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地盤工人10年間強姦女兒14次,曾乘女兒來經時及生病時強姦對方,甚至明言「我生你出來,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直到女兒24歲時被姦後,忍無可忍報警求助。地盤工人早前承認強姦及未經同意下肛交共15罪,案件星期二(8月18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直斥被告視女兒為性玩具,完全漠視其身心創傷,令女兒10年來活在煉獄中,悔意流於表面,終重判監禁22年。
被告Y.S.承認14項強姦及1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共15罪。
四旬躁父淫辱親女10載認強姦等15罪,重囚22年
郭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任職地盤工人,事主及幼子先後於2000年及2004年在深圳出生,被告2012年移居香港。郭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工作勤勞,早出晚歸,支撐家庭生計。但郭官反駁被告妻子同樣需要工作,工時甚至比被告更長。
郭官另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患上嚴重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經常失眠、心情低落,持續受性侵痛苦回憶纏繞,間中出現短暫解離症,擔心在街上遇到父親,當遇見與父親相似的男子時,會明顯感恐懼、焦慮,亦相信被告獲釋後會尋仇,想過離港確保安全。雖然用藥後情況改善,惟事主仍受副作用困擾。
郭官指,即便如此,事主仍努力維持正常工作及社交生活,從家人得到支持力量,接受心理治療後顯著改善,然而去年接觸父系親屬後病情復發,喪失動力,逃避社會。
郭官曾一度考慮判處被告無限期監禁,惟見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性罪行機會屬低至中等,沒戀童等性癖好,對社會不致於危險得要判處無限期監禁。然而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悔意有限,對犯案過程表述不一,輕視案情及對女兒的影響,需要持續評估重犯風險。
郭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會面時表現迴避,初時合作尚見笑容,後來談及案發過程時逐漸激動,更認為案情誇大而不禁失笑,質疑無需要查問下去,要求終止會面。被告被捕後警誡下保持沉默,錄影會面中在律師陪同下拒絕回答問題,郭官認為被告悔意流於表面,認罪僅因定罪無可避免,除此之外沒其他因素值得減刑。
特委法官郭棟明直斥被告視女兒為性玩具,完全漠視其身心創傷,令女兒10年來活在煉獄中,悔意流於表面。
郭官續指,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暴打家人,會阻止事主回鄉探親。被告更曾試過持刀威嚇家人,摔破家中物品,家人驚恐之下,總不敢拒絕被告。被告更經常查問事主經期,以在體內射精,再買避孕藥給事主避孕,又曾強迫事主網購壯陽藥及潤滑劑,供犯案時使用。
郭官指,被告強姦事主,自行決定強姦時間方式,視事主為性玩具,完全漠視其身心創傷,明明有能力克制自己中止犯案,卻一直縱容一己野性凌辱事主,令女兒10年來活於煉獄之中,若非事主前年挺身而出報案,被告定必繼續侵犯事主,本案案情之重,幾乎無出其右。
郭官就15罪判處被告監禁22年,直言被告沒有一日不應得,若然行為良好被告服刑15年左右便會獲釋。但15年鐵窗生活顯然不足以彌補事主10年苦難,寄語被告好好反省自己所作所為,衷心希望事主早日忘卻傷痛,重過新生。
