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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關員涉港珠澳大橋口岸拍打女同事腰臀 官接納被告僅屬安慰行為 裁罪名不成立

法庭事

高級關員涉港珠澳大橋口岸拍打女同事腰臀 官接納被告僅屬安慰行為 裁罪名不成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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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關員涉港珠澳大橋口岸拍打女同事腰臀 官接納被告僅屬安慰行為 裁罪名不成立

2026年09月10日 16:33 最後更新:16:33

48歲高級海關男關員涉嫌2025年於港珠澳大橋海關大樓內,用手拍值班女同事的腰部及臀部,他否認非禮罪受審。裁判官黃士翔星期四(9月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稱見到女事主有壓力而輕拍其背部安慰,是正常社交行為,在盤問下亦沒動搖,法庭認為被告的事實版本更可信,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湯建聰,否認於2025年12月3日,在赤鱲角港珠澳⼤橋香港口岸香港海關入境貨物檢查⼤樓的一間房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承認事實指,被告與事主X均是高級海關關員,並於2025年12月3日在案發地上班,翌日X前往公務員診所求診,被證實患上急性壓力反應症。被告於同月8日被捕,在警誡下指「我冇拍打佢臀部」。

被告在親友護送下搭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在親友護送下搭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指,X當晚約10時在員工休息區清洗餐具時,被告走近其身後,先輕拍其腰部,再拍打右臀部,歷時約1至2秒。X即時感驚恐及憤怒,嚴肅表示「你唔好咁樣拍我,我好不安呀」,惟被告報以猥瑣笑容,並回應「嘿嘿,係呀?你好不安呀?」事主事後即時致電同為關員的丈夫,當晚失眠,翌日報警。

被告自辯稱,當時見事主看來十分疲累,出於關心而走近閒聊,期間習慣性地輕拍事主背部一下以作安慰。事主隨即反應很大,表示「唔好掂我呀,唔好拍我呀」,被告即時道歉「對唔住,唔好意思」。他否認曾接觸事主腰部或臀部,亦否認露出猥瑣笑容或說過相關說話,強調自己不會非禮任何女性,尤其上級的太太。

辯方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官裁決時指,辯方第二證人當時在場,卻沒留意到任何特別事情,加上其他辯方證人對被告平日表現的評價,與被告說法脗合。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事實版本更可信,接納他當時只是見事主疲累而輕拍背部安慰,是正常社交行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1682/2026

現時24歲男子涉於其11至14歲期間與當時年僅7至10歲的親妹亂倫,4度與親妹性交及3度進行手淫及口交。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5日。法官李素蘭星期三(9月9日)於高等法院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案發時未滿14歲的被告,行事時知道其所作所為屬錯誤,故無法將被告定罪,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遂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李素蘭星期三(9月9日)於高等法院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案發時未滿14歲的被告,行事時知道其所作所為屬錯誤,故無法將被告定罪,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遂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李素蘭星期三(9月9日)於高等法院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案發時未滿14歲的被告,行事時知道其所作所為屬錯誤,故無法將被告定罪,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遂下令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L.H.C.N.,被控於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4次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同日同地3個不同情況下,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控方早前開審時表明,女事主X不會出庭作供,法官李素蘭今向陪審團指,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未能確立7罪的控罪關鍵元素,也沒證據顯示未滿14歲的被告在行事時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錯誤或嚴重錯誤。而且,法律推定10至13歲的兒童不具備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證明被告明知其行為屬錯誤而堅持作出有關行為,否則只會歸類為頑皮或幼稚惡作劇。

李官指,本案的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知道其所作所為是錯誤或嚴重錯誤,故無法將被告定罪。法官遂指示5男2女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下令無罪釋放被告。

被告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阮慧儀代表。案件由法官李素蘭連同5男2女陪審團審理。

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5日。

男子否認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受審5日。

案件編號:HCCC3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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