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時任消防員涉嫌於2021年在服務式住宅酒店內親自下廚設宴款待女網友,期間女方飲用白酒後感頭暈而「斷片」,翌日醒來後獲告知二人已發生性行為。被告否認強姦罪後受審,被裁定罪成。特委法官郭棟明於星期一(3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親撰的求情信也沒對事主致歉,可見他毫無悔意,且故意不戴安全套以滿足慾念,最終判囚8年半。
被告陳鈞濬(現34歲,案發時任職消防員),他被控於2021年7月9日至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荃灣青山公路某房間強姦女子X。
辯方曾提出被告自2022年5月被拘捕,惟直至2023年2月才被起訴,長達9個月的審訊拖延對被告造成焦慮,希望可酌情減刑。惟郭官表示,當時正值疫情,同時亦積壓不少案件,認為這不是一個很嚴重的延誤而引致焦慮。
時任消防員趁女網友醉酒後強姦,判囚8年半。
郭官判刑時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主X在進入房間前與離開後的狀態明顯異常;再結合X的證供及專家意見,陪審團必然接納X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期間,受到藥物影響而失去反抗能力。而醫學專家指出,藥物極大可能是迷姦水的前驅藥物「1,4-丁二醇」。雖在X體內未能驗出藥物成分,但迷姦水無色無味,會在數小時內消失,這才不能在X身體找出藥物痕跡。
郭官續指,本案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並非一時衝動或情不自禁;被告與X發生性行為時,完全沒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令X面臨懷孕及感染性病的風險,加深了X的精神創傷;更嚴重的是,被告自身管有安全套,卻在明知X受藥物影響、無法反抗的情況下,任被告魚肉,被告仍選擇不使用安全套去達致滿足慾念。
郭官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X在本案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社交往來、結識新朋友及尋找伴侶的能力。即使有良好的家庭與精神科支援,但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郭官亦希望X能盡早走出陰霾。
法官指被告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親撰的求情信也沒對事主致歉,可見他毫無悔意,且故意不戴安全套以滿足慾念。
法庭在量刑時,除要考慮控罪的嚴重性,亦需兼顧洗雪X的受屈。被告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曾就讀職業訓練局課程,修讀屋宇裝備、冷氣及建築相關課程,平日對家庭負責、努力進修。親友求情信亦指被告本質不是壞人,其亦孜孜不倦努力學習。但法庭認為在犯下嚴重罪行後,背景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郭官指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我要就本案對家人、朋友、同事及社會大眾所造成的影響致最誠摯的歉意」,直斥本案沒影響社會大眾,真正受嚴重傷害的只有女事主X一人,但從被告求情信中,完全看不到被告對事主有絲毫歉意,考慮被告有預謀使用藥物迷姦X、沒使用預防措施,且沒有悔意,最終判囚8年半。
案件編號:HCCC93/2023
2022年聖誕夜,一名女子與朋友到蘭桂坊酒吧消遣期間,因不勝酒力醉倒,其後四處遊蕩時被兩名陌生男子有機可乘,帶到灣仔皇悅酒店房間。翌日早上醒來發現自己全身赤裸,身旁有2名陌生男子,疑遭人強姦。兩名男工程師否認一項強姦罪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案件星期一(3月23日)於高等法院續審。庭上播放一段首被告錄音,指自己將女事主帶上酒店,並跟次被告輪流與事主發生關係。案件明續。
兩名被告依次為張慧豪(53歲,工程師)及林蘊韜(37歲,工程師),同被控一項強姦罪及一項企圖強姦罪。控罪指他們於2022年12月25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3號皇悅酒店19樓1901號房內,強姦及企圖強姦女事主X。
兩工程師涉聖誕夜強姦醉酒女,首被告錄音認帶女事主上酒店並發生關係。
庭上播放加州大廈及世紀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X均能認出自己。對於如何走到的士站的過程,X表示「唔記得」,只記得自己伏在欄杆上,身後有一把男聲對她說「起返身先」。控方問X是否記得被人抱起,X回應指當時自覺腳步不穩,「只記得佢抬起我,一路抱住我就唔知啦」,亦不記得自己曾上的士。
控方問X有否印象如何到達酒店房間,X指完全不記得自己如何進入酒店,但醒來時發現上下身均無衣物,期間曾見前方有一名有肚腩的陌生男子,因視線受阻,無法看見該男子下身有否穿衣物,同時背後有人「搞佢」。X表示不認識二人,對背後的人的行為持續多久、何時停止、及前方男子的動向,均毫無印象。
X續指,醒後意識到自己身處陌生環境,直至離開房間走到大堂尋找出口時,才確知自己身在酒店。控方問及是否曾同意他人帶進酒店、或同意任何性行為,X明確表示,當時的狀態而言,絕無可能同意,即使清醒亦不會同意。
控方另傳召證人賴志遠(音譯),為建築公司工程總監,分別於1996年及2019年左右認識兩被告。首被告張慧豪在案發後曾向證人發送數條信息,「我犯咗錯」、「I m a broken apple」、「昨晚同Johnny(次被告林蘊韜)went to LKF(蘭桂坊)」。
庭上又播放張發給證人的錄音,張在錄音中表示自己曾帶事主上酒店:「Johnny呢個衰仔真係有料到……我以為係佢帶返去㗎啦條女,原來係我帶返去㗎喎,仲要唔係同枱玩嗰啲,係竹升妹嚟㗎喎……」,並表示自己當時正與X發生性行為,但林推開他,讓他與X進行性行為。
辯方盤問證人時指,對話屬「麻甩佬」之間玩笑,若張分享艷遇,他亦只會當閒聊、一笑置之,不會追問真實性,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對話屬「麻甩佬」之間玩笑,若張分享艷遇,他亦只會當閒聊、一笑置之,不會追問真實性。
控方案情指,2名男被告當晚相約前往中環酒吧,事前預訂了灣仔皇悅酒店房間,X醉酒後四圍行走,X的朋友也找不到X。
X在的士站排隊時醉態盡現,伏在欄杆上時被首被告張慧豪盯着,張隨後扶起X帶上的士,前往灣仔皇悅酒店。張在酒店大堂致電次被告林蘊韜,林到場後與張合力抱X乘升降機 。
兩名被告帶X入酒店房後,X已經完全「斷片」,X翌日約9至10時醒來時,發現身旁有兩名陌生男子,她回憶有人曾觸摸其大腿及肛門,把陽具塞入其口中,意圖把陽具插入其下體,X因醉酒無力反抗。X憶起有人成功把陽具插入其下體,另一人則「因為陽具變軟所以沒有繼續」。
警察接報後到酒店房間搜出酒吧手帶、2個安全套及大量用過的紙巾等,法醫檢驗X的衣服時驗出兩名被告的DNA,X的胸罩內驗出兩名被告的唾液,紙巾上有X及兩名被告DNA,床單上有X的DNA、首被告張慧豪的血跡及精液殘迹。
警方在2022年12月26日拘捕兩名被告,首被告張慧豪在警誡下稱:「25號清晨我無喺皇悅酒店搞過個女仔,我無強迫過佢,係條女自願嘅」,張解釋「搞過個女仔」意指「與X做愛」。次被告林蘊韜在警誡下稱:「間酒店房我訂嘅,2022年12月24日晚,我同Jerry(首被告張慧豪)去蘭桂坊,返房見到Jerry同一個女子一齊,當晚我唔確定有冇同佢發生性行為」。
案件編號:HCCC9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