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商人與女友同居4年後,女友2024年5月另結新歡。商人分手後同月的月底涉擅闖前女友住所,強姦前女友。男商人否認1項強姦罪,於星期五(10月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在辯方盤問下,女事主X否認有為被告手淫,亦否認是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辯方大律師盤問時指,被告進入X住所單位時,X並沒睡著。被告上閣樓時對X說「想同你搞嘢」,而X回應「我想瞓覺先」。被告與X親吻,X有為被告手淫。X亦從來沒鬧被告「死變態」。被告沒說過連死也不怕,或要強姦X也「吹我唔脹」,並指X是自願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辯方續指,X離開家中時,被告跟着追出,X對他說「閉路電視影到我哋」,被告繼而拍X的大腿一下。X對上述一概否認。
女事主X對辯方上述指控一概否認。
女事主X作供時指,她被強姦時表示男友A「撈偏門」,男友可搞死被告,又指男友會為其報警。辯方質疑這說話是X在傳訊息給A時,對被告說的,X否認。X同意她在經濟上較強勢,但她不清楚性格是否也屬強勢。辯方指,X曾摑被告一巴,X同意;但X指與被告拍拖4年以來只掌摑過他一次。案件下周一(10月6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34歲被告朱江北,2019年11月認識現年33歲女事主X,2020年2月成為情侶並同居。X在2024年4月購入葵涌iCITY單位,同月認識男子A,翌月發展成情侶。X同月21日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同意。X於4日後通知被告上門收拾個人物品,被告要求X在場,指有事商談,X感擔憂,報警要求警員陪同,被告最終離開單位,並承諾以後不再聯絡X。
34歲被告朱江北否認1項強姦罪。
翌日早上7時半左右,X睡夢中聞到異樣,張開眼發現被告全身赤裸,向床走來。被告取去X電話,捉着X雙手,壓在床上,揚言「呢次係我哋最後一次性交,之後我就會走㗎喇」,X拒絕,警告指強姦罪行嚴重。被告回應「我死都唔怕,唔驚」,然後脫去事主內褲,強姦事主,X反抗不果。
事後被告如廁時,X伺機逃去,惟未到升降機位時,已遭被告拉回單位,被告用手拍打事主大腿。直至早上9時許,被告稱「唔再搞喇,我哋瞓覺喇」,X其後悄悄向男友發訊息求救,指被告正身處其住所內。X男友到場時,見被告開門,全身赤裸,男友即時帶走X並報警。警員下午近1時到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事主同意下性交。
案件編號:HCCC92/2025
34歲時任消防員涉嫌於2021年在服務式住宅酒店內親自下廚設宴款待女網友,期間女方飲用白酒後感頭暈而「斷片」,翌日醒來後獲告知二人已發生性行為。被告否認強姦罪後受審,被裁定罪成。特委法官郭棟明於星期一(3月3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親撰的求情信也沒對事主致歉,可見他毫無悔意,且故意不戴安全套以滿足慾念,最終判囚8年半。
被告陳鈞濬(現34歲,案發時任職消防員),他被控於2021年7月9日至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荃灣青山公路某房間強姦女子X。
辯方曾提出被告自2022年5月被拘捕,惟直至2023年2月才被起訴,長達9個月的審訊拖延對被告造成焦慮,希望可酌情減刑。惟郭官表示,當時正值疫情,同時亦積壓不少案件,認為這不是一個很嚴重的延誤而引致焦慮。
時任消防員趁女網友醉酒後強姦,判囚8年半。
郭官判刑時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主X在進入房間前與離開後的狀態明顯異常;再結合X的證供及專家意見,陪審團必然接納X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期間,受到藥物影響而失去反抗能力。而醫學專家指出,藥物極大可能是迷姦水的前驅藥物「1,4-丁二醇」。雖在X體內未能驗出藥物成分,但迷姦水無色無味,會在數小時內消失,這才不能在X身體找出藥物痕跡。
郭官續指,本案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並非一時衝動或情不自禁;被告與X發生性行為時,完全沒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令X面臨懷孕及感染性病的風險,加深了X的精神創傷;更嚴重的是,被告自身管有安全套,卻在明知X受藥物影響、無法反抗的情況下,任被告魚肉,被告仍選擇不使用安全套去達致滿足慾念。
郭官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X在本案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社交往來、結識新朋友及尋找伴侶的能力。即使有良好的家庭與精神科支援,但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郭官亦希望X能盡早走出陰霾。
法官指被告屬有計劃、有預謀犯案,親撰的求情信也沒對事主致歉,可見他毫無悔意,且故意不戴安全套以滿足慾念。
法庭在量刑時,除要考慮控罪的嚴重性,亦需兼顧洗雪X的受屈。被告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曾就讀職業訓練局課程,修讀屋宇裝備、冷氣及建築相關課程,平日對家庭負責、努力進修。親友求情信亦指被告本質不是壞人,其亦孜孜不倦努力學習。但法庭認為在犯下嚴重罪行後,背景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郭官指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我要就本案對家人、朋友、同事及社會大眾所造成的影響致最誠摯的歉意」,直斥本案沒影響社會大眾,真正受嚴重傷害的只有女事主X一人,但從被告求情信中,完全看不到被告對事主有絲毫歉意,考慮被告有預謀使用藥物迷姦X、沒使用預防措施,且沒有悔意,最終判囚8年半。
案件編號:HCCC9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