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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工程師涉聖誕夜強姦醉酒女 首被告錄音認帶女事主上酒店並發生關係

法庭事

兩工程師涉聖誕夜強姦醉酒女 首被告錄音認帶女事主上酒店並發生關係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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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工程師涉聖誕夜強姦醉酒女 首被告錄音認帶女事主上酒店並發生關係

2026年03月23日 17:38 最後更新:18:56

2022年聖誕夜,一名女子與朋友到蘭桂坊酒吧消遣期間,因不勝酒力醉倒,其後四處遊蕩時被兩名陌生男子有機可乘,帶到灣仔皇悅酒店房間。翌日早上醒來發現自己全身赤裸,身旁有2名陌生男子,疑遭人強姦。兩名男工程師否認一項強姦罪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案件星期一(3月23日)於高等法院續審。庭上播放一段首被告錄音,指自己將女事主帶上酒店,並跟次被告輪流與事主發生關係。案件明續。

兩名被告依次為張慧豪(53歲,工程師)及林蘊韜(37歲,工程師),同被控一項強姦罪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控罪指他們於2022年12月25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3號皇悅酒店19樓1901號房內,強姦及企圖強姦女事主X。

兩工程師涉聖誕夜強姦醉酒女,首被告錄音認帶女事主上酒店並發生關係。

兩工程師涉聖誕夜強姦醉酒女,首被告錄音認帶女事主上酒店並發生關係。

庭上播放加州大廈及世紀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X均能認出自己。對於如何走到的士站的過程,X表示「唔記得」,只記得自己伏在欄杆上,身後有一把男聲對她說「起返身先」。控方問X是否記得被人抱起,X回應指當時自覺腳步不穩,「只記得佢抬起我,一路抱住我就唔知啦」,亦不記得自己曾上的士。

控方問X有否印象如何到達酒店房間,X指完全不記得自己如何進入酒店,但醒來時發現上下身均無衣物,期間曾見前方有一名有肚腩的陌生男子,因視線受阻,無法看見該男子下身有否穿衣物,同時背後有人「搞佢」。X表示不認識二人,對背後的人的行為持續多久、何時停止、及前方男子的動向,均毫無印象。

X續指,醒後意識到自己身處陌生環境,直至離開房間走到大堂尋找出口時,才確知自己身在酒店。控方問及是否曾同意他人帶進酒店、或同意任何性行為,X明確表示,當時的狀態而言,絕無可能同意,即使清醒亦不會同意。

控方另傳召證人賴志遠(音譯),為建築公司工程總監,分別於1996年及2019年左右認識兩被告。首被告張慧豪在案發後曾向證人發送數條信息,「我犯咗錯」、「I m a broken apple」、「昨晚同Johnny(次被告林蘊韜)went to LKF(蘭桂坊)」。

庭上又播放張發給證人的錄音,張在錄音中表示自己曾帶事主上酒店:「Johnny呢個衰仔真係有料到……我以為係佢帶返去㗎啦條女,原來係我帶返去㗎喎,仲要唔係同枱玩嗰啲,係竹升妹嚟㗎喎……」,並表示自己當時正與X發生性行為,但林推開他,讓他與X進行性行為。

辯方盤問證人時指,對話屬「麻甩佬」之間玩笑,若張分享艷遇,他亦只會當閒聊、一笑置之,不會追問真實性,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對話屬「麻甩佬」之間玩笑,若張分享艷遇,他亦只會當閒聊、一笑置之,不會追問真實性。

證人同意對話屬「麻甩佬」之間玩笑,若張分享艷遇,他亦只會當閒聊、一笑置之,不會追問真實性。

控方案情指,2名男被告當晚相約前往中環酒吧,事前預訂了灣仔皇悅酒店房間,X醉酒後四圍行走,X的朋友也找不到X。

X在的士站排隊時醉態盡現,伏在欄杆上時被首被告張慧豪盯着,張隨後扶起X帶上的士,前往灣仔皇悅酒店。張在酒店大堂致電次被告林蘊韜,林到場後與張合力抱X乘升降機 。

兩名被告帶X入酒店房後,X已經完全「斷片」,X翌日約9至10時醒來時,發現身旁有兩名陌生男子,她回憶有人曾觸摸其大腿及肛門,把陽具塞入其口中,意圖把陽具插入其下體,X因醉酒無力反抗。X憶起有人成功把陽具插入其下體,另一人則「因為陽具變軟所以沒有繼續」。

