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地盤工人10年間強姦女兒14次,曾乘女兒來經時及生病時強姦對方,甚至明言「我生你出來,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直到女兒24歲時被姦後,忍無可忍報警求助。地盤工人早前承認強姦及未經同意下肛交共15罪,案件星期二(8月18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直斥被告視女兒為性玩具,完全漠視其身心創傷,令女兒10年來活在煉獄中,悔意流於表面,終重判監禁22年。
被告Y.S.承認14項強姦及1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共15罪。
四旬躁父淫辱親女10載認強姦等15罪,重囚22年
郭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任職地盤工人,事主及幼子先後於2000年及2004年在深圳出生,被告2012年移居香港。郭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工作勤勞,早出晚歸,支撐家庭生計。但郭官反駁被告妻子同樣需要工作,工時甚至比被告更長。
郭官另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患上嚴重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經常失眠、心情低落,持續受性侵痛苦回憶纏繞,間中出現短暫解離症,擔心在街上遇到父親,當遇見與父親相似的男子時,會明顯感恐懼、焦慮,亦相信被告獲釋後會尋仇,想過離港確保安全。雖然用藥後情況改善,惟事主仍受副作用困擾。
郭官指,即便如此,事主仍努力維持正常工作及社交生活,從家人得到支持力量,接受心理治療後顯著改善,然而去年接觸父系親屬後病情復發,喪失動力,逃避社會。
郭官曾一度考慮判處被告無限期監禁,惟見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性罪行機會屬低至中等,沒戀童等性癖好,對社會不致於危險得要判處無限期監禁。然而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悔意有限,對犯案過程表述不一,輕視案情及對女兒的影響,需要持續評估重犯風險。
郭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會面時表現迴避,初時合作尚見笑容,後來談及案發過程時逐漸激動,更認為案情誇大而不禁失笑,質疑無需要查問下去,要求終止會面。被告被捕後警誡下保持沉默,錄影會面中在律師陪同下拒絕回答問題,郭官認為被告悔意流於表面,認罪僅因定罪無可避免,除此之外沒其他因素值得減刑。
特委法官郭棟明直斥被告視女兒為性玩具,完全漠視其身心創傷,令女兒10年來活在煉獄中,悔意流於表面。
郭官續指,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暴打家人,會阻止事主回鄉探親。被告更曾試過持刀威嚇家人,摔破家中物品,家人驚恐之下,總不敢拒絕被告。被告更經常查問事主經期,以在體內射精,再買避孕藥給事主避孕,又曾強迫事主網購壯陽藥及潤滑劑,供犯案時使用。
郭官指,被告強姦事主,自行決定強姦時間方式,視事主為性玩具,完全漠視其身心創傷,明明有能力克制自己中止犯案,卻一直縱容一己野性凌辱事主,令女兒10年來活於煉獄之中,若非事主前年挺身而出報案,被告定必繼續侵犯事主,本案案情之重,幾乎無出其右。
郭官就15罪判處被告監禁22年,直言被告沒有一日不應得,若然行為良好被告服刑15年左右便會獲釋。但15年鐵窗生活顯然不足以彌補事主10年苦難,寄語被告好好反省自己所作所為,衷心希望事主早日忘卻傷痛,重過新生。
案件編號:HCCC15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