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時任電子產品製造供應銷售總監與46歲商人涉於2019年至2023年間,串謀收受科技公司回佣逾6百萬元,以協助該公司獲選為電子產品分銷商。總監及商人同否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8月2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時指,本案雖然有可疑證據,但缺乏直接收款證據及確切串謀協議證明,整體證據不足,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星期四(8月2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時指,本案雖然有可疑證據,但缺乏直接收款證據及確切串謀協議證明,整體證據不足,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
鄭官裁決時指,法庭仔細審視全案證據,認為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劉偉亮曾經收取涉案回佣,亦無確切證據證明劉偉亮、王煜昕之間確實存在串謀協議。
證據顯示劉偉亮曾有三十多萬元現金存款,惟該等現金來源無法被確認源自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超光),亦不排除有其他合法或與本案無關的來源。
鄭官指,雖然案中多段通訊反覆提及「兩成、20%利潤、分錢、內地收款」等內容,累積起來的客觀環境確實令事件顯得可疑,但可疑並不等同證實。控方證據均未能達至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故法庭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二名被告早於2019年10月已達成串謀,並且開始執行。被告劉偉亮任職的ASM是ASMPT集團的子公司,ASM主要負責銷售ASMPT生產的半導體及晶片製造設備予內地的半導體製造商,部分透過分銷商進行。ASM自2019年採用分銷商渠道,以增加市場佔有率。分銷商分為合約及非合約形式,若公司欲成為分銷商,須由銷售總監或更高級的職員推薦。
ASMPT集團的《商業行為守則》列明,員工不得收受或提供賄賂,亦不可利用工作為自身或家庭獲取好處。員工須就可能相關的個人利益衝突向集團申報,未披露該衝突則違反守則,違者可面對紀律處分、解僱及刑事或民事後果。
被告依次為時任ASM Pacific(Hong Kong)Limited(下稱ASM)銷售總監劉偉亮,及商人王煜昕,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劉偉亮案發時是ASM的銷售總監,負責中國南部的銷售業務,包括管理分銷商關係。劉於2018至2022年提交的電子誠信申報中,他均確認無任何利益衝突,亦從未申報從深圳市超光科技有限公司(超光)收回佣一事。而被告王煜昕曾任職ASM銷售經理,2019年離職後擔任劉與超光的中間人,協助安排回佣。
控方指,劉在分銷商篩選等方面有影響力,他利用職位向公司推薦超光作為分銷商,並在業務往來中提供便利。劉之後再透過王,從超光董事收取回佣。控方又指,超光於2019年起成為ASM的非合約分銷商,其後於2021年成為合約分銷商。在控罪時間,ASM共向超光出售總值約美元8,631,000及人民幣191,403,594元的半導體封裝設備,涉及回佣以利潤的兩成計算,達到6,066,000元。
案件編號:DCCC129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