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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生性侵4名女童認12罪判囚10年 官斥精心策劃 致受害人輕生仍無悔意

法庭事

大專生性侵4名女童認12罪判囚10年 官斥精心策劃 致受害人輕生仍無悔意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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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生性侵4名女童認12罪判囚10年 官斥精心策劃 致受害人輕生仍無悔意

2026年10月22日 18:14 最後更新:18:16

22歲大專生由2022年到2023年間,從交友程式認識4名女童,年乎14至15歲,悉數於數周內交往,再帶到時鐘酒店上下其手,更企圖強姦其中1名女童;另1名女童在雙方斷絕來往後翌月輕生,其母從女童遺物中揭發本案。他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企圖非法性交、企圖強姦等12罪。法官陳慶偉星期四(10月22日)判刑時指,被告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案中有受害人因而輕生,被告仍無悔意,看不到有其他案件比今次嚴重,終判囚10年。

被告范致遠(22歲,報稱大專生)承認12罪,包括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非禮、企圖強姦、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罪。

大專生性侵4名女童認12罪判囚10年

大專生性侵4名女童認12罪判囚10年

陳官引述被告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被告為人非常病態,專門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趁對方情竇初開之際,迅速發展關係,以性剝削事主,除滿足性欲外別無所求。

陳官續指,被告承認出於性欲才跟少女約會,亦會同時約會數人,案中4名事主只代表小部份性伴侶。被告享受操控對方,短時間內取得信任來發展性關係,未見悔意,亦沒意識到行為錯誤。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分別評估其重犯機會屬中等偏高及高,被告對事主缺乏同理心或尊重,談及事主輕生時,也沒流露絲毫哀傷。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先在巴士後座非禮事主A,事主A原諒被告後,被告更得寸進尺在時鐘酒店企圖強姦對方。若非A頑強抵抗,被告想必早已得逞,行為與強姦無異,只是沒風險令A感染性病或懷孕。惟被告仍沒汲取教訓,還多次要求A沐浴時直播及性交。陳官指,犯案期間被告曾使用武力,違反信任,屬加刑因素,法庭要保護社會上少女免受潛在威脅。

陳官續指,被告企圖與另一事主X性交,分手後X不堪羞愧苦痛輕生,法庭明白其家人所承受的悲痛委實難以言喻,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極之深重,亦看不到有其他案件比今次嚴重,最終判處被告就12罪共判監10年。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案中有受害人因而輕生,被告仍無悔意。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案中有受害人因而輕生,被告仍無悔意。

案情指,被告在2023年8月透過小紅書認識14歲女童X,兩人交換電話號碼繼續聊天,網聊2日後,成為男女朋友,被告遂要求X和他傳送胸部及私處照片,被告亦向X傳送下體照片。兩人交往3日後,相約在旺角S Place時鐘酒店見面,在床上看電影時被告親吻X,上下其手,因X疼痛而暫停30分鐘後,被告續以陽具磨擦X下體15秒,企圖性交。被告因X感痛楚而暫停,被告表明如果X疼痛則不會性交,但要求X為他手淫,X以疲倦為由拒絕,被告則捉住X的手為自己手淫至射精,兩人其後沒再見面。

X翌月15日在家輕生,母親發現X曾向朋友發訊指當日在旺角被性侵,遂報警處理。被告被捕時警誡下承認在雙方同意下與X「做咗」,警方從檢獲被告的手機及電腦中,揭發另3名女童受害。

同年1月,被告在小紅書認識15歲女童Y,交往2、3周後初次見面,在旺角時鐘酒店房內打遊戲機,期間2人相擁親吻,被告撫摸Y胸部,Y應要求脫下上衣。同年7月,2人再次相約於該酒店,被告多次要求性交遭拒。

被告2022年8月在交友程式「探探」認識15歲女童Z,被告自稱救護員,家境非常富裕,2人交往後交換私處照片,以夫妻相稱。同月,在旺角某房間內初次見面,在床上觀賞電影時2人擁抱親吻,被告嘗試上下其手不果,Z感覺不妥,起身離去。

被告2022年在網絡遊戲中認識14歲女童A,2人兩周後交往,6月初次會面。被告送A回家時,2人坐在巴士上層後排,被告送贈香水,A依窗而睡時,被告伸手入衫內撫摸A胸部,A驚惶欲叫,被告馬上掩口道歉,解釋指自己太喜歡A,A接受。翌月,被告帶A到旺角時鐘酒店看電影,期間從上強行脫去A衣服,A無法掙脫被告,被告企圖強姦A,A不斷大叫喝罵被告,手腳並用阻止對方,又指自己未成年,而2人初相識,然後乘被告失平衡時逃去。被告事後向A道歉,A原諒被告,2人關係如初。被告其後向A承諾不再強逼A或帶A到酒店,A終答應直播淋浴,期間遭被告截圖。被告數日後表示意欲性交,A終忍無可忍決定分手。被告手機電腦內搜出兒童色情物品,包括39張照片及14段影片,當中拍攝到數名事主胸部及私處。