警察接報後到酒店房間搜出酒吧手帶、2個安全套及大量用過的紙巾等,法醫檢驗X的衣服時驗出兩名被告的DNA,X的胸罩內驗出兩名被告的唾液,紙巾上有X及兩名被告DNA,床單上有X的DNA、首被告張慧豪的血跡及精液殘迹。

警方在2022年12月26日拘捕兩名被告,首被告張慧豪在警誡下稱:「25號清晨我無喺皇悅酒店搞過個女仔,我無強迫過佢,係條女自願嘅」,張解釋「搞過個女仔」意指「與X做愛」。次被告林蘊韜在警誡下稱:「間酒店房我訂嘅,2022年12月24日晚,我同Jerry(首被告張慧豪)去蘭桂坊,返房見到Jerry同一個女子一齊,當晚我唔確定有冇同佢發生性行為」。

案件編號:HCCC96/2024

中年地盤工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在家要求與妻子行房不果,涉以鞋帶綑綁妻子雙手,扯下妻子內褲,強行發生性行為,其後更威脅燒炭以阻止妻子想離婚。涉案男子否認強姦罪及刑事恐嚇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定兩罪均罪成,案件星期一(2月9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以武力手段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期間沒使用安全套,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52歲被告Y.H.H.,被控於2022年10月17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公屋單位內強姦X;及威脅X會使她人身受傷,意圖使X受驚。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案情指,在2022年10月17日,X從外歸家後,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的要求被拒絕,隨後被告用鞋繩捆綁X的雙手,在X掙扎反抗無果、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X發生了約30分鐘的無安全套性交,且在X體內射精。過程中X眼泛淚光,無太大反抗,手腕也因捆綁造成輕微受傷。性行為結束後,被告並未為X鬆綁,反而將炭放在金屬盤內,揚言要與X一起燒炭尋短,並點燃了金屬盤邊的紙張進行恐嚇。直至X哭著答應原諒,被告才為其鬆綁,事後X向警方報案。

法庭曾考慮要求控方安排對X的心理創傷進行評估,但因X明確表示不願意參與,最終未能獲取心理創傷評估報告。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在經歷案件後,以「家破人亡」形容亦不為過,希望法庭判處不多於6年刑期。

法官譚耀豪引述辯方求情時引用案例列明,強姦罪加刑因素中,本案僅存在被告捆綁X雙手這一項,其餘如使用武器、精心策劃等加刑因素均未出現;且X在案發後曾表示不願就此案作追究並已原諒被告,反映事件對X未造成太大精神創傷。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辯方另指,本案被告僅點燃了炭旁的紙張,並未直接點燃炭本身。雖行為存在讓炭燃燒的風險,對X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且本案情節較案例更嚴重,但並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

惟譚官判刑時指出,強姦屬性質嚴重的罪行,量刑基準會根據加刑因素的存在向上調整。被告若使用不必要或過量的暴力,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強調,被告過往無刑事記錄並非刑期扣減的理由。

譚官表示,雖案發時X為被告的妻子,但她有權拒絕性交。被告明知X不同意,仍以武力手段侵犯其個人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而且被告捆綁X雙手並致其手腕輕微受傷,發生性行為時未使用安全套,並在X體內射精,此均為加刑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在性行為完成後,以燒炭尋短作威脅,點燃紙張的行為已對X造成驚嚇,且對其生命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情節較為惡劣。

譚官以5年監禁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因存有兩項加刑因素,刑期上調至5年9個月監禁。綜合案件情節,採納18個月監禁為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且沒任何刑期扣減,考慮整體案情,總刑期6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2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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