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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 因不舉未成事 認8罪判囚13年 官斥惡行難用筆墨形容

法庭事

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 因不舉未成事 認8罪判囚13年 官斥惡行難用筆墨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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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 因不舉未成事 認8罪判囚13年 官斥惡行難用筆墨形容

2026年10月20日 18:13 最後更新:18:13

53歲無業漢利用同住之便,於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間,多次餵安眠藥迷暈11歲親生女兒後,趁女兒熟睡時肆意上下其手,企圖性交時則因不舉而未能成事,亦曾在女兒身上使用按摩棒。他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企圖強姦等8罪,法官陳慶偉星期二(10月20日)判刑時指,被告使用大量安眠藥令事主失去意識,更逐次增加劑量,對小孩傷害不容輕視。被告企圖強姦僅因其身體欠佳未能成事,但卻與實際強姦相差無幾,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終判囚13年。

被告K.K.C.承認8罪,包括1項企圖強姦罪、3項非禮罪及4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因不舉未成事,認8罪判囚13年

五旬無業漢落藥企姦女兒,因不舉未成事,認8罪判囚13年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非常惡劣,女事主僅得11歲,被告身為父親,5個月內4次侵犯事主,更下藥令事主失去意識。即使事主苦苦哀求亦無法制止,被告惡行實在難以用筆墨形容。對於被告是否戀童一事,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各執一詞,但心理學家同意被告對幼童感興趣,重犯機會高。而事主事後因回憶過於痛苦,拒絕就創傷報告再次會面。

陳官指,被告企圖強姦,僅因其身體欠佳未能成事,但卻與實際強姦相差無幾。被告嚴重違反誠信須加刑,事主年紀尚輕,無力反抗。被告犯案時亦沒有使用安全套,要求事主撫摸其陽具,被告又用手指及按摩棒插入事主私處,事主心理創傷及侮辱,無異於強姦,肉體上僅避免感染性病或懷孕。

陳官續指,被告犯案時使用了大量安眠藥佐匹克隆,令事主失去意識,更逐次增加劑量,對年幼小孩而言,其傷害不容輕視,事主其後已經出現過幻覺,還有可能因鎮靜效果而出現呼吸困難,故每項用藥罪另判處2年監禁分期執行,終就8罪共判被告囚13年。

案情指,被告為女事主X的生父,X自2022年7月起與胞兄及被告同住。X在2023年4月18日致電母親指,她醒來時發現有人脫掉了她的褲子,並哭訴被告曾虐待她3至4次。母親從內地回港後於2023年4月21日報案,X在錄影會面中透露被告曾對她作出1次企圖強姦及3次非禮的事件。

警方搜查涉案單位時,發現有36粒壯陽藥西地那非(Sildenafil)及一支電動按摩棒。被告在警誡下供稱,他曾非禮女兒,家中的藥丸均是春藥,他曾給X服用安眠藥兩次以便非禮X,但他稱僅曾用手指撫摸她的私處。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企圖強姦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企圖強姦惡行實難以用筆墨形容。

2022年12月20日晚上,X睡覺時因疼痛驚醒,看見被告坐在其床邊,將手指插入其私處數分鐘。被告亦舌舔其私處,捉住她的手去撫摸他的陰莖,X欲哭並感到不舒服,試圖抽回手但不成功,被告問X舒不舒服,X搖頭回應。被告張開X雙腿,企圖將陽具插入X私處但未能成功,遂在X私處外摩擦陽具。

被告繼續強吻X,撫摸X胸部並舌舔X乳頭,X試圖推開被告,X事後想把事件告訴母親,但深怕被告會打她。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透露,他當晚曾讓X服用安眠藥佐匹克隆(zopiclone),待X入睡後非禮及企圖性交,他親吻X並上下其手,在X身上使用按摩棒,指插X陰道約30秒。他企圖與X性交時則因不舉而未能成事,故抓住X的手讓她觸摸自己的陽具,而X在半清醒狀態下曾問被告在做什麼並試圖推開他。

2023年1月12日,X在睡夢中被脫衣,驚醒發現被告在摸胸及指插私處,X感到痛楚並無力反抗,她不知道事件持續多久便睡著。X在近一星期後發訊息要求被告不要再摸她,被告稱一切會回復正常,要求她把事件保密。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透露,他當晚曾讓X服用8至10粒安眠藥佐匹克隆,趁X入睡後上下其手非禮。

同年4月上旬,被告要求X服用約10粒安眠藥,待X入睡及失去知覺後掀衣脫褲,親吻X的胸部和私處,指插X的私處約15至30秒;4月18日,被告要求X服用15粒安眠藥,X感頭暈乏力及產生幻覺,X醒來發現褲子被脫。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待X入睡後,為X脫去衫褲,親吻X的胸部和私處,指插X的私處約30秒。

案件編號:HCCC438/2025

59歲男文員於9月初在港鐵東鐵綫車廂內,因見女子吸引,拉開褲鍊,以下體緊貼對方大腿,其後女事主發現大腿上有透明液體,向港鐵職員求助。男文員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非禮罪,裁判官梁雅忻星期四(9月24日)判刑時指,被告以私處觸碰對方並留下液體,案情嚴重,惟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終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

被告盧偉國,被控於2026年9月7日,在大埔雅運路港鐵大埔墟站JM457號列車第7-1卡車廂內(往羅湖方向)猥褻侵犯一名女子X。

東鐵車廂內以陰莖緊貼女子大腿並射出透明液體,男文員認非禮罪

東鐵車廂內以陰莖緊貼女子大腿並射出透明液體,男文員認非禮罪

辯方早前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及心理報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求情指出,從被告遞交的求情信可見,被告已經承諾不會再犯,同時亦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夠考慮本案的各項情節酌情處理。

梁官判刑時指,公共交通工具是普遍市民經常乘搭的,經常有很多人流,一旦發生侵犯行為,受害人往往難以求救,亦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意。雖然被告被捕後即時認罪,但被告不單止以私處觸摸對方,甚至留下前列腺液體在對方身上,X經歷此事或許也會有陰影。被告更有前科,應知道干犯的後果。

梁官參考心理報告後指出,被告若不正視自身問題,重犯機會中等至高,但醫生並未建議將其送入精神病院,代表被告本身具備一定自我控制能力,視乎被告能否戰勝心魔,「呢個世界唔係淨係得你一個男人,但唔係個個男人都好似你咁。」梁官指,監禁在所難免,但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終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

裁判官梁雅忻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惟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終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

裁判官梁雅忻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惟考慮被告有真誠悔意,終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

今早臨開庭前,一名男子在旁聽席上激烈咳嗽,保安要求他先到庭外喝水。當男子站起時,疑因暈厥倒地。在場保安及警員上前協助,男子回復清醒後,由其母親陪同乘救護車離開。梁官判刑時告知被告,其兒子今日有到庭,惟因感不適送院,被告聞言哽咽落淚。

案情指,事發當日身穿短褲的事主X在大學站上車,當時車廂擠迫。當駛至大埔墟站時,X感覺右大腿裸露部分,被硬和暖的物體緊貼3下,之後感覺大腿上有溫暖而濕的液體。她轉身發現被告在拉褲鏈,而自己的大腿上有透明液體,懷疑是精液遂抹走。

X因非常害怕,故在太和站向港鐵職員求助。被告翌日被捕,其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因覺得X吸引,而拉開牛仔褲褲鏈拿出陽具非禮對方,並射出前列腺液體。

案件編號:FLCC211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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