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時任電子產品製造供應銷售總監與46歲商人涉於2019年至2023年間,串謀收受科技公司回佣逾6百萬元,以協助該公司獲選為電子產品分銷商。總監及商人同否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8月2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時指,本案雖然有可疑證據,但缺乏直接收款證據及確切串謀協議證明,整體證據不足,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8月2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時指,本案雖然有可疑證據,但缺乏直接收款證據及確切串謀協議證明,整體證據不足,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鄭官裁決時指,法庭仔細審視全案證據,認為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劉偉亮曾經收取涉案回佣,亦無確切證據證明劉偉亮、王煜昕之間確實存在串謀協議。
證據顯示劉偉亮曾有三十多萬元現金存款,惟該等現金來源無法被確認源自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超光),亦不排除有其他合法或與本案無關的來源。
鄭官指,雖然案中多段通訊反覆提及「兩成、20%利潤、分錢、內地收款」等內容,累積起來的客觀環境確實令事件顯得可疑,但可疑並不等同證實。控方證據均未能達至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故法庭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二名被告早於2019年10月已達成串謀,並且開始執行。被告劉偉亮任職的ASM是ASMPT集團的子公司,ASM主要負責銷售ASMPT生產的半導體及晶片製造設備予內地的半導體製造商,部分透過分銷商進行。ASM自2019年採用分銷商渠道,以增加市場佔有率。分銷商分為合約及非合約形式,若公司欲成為分銷商,須由銷售總監或更高級的職員推薦。
ASMPT集團的《商業行為守則》列明,員工不得收受或提供賄賂,亦不可利用工作為自身或家庭獲取好處。員工須就可能相關的個人利益衝突向集團申報,未披露該衝突則違反守則,違者可面對紀律處分、解僱及刑事或民事後果。
被告依次為時任ASM Pacific(Hong Kong)Limited(下稱ASM)銷售總監劉偉亮,及商人王煜昕,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劉偉亮案發時是ASM的銷售總監,負責中國南部的銷售業務,包括管理分銷商關係。劉於2018至2022年提交的電子誠信申報中,他均確認無任何利益衝突,亦從未申報從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超光)收回佣一事。而被告王煜昕曾任職ASM銷售經理,2019年離職後擔任劉與超光的中間人,協助安排回佣。
控方指,劉在分銷商篩選等方面有影響力,他利用職位向公司推薦超光作為分銷商,並在業務往來中提供便利。劉之後再透過王,從超光董事收取回佣。控方又指,超光於2019年起成為ASM的非合約分銷商,其後於2021年成為合約分銷商。在控罪時間,ASM共向超光出售總值約美元8,631,000及人民幣191,403,594元的半導體封裝設備,涉及回佣以利潤的兩成計算,達到6,066,000元。
案件編號:DCCC1293/2024
39歲男董事涉於2018至2019年慫使時任貿易發展局助理經理梁瑞盈洩露招標機密資料,以助其公司獲取涉款逾230萬元的項目。貿發局女經理早前認罪被判囚3個月、緩刑2年,男董事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星期四(9月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曾向梁瑞盈發訊息要求查看其他供應商的技術建議書,構成慫使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裁定罪成,押後至10月14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周恒業。資料圖片
被告周恒業 (39歲),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 (ATTL)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在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公職人員梁瑞盈,作出上述失當行為。
梁瑞盈,38歲,時任貿發局系統及內容發展助理業務經理,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早前被判監3個月、緩刑2年。
林官裁決時指,梁瑞盈案發時任職貿發局助理經理,在招標過程中舉足輕重,是主要、甚至唯一的投標供應商聯絡點。她透過WhatsApp和電郵與被告聯絡,在公開招標前已向被告披露項目工作範疇,其後曾提供其他投標供應商的標書,亦向被告解釋評核機制,更協助準備技術建議書及提供意見等。
林官指,梁瑞盈的行為違反貿發局規定,令招標過程變得不公平,而她曾要求被告不要向外披露電郵內容,並在閱讀內容後刪除,梁瑞盈清楚知道行為嚴重性及違反公平原則,但仍大力向被告提供協助。雖然無證據顯示案件涉及利益輸送或貪污,但梁瑞盈的行為影響公眾信心及社會廉潔,也令其他競標商淪為陪襯,其行為明顯屬濫用職權及公職行為失當。
林官續指,被告在2019年2月26日曾向梁瑞盈發語音訊息,問「有冇得睇下其他人嘅proposal」,而梁瑞盈隨即向他發送3家競標商的技術建議書,林官認為已構成鼓勵及慫使的效果,後來梁瑞盈亦花大量精神協助被告,嚴重破壞招標制度,被告也必然意識到梁瑞盈的行為達到嚴重失當的程度,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為被告求情指,被告角色相對被動,梁瑞盈可能主觀地想選出她認為最合適的供應商,迫切地想ATTL中標,以改善涉案網上商貿平台系統,而ATTL亦非沒有實力或不符合資格,公司有得到其他人的支持。被告過去一直奉公守法,並有參與公益服務,案件約於8年前發生,亦對其事業、聲譽、生活和經濟造成很大影響,被告的重犯機會甚低,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裁判官林子康星期四(9月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曾向梁瑞盈發訊息要求查看其他供應商的技術建議書,構成慫使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裁定罪成。
案情指,貿發局為其網上商貿平台e-Marketplace網站進行優化工作,梁瑞盈是其中一個負責該項目的貿發局職員,並需擬備相關的招標文件和評核準則,物色潛在服務供應商。
貿發局其後邀請4間服務供應商競投該項目,由被告周恒業成立的ATTL是其中一個投標者。項目最終判授予ATTL,總款項逾230萬元。根據合約條款,該項目不可分判。
貿發局的員工合約設有「保密」條款,訂明員工不可洩露貿發局的機密資料。貿發局的行為守則亦規定員工不得未經授權而披露貿發局的機密資料。梁瑞盈向周恒業洩露項目的招標機密資料,又在招標期間協助周恒業草擬和編製ATTL的技術建議書及協助預備ATTL的口頭簡報。她又向貿發局隱瞞ATTL會將項目的部分工作分判予另一間公司。
案件編號:ESCC 53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