案件編號:HCCC154/2026
四名男女在尖沙咀諾士佛臺酒吧搭訕結識後,兩男一女轉場續攤,21歲女子醉酒睡覺時涉遭同齡男子強姦。男保險經紀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8月5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女事主X今供稱,自己曾推開被告,但沒有力氣「推唔開」。案件星期四(6日)續審。
被告張聰睿(現年24歲)被控於2023年7月7日,在香港紅磡衛安中心9樓903室強姦X。
女子酒醉後涉遭保險經紀強姦,女事主供稱曾推開被告但不果
辯方今續盤問女事主X,指案發時X同意與被告作出性行為;X對被告的言行舉止均屬主動;X清楚知道被告沒有強姦,而是X自願;X全不同意。辯方又質疑,當X說出「你啱啱強姦我」,而被告表示「我哋冇啊」,X沒作出反駁。X回應指「我有駁斥啊」,指的士錄像沒有收錄,並不代她沒有說過。
辯方指出,隨後X男友抵達見到X後,隨即與被告溝通,之後打算帶X前往醫院驗傷,即案發後X首要關注的是到醫院驗傷,而非第一時間報警,X不同意。
控方覆問時表示,X曾指沒有推開被告是因為沒有力氣,惟當辯方盤問時X指自己「有反抗有喊有嗌唔好。」X回應澄清,在被被告強吻及用其陽具插入時,自己有推開被告,「但係推唔開」。
控方另傳召被告友人陳翊巂出庭作供。陳供稱,當日與被告一同在酒吧消遣,兩人事前已飲下一至兩杯酒,其間上前與兩名陌生女子搭訕閒聊,雙方交談氣氛融洽。其後,陳提議轉場至其位於衛安中心的工作室繼續飲酒,其中一人表示要回家,而X則同意跟隨二人前往工作室。陳指,當時所有人均有飲酒,但未致醉酒狀態。抵達工作室後,三人繼續玩遊戲、閒聊及飲酒。
隨後X開始醉酒,支撐不住,在客廳與沙發上嘔吐。陳指,因客廳環境髒亂,他與被告一同攙扶X至另一間有沙發的會議室,其間X再次嘔吐。
清理完畢後,陳離開會議室到後樓梯抽煙,抽煙後再折返客廳時,看見X已經獨自回到客廳。X隨即掌摑並質問陳:「做乜嘢唔阻止」,但沒具體說明發生什麼事,陳亦未進一步追問。之後,陳與被告搭的士送X到地鐵站。
案件星期四(6日)續審。
的士司機察覺情況不對,讓X致電男友並讓他接X回去。此時,陳下車抽煙,司機則全程留在車內等候。待X男友抵達現場後,陳刻意站在遠處,沒參與被告與X男友之間的爭執。陳指,雙方溝通氣氛不睦,隨後警方接報到達現場。
庭上播放三人進入衛安中心的閉路電視片段,陳確認畫面內的三人身分,並指當時X的神智尚算清醒;隨後再播放三人離開大廈畫面,此時X 步伐不穩,需二人攙扶才能離開單位。
控方開案陳詞指,女事主X與被告素未謀面。案發當日,X與女友人前往尖沙咀諾士佛臺酒吧SPACE X消遣,被告與男友人陳翊巂向她們搭訕,四人一同飲酒聊天。其後女友人先行離去,留下X、被告及陳三人。
三人再到紅磡衛安中心續攤。X飲下數杯酒後,感醉意朦朧、意志模糊,並出現嘔吐及暈眩。被告見狀兩度以「公主抱」將X抱起,X曾用手抓緊沙發並虛弱抗拒稱「我唔舒服,唔好郁我」。陳亦隨行,X嘔吐在地上,兩人進行清潔。
X在睡夢中突然感覺被人強吻,對方甚至伸出舌頭,隨後更遭被告用手指抽插下體。X因痛楚驚醒,發現連身裙及內褲已被拉開,當時極度暈眩無力推開,再次昏睡。
迷糊中X隱約聽到脫皮帶聲,張開眼目睹被告右腳跪在梳化上,將陽具插入其陰道並快速抽插。X哭泣哀求「唔好」,直至被告停手後質問為何強姦她,被告回稱「我無射入去」。X事後大力摑陳翊巂,質問為何不阻止,陳則指自己當時在室外抽煙,毫不知情。X乘的士離開,車上致電男朋友,仍帶醉意,司機協助轉述情況。男友得知後隨即報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佢同我講話想搞嘢,我咪同佢扑嘢囉」。
案件編號:HCCC17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