悔意深度及自省能力有重大缺憾,報告建議被告需長期、密集心理治療。
郭官另引述受害人X(現年17歲)的創傷評估指,性侵為他帶來極端、長遠、難以復原的心理創傷。評估時X表現緊張、迴避眼神接觸;受虐期間受制於權力差距,無力反抗並把責任歸咎自己。昔日開朗的他變得退縮、長期焦慮,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頻發噩夢;社交幾乎完全停頓、且輟學。
X的創傷評估續指,他出現自殘、自殺念頭,有強迫性清潔行為,如曾用鋼絲刷大力擦洗身體致皮膚磨損;而一旦觸及創傷話題,會觸發其情緒爆發,失控哭泣、自殘、拒絕溝通,嚴重時需靠字條與家人溝通,甚至需要坐輪椅到精神科覆診;而X母親亦長期陷於自責與憤怒。報告指,雖然相關性侵已停止數年,但創傷仍持續削弱X心理功能,目前X不願繼續接受輔導,復康前路不明。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距大,且被告以「契哥」身份對X進行侵害,屬嚴重違反誠信;被告確診戀童障礙,重犯風險高,持續對兒童構成威脅,保護公眾是量刑優先考慮。
郭官續指,被告事前購買潤滑劑、並拍攝性侵過程,顯示行為帶有預謀,相關影像亦有再度流傳風險,且犯案長達三年半,侵犯行為逐步升級,由口交演變至無保護插入式性侵。受害人X多次表明不願意、要求停止,被告明知會令 X 感痛楚仍繼續犯案;無保護的性行為亦直接危害X健康。
郭官指,X所受心理創傷極端嚴重,長遠影響其生活、社交及學業;加上被告存有認知扭曲,削弱其悔意,未真正理解罪行的嚴重性,終判被告5罪共9年監禁。
判刑後,郭官向被告訓斥,強調其性認知已嚴重扭曲,必須積極參加獄中心理治療;若拒絕治療,出獄後極有機會再犯,將面對更重刑罰,亦會令其他兒童受害,希望被告認真反省受害人X所承受的深重創傷。
案情指,受害人X於2009年出生,居於新界洪水橋石埗村村屋,與父母及妹妹同住。2019年,當時約10歲的X在居所附近球場認識被告;二人熟絡後,被告不時帶X遊玩。約2020年,被告因與家人關係欠佳,搬入X的村屋與其家人同住,更與X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二人以「契哥、契細佬」相稱。
2020年7月至8月某日,當時11歲的X放暑假,到被告位於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單位過夜。當晚X睡夢期間,遭被告在體內肛交,持續約15至20分鐘,X感到痛楚但沒反抗,假裝繼續入睡;翌日,被告向X承認有關行為,當時X年紀尚小,一度以為被告只是開玩笑。
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23日之間某日晚上,X當時介乎11至14歲,在涉案村屋睡房內玩電子遊戲,X父親同在屋內另一房間。被告刻意調高電視音量,脫去二人衣物,使用潤滑劑跟X肛交,並以手機錄影整個過程,X感到肛門疼痛,事後肚痛並到廁所排出精液。
2023年5月21日,當時X為14歲,同樣在村屋房間打機,被告指示X走近,表明要與X肛交。X多次拒絕、感到不耐煩,但被告沒理會,捉住及撫摸X的性器官,脫去二人衣物,塗上潤滑劑後向X肛交,過程維持約30分鐘,X其後因肚痛到廁所排出精液。
另兩項控罪涉及口交行為的案情指,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某日,X當時11歲,在景湖居單位背向被告打機,被告以粗魯語氣要求X轉身為其口交,歷時約20分鐘直至射精,X當時不情願但沒明確拒絕;2023年5月23日,當時X為14歲,在村屋睡房內遭被告要求口交,X明確表示不想,但仍在被告要求下為對方口交約30分鐘,事後把精液吐進垃圾桶。
被告於2023年5月24日被捕,警方檢獲1部iPad、3部手機及涉案潤滑劑。他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因貪玩而與X肛交。
案件編號:HCCC 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