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牙醫張閏龍涉於2023年在其診所內非禮兩名診所姑娘,被指從後環繞對方、捉着雙手協助操作針筒等。張閏龍早前否認兩項非禮罪受審,裁判官熊雪如星期一(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指導員工可透過口述或示範進行,無必要伸手環繞女事主,舉動屬逾矩及不當,但並非明顯猥褻侵犯,法庭未能確認被告存在猥褻侵犯意圖,故裁定其中1項非禮罪不成立,改判普通襲擊罪成,罰款6千元;至於另一名事主因證供反覆矛盾,裁定被告另1項非禮罪亦不成立。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判決。
被告張閏龍,被控於2023年9月23日,在荔枝角深盛路9號宇晴滙2樓62號舖「張閏龍牙科診所」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同年10月16日在同地猥褻侵犯女子Y。
辯方質疑,兩名女事主透過前診所護士串聯,合謀誣告被告。庭上證供顯示,該名前護士曾將女事主X的聯絡方式轉交女事主Y,並直認此舉是為讓兩人溝通,鼓勵女事主X一同報警追究事件。
熊官裁決時認為,案中沒證據及基礎顯示X、Y兩人聯合誣告被告。女事主X作供時曾落淚,倘若其性格較怯懦,需他人鼓勵才敢舉報事件,屬人之常情,並無不妥;相反,女事主Y的證供前後反覆,多項關鍵情節與其書面供詞不符,內容亦不合常理,可信度不足,法庭無法穩妥接納,故裁定被告1項非禮罪脫。
法庭接納女事主X的證供,指其作供態度誠懇、表述清晰直接,面對盤問依然立場堅定。X更主動提出多項有利被告的細節,包括清楚提及案發時被告從後環繞自己、兩人距離貼近,但當時自己佩戴手套,被告並無直接觸碰其肌膚,證供客觀持平、合情合理。
熊官進一步指,案發當日是未滿20歲的X首次到診所上班,經驗尚淺。被告作為資深牙醫,指導新人操作技術完全可在旁口述講解或親自示範,絕無必要從後環繞並捉着事主雙手,被告行為屬蓄意越界、舉動不當,惟不屬於明顯猥褻侵犯行為,沒直接觸碰肌膚,也沒進一步行為,故無法肯定被告必然有猥褻侵犯意圖,裁定另1項非禮罪亦不成立,改判普通襲擊罪成。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出身草根家庭,憑自身努力考取牙科專業,是次定罪不僅摧毀其多年建立的事業,還面對專業紀律聆訊,對其人生及生計造成沉重打擊,望法庭體恤其背景良好、無案底,輕判罰款。熊官考慮整體案情,認為被告是一時判斷失誤、行事失當,是次定罪已足以讓其深刻反省,終判罰款6千元。
被告張閏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六千元。
案件編號:WKCC18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