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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 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判囚6年

法庭事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 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判囚6年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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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 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判囚6年

2026年02月09日 15:49 最後更新:16:04

中年地盤工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在家要求與妻子行房不果,涉以鞋帶綑綁妻子雙手,扯下妻子內褲,強行發生性行為,其後更威脅燒炭以阻止妻子想離婚。涉案男子否認強姦罪及刑事恐嚇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定兩罪均罪成,案件星期一(2月9日)在高等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以武力手段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期間沒使用安全套,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52歲被告Y.H.H.,被控於2022年10月17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公屋單位內強姦X;及威脅X會使她人身受傷,意圖使X受驚。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強姦妻子後威脅燒炭同歸於盡,地盤工被裁定刑恐等兩罪罪成。

案情指,在2022年10月17日,X從外歸家後,被告提出發生性行為的要求被拒絕,隨後被告用鞋繩捆綁X的雙手,在X掙扎反抗無果、明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X發生了約30分鐘的無安全套性交,且在X體內射精。過程中X眼泛淚光,無太大反抗,手腕也因捆綁造成輕微受傷。性行為結束後,被告並未為X鬆綁,反而將炭放在金屬盤內,揚言要與X一起燒炭尋短,並點燃了金屬盤邊的紙張進行恐嚇。直至X哭著答應原諒,被告才為其鬆綁,事後X向警方報案。

法庭曾考慮要求控方安排對X的心理創傷進行評估,但因X明確表示不願意參與,最終未能獲取心理創傷評估報告。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在經歷案件後,以「家破人亡」形容亦不為過,希望法庭判處不多於6年刑期。

法官譚耀豪引述辯方求情時引用案例列明,強姦罪加刑因素中,本案僅存在被告捆綁X雙手這一項,其餘如使用武器、精心策劃等加刑因素均未出現;且X在案發後曾表示不願就此案作追究並已原諒被告,反映事件對X未造成太大精神創傷。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侵犯妻子的個人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此為加刑因素,遂判囚6年。

辯方另指,本案被告僅點燃了炭旁的紙張,並未直接點燃炭本身。雖行為存在讓炭燃燒的風險,對X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且本案情節較案例更嚴重,但並非同類控罪中最嚴重。

惟譚官判刑時指出,強姦屬性質嚴重的罪行,量刑基準會根據加刑因素的存在向上調整。被告若使用不必要或過量的暴力,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強調,被告過往無刑事記錄並非刑期扣減的理由。

譚官表示,雖案發時X為被告的妻子,但她有權拒絕性交。被告明知X不同意,仍以武力手段侵犯其個人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而且被告捆綁X雙手並致其手腕輕微受傷,發生性行為時未使用安全套,並在X體內射精,此均為加刑因素。法庭認為,被告在性行為完成後,以燒炭尋短作威脅,點燃紙張的行為已對X造成驚嚇,且對其生命安全構成實際威脅,情節較為惡劣。

譚官以5年監禁為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因存有兩項加刑因素,刑期上調至5年9個月監禁。綜合案件情節,採納18個月監禁為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且沒任何刑期扣減,考慮整體案情,總刑期6年監禁。

案件編號:HCCC204/2024

34歲時任消防員涉嫌於2021年在服務式住宅酒店內親自下廚設宴款待女網友,期間女方飲用白酒後感頭暈而「斷片」,翌日醒來後獲告知二人已發生性行為。被告否認強姦罪後受審,被裁定罪成。特委法官郭棟明於星期一(3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親撰的求情信也沒對事主致歉,可見他毫無悔意,且故意不戴安全套以滿足慾念,最終判囚8年半。

被告陳鈞濬(現34歲,案發時任職消防員),他被控於2021年7月9日至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荃灣青山公路某房間強姦女子X。

辯方曾提出被告自2022年5月被拘捕,惟直至2023年2月才被起訴,長達9個月的審訊拖延對被告造成焦慮,希望可酌情減刑。惟郭官表示,當時正值疫情,同時亦積壓不少案件,認為這不是一個很嚴重的延誤而引致焦慮。

時任消防員趁女網友醉酒後強姦,判囚8年半。

時任消防員趁女網友醉酒後強姦,判囚8年半。

郭官判刑時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主X在進入房間前與離開後的狀態明顯異常;再結合X的證供及專家意見,陪審團必然接納X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期間,受到藥物影響而失去反抗能力。而醫學專家指出,藥物極大可能是迷姦水的前驅藥物「1,4-丁二醇」。雖在X體內未能驗出藥物成分,但迷姦水無色無味,會在數小時內消失,這才不能在X身體找出藥物痕跡。

郭官續指,本案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並非一時衝動或情不自禁;被告與X發生性行為時,完全沒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令X面臨懷孕及感染性病的風險,加深了X的精神創傷;更嚴重的是,被告自身管有安全套,卻在明知X受藥物影響、無法反抗的情況下,任被告魚肉,被告仍選擇不使用安全套去達致滿足慾念。

郭官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X在本案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社交往來、結識新朋友及尋找伴侶的能力。即使有良好的家庭與精神科支援,但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郭官亦希望X能盡早走出陰霾。

法官指被告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親撰的求情信也沒對事主致歉,可見他毫無悔意,且故意不戴安全套以滿足慾念。

法官指被告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親撰的求情信也沒對事主致歉,可見他毫無悔意,且故意不戴安全套以滿足慾念。

法庭在量刑時,除要考慮控罪的嚴重性,亦需兼顧洗雪X的受屈。被告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曾就讀職業訓練局課程,修讀屋宇裝備、冷氣及建築相關課程,平日對家庭負責、努力進修。親友求情信亦指被告本質不是壞人,其亦孜孜不倦努力學習。但法庭認為在犯下嚴重罪行後,背景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郭官指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我要就本案對家人、朋友、同事及社會大眾所造成的影響致最誠摯的歉意」,直斥本案沒影響社會大眾,真正受嚴重傷害的只有女事主X一人,但從被告求情信中,完全看不到被告對事主有絲毫歉意,考慮被告有預謀使用藥物迷姦X、沒使用預防措施,且沒有悔意,最終判囚8年半。

案件編號:HCCC9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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