案件編號:HCCC443/2025

53歲無業漢利用同住之便,於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間,多次餵安眠藥迷暈11歲親生女兒後,趁女兒熟睡時肆意上下其手,企圖性交時則因不舉而未能成事,亦曾在女兒身上使用按摩棒。他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企圖強姦等8罪,法官陳慶偉星期二(10月20日)判刑時指,被告使用大量安眠藥令事主失去意識,更逐次增加劑量,對小孩傷害不容輕視。被告企圖強姦僅因其身體欠佳未能成事,但卻與實際強姦相差無幾,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終判囚13年。

被告K.K.C.承認8罪,包括1項企圖強姦罪、3項非禮罪及4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因不舉未成事,認8罪判囚13年

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因不舉未成事,認8罪判囚13年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非常惡劣,女事主僅得11歲,被告身為父親,5個月內4次侵犯事主,更下藥令事主失去意識。即使事主苦苦哀求亦無法制止,被告惡行實在難以用筆墨形容。對於被告是否戀童一事,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各執一詞,但心理學家同意被告對幼童感興趣,重犯機會高。而事主事後因回憶過於痛苦,拒絕就創傷報告再次會面。

陳官指,被告企圖強姦,僅因其身體欠佳未能成事,但卻與實際強姦相差無幾。被告嚴重違反誠信須加刑,事主年紀尚輕,無力反抗。被告犯案時亦沒有使用安全套,要求事主撫摸其陽具,被告又用手指及按摩棒插入事主私處,事主心理創傷及侮辱,無異於強姦,肉體上僅避免感染性病或懷孕。

陳官續指,被告犯案時使用了大量安眠藥佐匹克隆,令事主失去意識,更逐次增加劑量,對年幼小孩而言,其傷害不容輕視,事主其後已經出現過幻覺,還有可能因鎮靜效果而出現呼吸困難,故每項用藥罪另判處2年監禁分期執行,終就8罪共判被告囚13年。

案情指,被告為女事主X的生父,X自2022年7月起與胞兄及被告同住。X在2023年4月18日致電母親指,她醒來時發現有人脫掉了她的褲子,並哭訴被告曾虐待她3至4次。母親從內地回港後於2023年4月21日報案,X在錄影會面中透露被告曾對她作出1次企圖強姦及3次非禮的事件。

警方搜查涉案單位時,發現有36粒壯陽藥西地那非(Sildenafil)及一支電動按摩棒。被告在警誡下供稱,他曾非禮女兒,家中的藥丸均是春藥,他曾給X服用安眠藥兩次以便非禮X,但他稱僅曾用手指撫摸她的私處。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企圖強姦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企圖強姦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

2022年12月20日晚上,X睡覺時因疼痛驚醒,看見被告坐在其床邊,將手指插入其私處數分鐘。被告亦舌舔其私處,捉住她的手去撫摸他的陰莖,X欲哭並感到不舒服,試圖抽回手但不成功,被告問X舒不舒服,X搖頭回應。被告張開X雙腿,企圖將陽具插入X私處但未能成功,遂在X私處外摩擦陽具。

被告繼續強吻X,撫摸X胸部並舌舔X乳頭,X試圖推開被告,X事後想把事件告訴母親,但深怕被告會打她。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透露,他當晚曾讓X服用安眠藥佐匹克隆(zopiclone),待X入睡後非禮及企圖性交,他親吻X並上下其手,在X身上使用按摩棒,指插X陰道約30秒。他企圖與X性交時則因不舉而未能成事,故抓住X的手讓她觸摸自己的陽具,而X在半清醒狀態下曾問被告在做什麼並試圖推開他。

2023年1月12日,X在睡夢中被脫衣,驚醒發現被告在摸胸及指插私處,X感到痛楚並無力反抗,她不知道事件持續多久便睡著。X在近一星期後發訊息要求被告不要再摸她,被告稱一切會回復正常,要求她把事件保密。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透露,他當晚曾讓X服用8至10粒安眠藥佐匹克隆,趁X入睡後上下其手非禮。

同年4月上旬,被告要求X服用約10粒安眠藥,待X入睡及失去知覺後掀衣脫褲,親吻X的胸部和私處,指插X的私處約15至30秒;4月18日,被告要求X服用15粒安眠藥,X感頭暈乏力及產生幻覺,X醒來發現褲子被脫。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待X入睡後,為X脫去衫褲,親吻X的胸部和私處,指插X的私處約30秒。

案件編號:HCCC4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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