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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鋼琴老師涉非禮女生 罪成押後8.11判刑 准保釋出席妻子喪禮 

法庭事

七旬鋼琴老師涉非禮女生 罪成押後8.11判刑 准保釋出席妻子喪禮 
法庭事

法庭事

七旬鋼琴老師涉非禮女生 罪成押後8.11判刑 准保釋出席妻子喪禮 

2026年07月07日 17:07 最後更新:17:11

78 歲鋼琴男教師涉於2025年在淘大商場一間琴行非禮16歲女學生,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7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罪名成立,指法庭拒接納被告證供,指其解釋嚴重不合情理,且故意說謊以掩飾對事主X的非分之想。法庭押後至8月11日判刑,准被告保釋出席妻子的喪禮,期間索取被告精神科及心理報告。

辯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立衛(78 歲,報稱鋼琴教師),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於2025 年3月30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3期2樓「金聲琴行」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31日在金聲琴行參與鋼琴課程,而被告為X的鋼琴老師。被告於2025年4月7日被拘捕。

莫官裁決時指,法庭接納X的證供為誠實可靠,指其描述清晰、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未被動搖。X在錄影會面詳述被告多項猥褻行為,包括以手撫摸其右手及右大腿內側、伸手入其兩腿之間、捉着其手觸碰被告下體、伸手入其衣服觸碰鎖骨下方位置、以及以下體撞其背部等,構成猥褻侵犯,X並無同意被告的行為。

莫官續指,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指其解釋嚴重不合情理,其證供亦與WhatsApp對話內容多處矛盾。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就X的稱呼、英文名及年紀等作不實陳述,法庭認定屬故意說謊,用以掩飾對X的非分之想。

莫官又指,被告作為老師,理應與學生保持適當距離,卻與X發展過分親密關係,包括曾提出贈送鋼琴等,進一步支持控方案情,法庭終裁定被告一項猥褻侵犯罪成。

控方指,被告有三項與本案無關的定罪紀錄,最後一次被判10日監禁、緩刑兩年,而本案犯案時間正處於緩刑期間。

辯方求情指,X被觸碰的部位主要為手、大腿,接近但未達私密部位;X曾阻止被告觸摸鎖骨位置後,被告即時停止,無進一步行動;X在錄影會面中亦表示,感覺被告「不知道她不同意」。

被告背景方面,辯方指其即將79歲,一直以教鋼琴為生,在涉案琴行任教多年,現患有前列腺問題及嚴重視力障礙。被告兒子今亦有到庭旁聽。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7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7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特別提到,被告妻子於6月23日下午離世,兩人相伴50年,喪禮定於7月18日舉行。辯方呈上死亡證明,希望法庭即使不視為正式求情因素,亦能予以同情,批准被告在判刑前保釋外出出席妻子喪禮。

莫官批准被告以現金2萬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除7月18日外,每日到警署報到等,並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8月11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精神科及心理醫生報告。

案件編號:KCCC900011/2026

49歲時任電子產品製造供應銷售總監與46歲商人涉於2019年至2023年間,串謀收受科技公司回佣逾6百萬元,以協助該公司獲選為電子產品分銷商。總監及商人同否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8月2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時指,本案雖然有可疑證據,但缺乏直接收款證據及確切串謀協議證明,整體證據不足,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8月2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時指,本案雖然有可疑證據,但缺乏直接收款證據及確切串謀協議證明,整體證據不足,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8月2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時指,本案雖然有可疑證據,但缺乏直接收款證據及確切串謀協議證明,整體證據不足,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鄭官裁決時指,法庭仔細審視全案證據,認為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劉偉亮曾經收取涉案回佣,亦無確切證據證明劉偉亮、王煜昕之間確實存在串謀協議。

證據顯示劉偉亮曾有三十多萬元現金存款,惟該等現金來源無法被確認源自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超光),亦不排除有其他合法或與本案無關的來源。

鄭官指,雖然案中多段通訊反覆提及「兩成、20%利潤、分錢、內地收款」等內容,累積起來的客觀環境確實令事件顯得可疑,但可疑並不等同證實。控方證據均未能達至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故法庭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二名被告早於2019年10月已達成串謀,並且開始執行。被告劉偉亮任職的ASM是ASMPT集團的子公司,ASM主要負責銷售ASMPT生產的半導體及晶片製造設備予內地的半導體製造商,部分透過分銷商進行。ASM自2019年採用分銷商渠道,以增加市場佔有率。分銷商分為合約及非合約形式,若公司欲成為分銷商,須由銷售總監或更高級的職員推薦。

ASMPT集團的《商業行為守則》列明,員工不得收受或提供賄賂,亦不可利用工作為自身或家庭獲取好處。員工須就可能相關的個人利益衝突向集團申報,未披露該衝突則違反守則,違者可面對紀律處分、解僱及刑事或民事後果。

被告依次為時任ASM Pacific(Hong Kong)Limited(下稱ASM)銷售總監劉偉亮,及商人王煜昕,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被告依次為時任ASM Pacific(Hong Kong)Limited(下稱ASM)銷售總監劉偉亮,及商人王煜昕,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劉偉亮案發時是ASM的銷售總監,負責中國南部的銷售業務,包括管理分銷商關係。劉於2018至2022年提交的電子誠信申報中,他均確認無任何利益衝突,亦從未申報從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超光)收回佣一事。而被告王煜昕曾任職ASM銷售經理,2019年離職後擔任劉與超光的中間人,協助安排回佣。

控方指,劉在分銷商篩選等方面有影響力,他利用職位向公司推薦超光作為分銷商,並在業務往來中提供便利。劉之後再透過王,從超光董事收取回佣。控方又指,超光於2019年起成為ASM的非合約分銷商,其後於2021年成為合約分銷商。在控罪時間,ASM共向超光出售總值約美元8,631,000及人民幣191,403,594元的半導體封裝設備,涉及回佣以利潤的兩成計算,達到6,066,000元。

案件編號:DCCC129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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