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次被告稱事主性交時「好享受」 無意與事主發展關係

法庭事

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次被告稱事主性交時「好享受」 無意與事主發展關係
法庭事

法庭事

兩消防員涉酒店輪姦26歲女友人 次被告稱事主性交時「好享受」 無意與事主發展關係

2025年05月21日 17:35 最後更新:17:35

26歲女咖啡師2021年8月應約到旺角帝京酒店房內與兩名消防員友人飲酒,其間兩人涉嫌趁女子飲醉臥牀休息時輪流強姦她,各被控一項強姦罪,涉案兩名消防員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三(21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8日審訊。次被告陳卓軒續接受控方盤問,稱自己不了解「男上女下」性交姿勢,又指自己無意與X發展關係。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續盤問次被告陳卓軒,提到陳與X進行「男上女下」的性行為,陳指「我唔係咁知呢個名」。控方質疑,「單案去到今時今日,你話唔知男上女下係咩?」。陳用手指試圖形容性交姿勢,右手食指中指屈曲向下,表示X在床上張開雙腿,左手表示自己跪在床上,在X雙腿中間。陳稱「我唔會完全話我喺佢上面」。

控方指出,陳卓軒稱X「攝」在2名被告中間是虛構出來的,事實上並非X吃得太飽而叫停,是醉到要在床上蓋被休息。當時陳卓軒在X右邊,首被告李浩田在X左邊,並觀察X醉到甚麼程度。其後觀察到X「出唔到聲,做唔到啲乜」,因而變本加厲,按住X雙肩,並將陰莖插入X陰部。認為陳卓軒所指「冇肢體反抗」,其實是X醉到無法反抗。陳卓軒對上述指控全數不認同。

案件於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於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續指,以陳的體型,並雙手撐著張床,X無法擺脫,陳明知道X酒醉無法反抗,就違反X意願進行強姦,連安全套也沒有使用,是「獸慾發洩」。陳則指「唔覺得有任何動作去講唔好」。X沒有肢體拒絕,陳認為X是有醉意,但仍有意識,沒有出聲亦沒有反抗,更指「我覺得佢好享受,佢摸我心口」。控方反駁X並非摸心口,而是用力想推開他,陳稱「我唔認同」。

控方引述酒店閉路電視片段指出,陳和X離開酒店時,X的手袋和電話由陳拿著。控方質疑,現今年輕人機不離手,加上陳指X當時清醒,那為何X不自己拿回手袋,須由他人代勞?陳稱,因為X對他有好感和信任。控方續指陳沒有詢問X拿電話號碼,陳強調「我冇打算同佢發展」。

被告李浩田(31歲)及陳卓軒(29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控罪指2人於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新世紀廣場帝京酒店978號房強姦X。

案件編號HCCC230/2024

中年地盤工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在家要求與妻子行房不果,涉以鞋帶綑綁妻子雙手,扯下妻子內褲,強行發生性行為,其後更威脅燒炭以阻止妻子想離婚。涉案男子否認強姦罪及刑事恐嚇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定兩罪均罪成,案件星期一(2月9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以武力手段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期間沒使用安全套,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52歲被告Y.H.H.,被控於2022年10月17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公屋單位內強姦X;及威脅X會使她人身受傷,意圖使X受驚。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案情指,在2022年10月17日,X從外歸家後,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的要求被拒絕,隨後被告用鞋繩捆綁X的雙手,在X掙扎反抗無果、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X發生了約30分鐘的無安全套性交,且在X體內射精。過程中X眼泛淚光,無太大反抗,手腕也因捆綁造成輕微受傷。性行為結束後,被告並未為X鬆綁,反而將炭放在金屬盤內,揚言要與X一起燒炭尋短,並點燃了金屬盤邊的紙張進行恐嚇。直至X哭著答應原諒,被告才為其鬆綁,事後X向警方報案。

法庭曾考慮要求控方安排對X的心理創傷進行評估,但因X明確表示不願意參與,最終未能獲取心理創傷評估報告。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在經歷案件後,以「家破人亡」形容亦不為過,希望法庭判處不多於6年刑期。

法官譚耀豪引述辯方求情時引用案例列明,強姦罪加刑因素中,本案僅存在被告捆綁X雙手這一項,其餘如使用武器、精心策劃等加刑因素均未出現;且X在案發後曾表示不願就此案作追究並已原諒被告,反映事件對X未造成太大精神創傷。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辯方另指,本案被告僅點燃了炭旁的紙張,並未直接點燃炭本身。雖行為存在讓炭燃燒的風險,對X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且本案情節較案例更嚴重,但並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

惟譚官判刑時指出,強姦屬性質嚴重的罪行,量刑基準會根據加刑因素的存在向上調整。被告若使用不必要或過量的暴力,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強調,被告過往無刑事記錄並非刑期扣減的理由。

譚官表示,雖案發時X為被告的妻子,但她有權拒絕性交。被告明知X不同意,仍以武力手段侵犯其個人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而且被告捆綁X雙手並致其手腕輕微受傷,發生性行為時未使用安全套,並在X體內射精,此均為加刑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在性行為完成後,以燒炭尋短作威脅,點燃紙張的行為已對X造成驚嚇,且對其生命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情節較為惡劣。

譚官以5年監禁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因存有兩項加刑因素,刑期上調至5年9個月監禁。綜合案件情節,採納18個月監禁為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且沒任何刑期扣減,考慮整體案情,總刑期6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204/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