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大專生由2022年到2023年間,從交友程式認識4名女童,年乎14至15歲,悉數於數周內交往,再帶到時鐘酒店上下其手,更企圖強姦其中1名女童;另1名女童在雙方斷絕來往後翌月輕生,其母從女童遺物中揭發本案。他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企圖非法性交、企圖強姦等12罪。法官陳慶偉星期四(10月22日)判刑時指,被告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案中有受害人因而輕生,被告仍無悔意,看不到有其他案件比今次嚴重,終判囚10年。
被告范致遠(22歲,報稱大專生)承認12罪,包括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非禮、企圖強姦、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罪。
大專生性侵4名女童認12罪判囚10年
陳官引述被告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指被告為人非常病態,專門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趁對方情竇初開之際,迅速發展關係,以性剝削事主,除滿足性欲外別無所求。
陳官續指,被告承認出於性欲才跟少女約會,亦會同時約會數人,案中4名事主只代表小部份性伴侶。被告享受操控對方,短時間內取得信任來發展性關係,未見悔意,亦沒意識到行為錯誤。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分別評估其重犯機會屬中等偏高及高,被告對事主缺乏同理心或尊重,談及事主輕生時,也沒流露絲毫哀傷。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先在巴士後座非禮事主A,事主A原諒被告後,被告更得寸進尺在時鐘酒店企圖強姦對方。若非A頑強抵抗,被告想必早已得逞,行為與強姦無異,只是沒風險令A感染性病或懷孕。惟被告仍沒汲取教訓,還多次要求A沐浴時直播及性交。陳官指,犯案期間被告曾使用武力,違反信任,屬加刑因素,法庭要保護社會上少女免受潛在威脅。
陳官續指,被告企圖與另一事主X性交,分手後X不堪羞愧苦痛輕生,法庭明白其家人所承受的悲痛委實難以言喻,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極之深重,亦看不到有其他案件比今次嚴重,最終判處被告就12罪共判監10年。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在社交網站向年輕少女下手,屬精心策劃;案中有受害人因而輕生,被告仍無悔意。
案情指,被告在2023年8月透過小紅書認識14歲女童X,兩人交換電話號碼繼續聊天,網聊2日後,成為男女朋友,被告遂要求X和他傳送胸部及私處照片,被告亦向X傳送下體照片。兩人交往3日後,相約在旺角S Place時鐘酒店見面,在床上看電影時被告親吻X,上下其手,因X疼痛而暫停30分鐘後,被告續以陽具磨擦X下體15秒,企圖性交。被告因X感痛楚而暫停,被告表明如果X疼痛則不會性交,但要求X為他手淫,X以疲倦為由拒絕,被告則捉住X的手為自己手淫至射精,兩人其後沒再見面。
X翌月15日在家輕生,母親發現X曾向朋友發訊指當日在旺角被性侵,遂報警處理。被告被捕時警誡下承認在雙方同意下與X「做咗」,警方從檢獲被告的手機及電腦中,揭發另3名女童受害。
同年1月,被告在小紅書認識15歲女童Y,交往2、3周後初次見面,在旺角時鐘酒店房內打遊戲機,期間2人相擁親吻,被告撫摸Y胸部,Y應要求脫下上衣。同年7月,2人再次相約於該酒店,被告多次要求性交遭拒。
被告2022年8月在交友程式「探探」認識15歲女童Z,被告自稱救護員,家境非常富裕,2人交往後交換私處照片,以夫妻相稱。同月,在旺角某房間內初次見面,在床上觀賞電影時2人擁抱親吻,被告嘗試上下其手不果,Z感覺不妥,起身離去。
被告2022年在網絡遊戲中認識14歲女童A,2人兩周後交往,6月初次會面。被告送A回家時,2人坐在巴士上層後排,被告送贈香水,A依窗而睡時,被告伸手入衫內撫摸A胸部,A驚惶欲叫,被告馬上掩口道歉,解釋指自己太喜歡A,A接受。翌月,被告帶A到旺角時鐘酒店看電影,期間從上強行脫去A衣服,A無法掙脫被告,被告企圖強姦A,A不斷大叫喝罵被告,手腳並用阻止對方,又指自己未成年,而2人初相識,然後乘被告失平衡時逃去。被告事後向A道歉,A原諒被告,2人關係如初。被告其後向A承諾不再強逼A或帶A到酒店,A終答應直播淋浴,期間遭被告截圖。被告數日後表示意欲性交,A終忍無可忍決定分手。被告手機電腦內搜出兒童色情物品,包括39張照片及14段影片,當中拍攝到數名事主胸部及私處。
案件編號:HCCC44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