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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男教師義教為名誘兩男童上門狎玩拍片 承認8罪判囚36個月

法庭事

小學男教師義教為名誘兩男童上門狎玩拍片 承認8罪判囚36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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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男教師義教為名誘兩男童上門狎玩拍片 承認8罪判囚36個月

2026年09月25日 17:23 最後更新:17:23

小學男教師於2022年至2024年期間以義教為由,多次趁補習時觸摸9歲男童的私密部位,更拍攝另一名6歲男童的下體,電子產品內亦藏有多段兒童口交及自慰片段,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8罪,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31歲被告C.W.H.,被控3項猥褻侵犯、1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暫委法官高偉雄星期五(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他監禁36個月。

案情指,當時9歲男童X的母親於2022年1月在Facebook上發現被告的貼文,指免費為基層學生提供數學課程,X的母親遂申請課程,被告在2022年至2024年間為X提供85次課堂。在2024年11月,6歲男童Y的母親亦從貼文申請課程,Y上過兩次課堂。

在同月下旬,X告知社工,曾遭被告強逼看兒童裸照,被告更曾脫去X的內褲拍攝下體。被告在2024年11月28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多次接觸X的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年輕的男孩子,X是天真可愛的學生,所以情不自禁犯下罪行」,並曾在床上要求X「我哋親密一些,做啲開心嘢」。

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持有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包括陰莖及肛門,指「因為喜歡Y,所以情不自禁用手機拍攝照片,Y非常黏人,所以很喜歡他,看到照片猶如見到Y」,而案發時沒有其他人在場。警方檢取被告手機、電腦及平板等電子產品,從中檢獲不少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包括男童遭玩弄乳頭、自慰手淫、口交及肛交的片段。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以義教物色目標、曾認真教學並協助X獲獎、無暴力或脅迫、認罪節省時間並免受害人出庭、願意接受治療,以及再接觸兒童機會為零。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診斷,過往無刑事紀錄,獄中積極修讀課程。

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報告指,被告有自閉症,但被告逾10年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其中含異常及暴力題材,用作紓壓;對X的行為反映性滿足需求與幻想;對Y有預謀,購買新手機拍攝儲存照片。

高官指,法庭接納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意見,被告屬戀童癖,重犯機會高,建議獄中接受12至14個月系統性心理介入以控制衝動,並在獲釋後持續跟進。自閉症可能間接影響社交選擇與同意理解,但性侵犯行為直接與戀童傾向相關。

高官指,被告明顯違反誠信,犯案行為橫跨兩年多,受害人X和Y受不同程度影響,Y不願再提及事件,事後有情緒波動,考慮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36個月。

高官指,被告明顯違反誠信,犯案行為橫跨兩年多,受害人X和Y受不同程度影響,Y不願再提及事件,事後有情緒波動,考慮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36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4日,分別3度在元朗青山公路249-251號元朗廣場某單位,猥褻侵犯男童X;另於同一時段在上述地址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童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7日在上述地址,2度製作關於男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及製作男童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另在2024年11月28日管有載有關於Y的兒童色情物品的9張照片及載有關於身分不明兒童的兒童色情物品的12個錄影片段。

案件編號:DCCC1096/2025

39歲飛行服務隊空勤主任涉兩度在公眾地方露械,他否認2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案件早前於沙田裁判法院審理,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星期三(9月9日)進一步補充結案陳詞。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吳百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百恒。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百恒,被控於2025年11月2日在港鐵火炭站大堂近C出口,以及2026年1月16日在沙田好運中心桂林閣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於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地暴露其陽具。

控方案情指,其中一名女事主X於清晨上班時在火炭站目擊一名男子拉低褲子前方,暴露陽具及陰囊,事主驚叫後退後報案,但在其後認人手續中未能認出被告。

另一名女事主Y則指,凌晨時分途經好運中心外,見一名男子扯高上衣、將褲子褪至腳踝位置,全身近乎赤裸並露出「猥瑣笑容」,她嚇得大叫逃走,其後在認人手續中指認被告。

辯方大律師今補充結案陳詞,指控方證人女事主Y證供前後矛盾,多處與書面陳述及其他證人口供衝突,屬核心事實爭議,並非細節偏差。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將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辯方又指,部分閉路電視片段沒清晰日期及時間標記,不能假定片段屬案發當日,無法確認與案發時間脗合;另片段畫面模糊,指在《普通法》下透過影像辨認被告舉證門檻高,片段須清晰。綜合各項因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就是涉案人。

暫委裁判官常子謙聽畢辯方補充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

案件編號:STCC148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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