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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子涉10年前與親妹亂倫 裁定表證不成立 無罪釋放

法庭事

24歲男子涉10年前與親妹亂倫 裁定表證不成立 無罪釋放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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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子涉10年前與親妹亂倫 裁定表證不成立 無罪釋放

2026年09月09日 16:31 最後更新:16:31

現時24歲男子涉於其11至14歲期間與當時年僅7至10歲的親妹亂倫,4度與親妹性交及3度進行手淫及口交。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5日。法官李素蘭星期三(9月9日)於高等法院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案發時未滿14歲的被告,行事時知道其所作所為屬錯誤,故無法將被告定罪,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遂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李素蘭星期三(9月9日)於高等法院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案發時未滿14歲的被告,行事時知道其所作所為屬錯誤,故無法將被告定罪,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遂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李素蘭星期三(9月9日)於高等法院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案發時未滿14歲的被告,行事時知道其所作所為屬錯誤,故無法將被告定罪,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遂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L.H.C.N.,被控於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4次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同日同地3個不同情況下,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控方早前開審時表明,女事主X不會出庭作供,法官李素蘭今向陪審團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確立7罪的控罪關鍵元素,也沒證據顯示未滿14歲的被告在行事時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錯誤或嚴重錯誤。而且,法律推定10至13歲的兒童不具備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明知其行為屬錯誤而堅持作出有關行為,否則只會歸類為頑皮或幼稚惡作劇。

李官指,本案的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知道其所作所為是錯誤或嚴重錯誤,故無法將被告定罪。法官遂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下令無罪釋放被告。

被告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阮慧儀代表。案件由法官李素蘭連同5男2女陪審團審理。

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5日。

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5日。

案件編號:HCCC302/2023

現時24歲男子涉於其11至14歲期間與當時年齡僅為7至10歲的親妹亂倫,4度與親妹性交及3度進行手淫及口交。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一(9月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辯方今盤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及警長時指,2人在押解被告到警署期間,曾拳打並罵被告「無人性」,但兩人均否認。

被告L.H.C.N.,被控於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4次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同日同地3個不同情況下,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一(9月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星期一(9月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被告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阮慧儀代表。案件由法官李素蘭連同5男2女陪審團審理。

控方早前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被警方拘捕後,在警誡下稱「嗰時我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依家都好後悔」。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曾與親妹性交約5次,首次性交時,11歲的被告問7歲親妹「可唔可以試下扑嘢」,親妹表示「無問題」。被告稱沒強迫親妹,而他與親妹性交後數年,向長兄表白他曾與親妹性交時,發現長兄亦曾與親妹性交,「大家都驚訝對方有咁樣對個妹」。

被告錄影會面中又稱,親妹2020年因情緒爆煲,曾企圖自殺,「我同阿哥都好對唔住佢咁」。親妹入院治療期間,向社工透露她曾與兩名兄長發生性行為,社工遂通知三兄妹的父母。警方接報後上門拘捕被告、其長兄、父母及外婆共5人。

辯方今盤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及警長時指,2人在押解被告到沙頭角警署期間,在警車上,被告突然毫無緣故地被警員拳打左邊腰間,並罵被告「做咩搞你咁細個嘅細妹?」警長則罵被告「你係咪冇人性?係咪癲架?」,警員及警長庭上均否認。

辯方續指,被告在新界北警察總部錄影會面前,警員曾向被告稱「其實你認唔認?」、「你唔使搵律師,你阿哥已經認咗,你唔認,警察已經拉咗你父母,如果你認就唔會拉佢哋」,被告遂承認犯案。警員對此否認。

控方今另傳召被告就讀小學的教師A出庭作供。教師A供稱,被告就讀六年級期間、即2014年6月24日學校曾邀請相關機構在學校分別對男學生和女學生進行性教育講座。針對男學生的講座內容包括青春期生理變化、青少年已有生育能力、生理反應,以及應如何和異性相處。教師A確認,被告在講座當日有上學的出勤記錄,但講座沒相關記錄;另教育局常識課程亦向學生提供明確指引,「不要對別人做出與性有關的騷擾和侵犯」。

辯方今盤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及警長時指,2人在押解被告到警署期間,曾拳打並罵被告「無人性」,但兩人均否認。

辯方今盤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及警長時指,2人在押解被告到警署期間,曾拳打並罵被告「無人性」,但兩人均否認。

辯方盤問時,教師A指並不認識被告,因其加入小學任教時,被告已離校。辯方指,由於教師A並非被告當年的課程老師,並不清楚被告上課的專注情況,教師A同意;辯方又指,被告當年常識課不合格,曾被調到專注力訓練班,教師A稱對有關情況並不知情。案件星期二(9月8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3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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