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女咖啡師2021年8月應約到旺角帝京酒店房內與兩名消防員友人飲酒,其間兩人涉嫌趁女子飲醉臥牀休息時輪流強姦她,各被控一項強姦罪,涉案兩名消防員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21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8日審訊。次被告陳卓軒續接受控方盤問,稱自己不了解「男上女下」性交姿勢,又指自己無意與X發展關係。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續盤問次被告陳卓軒,提到陳與X進行「男上女下」的性行為,陳指「我唔係咁知呢個名」。控方質疑,「單案去到今時今日,你話唔知男上女下係咩?」。陳用手指試圖形容性交姿勢,右手食指中指屈曲向下,表示X在床上張開雙腿,左手表示自己跪在床上,在X雙腿中間。陳稱「我唔會完全話我喺佢上面」。
控方指出,陳卓軒稱X「攝」在2名被告中間是虛構出來的,事實上並非X吃得太飽而叫停,是醉到要在床上蓋被休息。當時陳卓軒在X右邊,首被告李浩田在X左邊,並觀察X醉到甚麼程度。其後觀察到X「出唔到聲,做唔到啲乜」,因而變本加厲,按住X雙肩,並將陰莖插入X陰部。認為陳卓軒所指「冇肢體反抗」,其實是X醉到無法反抗。陳卓軒對上述指控全數不認同。
案件於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續指,以陳的體型,並雙手撐著張床,X無法擺脫,陳明知道X酒醉無法反抗,就違反X意願進行強姦,連安全套也沒有使用,是「獸慾發洩」。陳則指「唔覺得有任何動作去講唔好」。X沒有肢體拒絕,陳認為X是有醉意,但仍有意識,沒有出聲亦沒有反抗,更指「我覺得佢好享受,佢摸我心口」。控方反駁X並非摸心口,而是用力想推開他,陳稱「我唔認同」。
控方引述酒店閉路電視片段指出,陳和X離開酒店時,X的手袋和電話由陳拿著。控方質疑,現今年輕人機不離手,加上陳指X當時清醒,那為何X不自己拿回手袋,須由他人代勞?陳稱,因為X對他有好感和信任。控方續指陳沒有詢問X拿電話號碼,陳強調「我冇打算同佢發展」。
被告李浩田(31歲)及陳卓軒(29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控罪指2人於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新世紀廣場帝京酒店978號房強姦X。
案件編號HCCC230/2024
34歲商人與女友同居4年後,女友2024年5月另結新歡。商人分手後同月的月底涉擅闖前女友住所,強姦前女友。男商人否認1項強姦罪,於星期五(10月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在辯方盤問下,女事主X否認有為被告手淫,亦否認是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辯方大律師盤問時指,被告進入X住所單位時,X並沒睡著。被告上閣樓時對X說「想同你搞嘢」,而X回應「我想瞓覺先」。被告與X親吻,X有為被告手淫。X亦從來沒鬧被告「死變態」。被告沒說過連死也不怕,或要強姦X也「吹我唔脹」,並指X是自願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辯方續指,X離開家中時,被告跟着追出,X對他說「閉路電視影到我哋」,被告繼而拍X的大腿一下。X對上述一概否認。
女事主X對辯方上述指控一概否認。
女事主X作供時指,她被強姦時表示男友A「撈偏門」,男友可搞死被告,又指男友會為其報警。辯方質疑這說話是X在傳訊息給A時,對被告說的,X否認。X同意她在經濟上較強勢,但她不清楚性格是否也屬強勢。辯方指,X曾摑被告一巴,X同意;但X指與被告拍拖4年以來只掌摑過他一次。案件下周一(10月6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34歲被告朱江北,2019年11月認識現年33歲女事主X,2020年2月成為情侶並同居。X在2024年4月購入葵涌iCITY單位,同月認識男子A,翌月發展成情侶。X同月21日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同意。X於4日後通知被告上門收拾個人物品,被告要求X在場,指有事商談,X感擔憂,報警要求警員陪同,被告最終離開單位,並承諾以後不再聯絡X。
34歲被告朱江北否認1項強姦罪。
翌日早上7時半左右,X睡夢中聞到異樣,張開眼發現被告全身赤裸,向床走來。被告取去X電話,捉着X雙手,壓在床上,揚言「呢次係我哋最後一次性交,之後我就會走㗎喇」,X拒絕,警告指強姦罪行嚴重。被告回應「我死都唔怕,唔驚」,然後脫去事主內褲,強姦事主,X反抗不果。
事後被告如廁時,X伺機逃去,惟未到升降機位時,已遭被告拉回單位,被告用手拍打事主大腿。直至早上9時許,被告稱「唔再搞喇,我哋瞓覺喇」,X其後悄悄向男友發訊息求救,指被告正身處其住所內。X男友到場時,見被告開門,全身赤裸,男友即時帶走X並報警。警員下午近1時到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事主同意下性交。
案件編號:HCCC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