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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商人否認強姦已分手女友 女事主作供否認為被告手淫及自願發生性行為

法庭事

34歲商人否認強姦已分手女友 女事主作供否認為被告手淫及自願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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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商人否認強姦已分手女友 女事主作供否認為被告手淫及自願發生性行為

2025年10月03日 16:34 最後更新:18:58

34歲商人與女友同居4年後,女友2024年5月另結新歡。商人分手後同月的月底涉擅闖前女友住所,強姦前女友。男商人否認1項強姦罪,於星期五(10月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在辯方盤問下,女事主X否認有為被告手淫,亦否認是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辯方大律師盤問時指,被告進入X住所單位時,X並沒睡著。被告上閣樓時對X說「想同你搞嘢」,而X回應「我想瞓覺先」。被告與X親吻,X有為被告手淫。X亦從來沒鬧被告「死變態」。被告沒說過連死也不怕,或要強姦X也「吹我唔脹」,並指X是自願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辯方續指,X離開家中時,被告跟着追出,X對他說「閉路電視影到我哋」,被告繼而拍X的大腿一下。X對上述一概否認。

女事主X對辯方上述指控一概否認。

女事主X對辯方上述指控一概否認。

女事主X作供時指,她被強姦時表示男友A「撈偏門」,男友可搞死被告,又指男友會為其報警。辯方質疑這說話是X在傳訊息給A時,對被告說的,X否認。X同意她在經濟上較強勢,但她不清楚性格是否也屬強勢。辯方指,X曾摑被告一巴,X同意;但X指與被告拍拖4年以來只掌摑過他一次。案件下周一(10月6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34歲被告朱江北,2019年11月認識現年33歲女事主X,2020年2月成為情侶並同居。X在2024年4月購入葵涌iCITY單位,同月認識男子A,翌月發展成情侶。X同月21日向被告提出分手,被告同意。X於4日後通知被告上門收拾個人物品,被告要求X在場,指有事商談,X感擔憂,報警要求警員陪同,被告最終離開單位,並承諾以後不再聯絡X。

34歲被告朱江北否認1項強姦罪。

34歲被告朱江北否認1項強姦罪。

翌日早上7時半左右,X睡夢中聞到異樣,張開眼發現被告全身赤裸,向床走來。被告取去X電話,捉着X雙手,壓在床上,揚言「呢次係我哋最後一次性交,之後我就會走㗎喇」,X拒絕,警告指強姦罪行嚴重。被告回應「我死都唔怕,唔驚」,然後脫去事主內褲,強姦事主,X反抗不果。

事後被告如廁時,X伺機逃去,惟未到升降機位時,已遭被告拉回單位,被告用手拍打事主大腿。直至早上9時許,被告稱「唔再搞喇,我哋瞓覺喇」,X其後悄悄向男友發訊息求救,指被告正身處其住所內。X男友到場時,見被告開門,全身赤裸,男友即時帶走X並報警。警員下午近1時到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事主同意下性交。

案件編號:HCCC92/2025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再被揭發涉及司法抄襲,在南太電子股份糾紛。上訴庭裁定,陳官在原審時撰寫的判詞有近九成半段落抄襲被告一方的陳詞,未能展現獨立司法思考,下令案件發還由另一名法官重審。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原告為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及其胞妹顧明芳、梁永欣及梁永鋯,被告為前妹夫朱嘉楨。顧明均一方指控朱嘉楨曾承諾以受託人身份持有約值4,000萬元的南太母公司股份,入稟要求對方交出股份。陳嘉信於前年裁定顧明均一方敗訴,並下令須支付訟費。

陳官在判詞中指出,被告朱嘉楨早在1992年因財困以400萬元賣出有關股份,並已通知顧明均,認為其後不可能主動建議交還股份。陳官又指,顧明均在胞妹離婚22年後才突然指控前妹夫受託持有股份,有關說法全無證據支持。

顧明均一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直指陳官的判詞中近九成半段落抄襲被告一方的開案及結案陳詞。上訴庭接納此觀點,認為判詞無從顯示陳官曾考慮雙方矛盾的證供或陳詞,亦未就案中重要議題作出獨立裁斷。

雖然與訟雙方均希望避免重審,認為重審耗費時間、金錢與資源,極不理想,屬下下之策。然而上訴庭指出,由於判詞顯示陳官在裁決前未有恰當考慮對原告有利的證據,導致案件在原審時未獲妥當裁斷。上訴庭無法代替原審法官,在未處理口頭證供矛盾的情況下以案情證據作出推論,因此必須重審以衡量各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並下令交由另一名法官負責。

事實上,陳嘉信已非首次因司法抄襲被上訴庭裁定案件須重審。2021年,陳官審理星洲藥業的「黃道人活絡油」等商品侵犯「黃道益活絡油」商標一案時,判詞被指有九成八與原告書面陳詞相同。星洲藥業上訴得直,上訴庭強調司法抄襲對執行公義帶來不利影響,下令案件交由另一法官重審。

陳嘉信。資料圖片

陳嘉信。資料圖片

此外,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的孻子羅啟瑞,2018年入稟指控其三哥羅嘉瑞違反信託責任,要求撤銷羅嘉瑞作為家族信託任命人及監護人的資格,並撤換家族信託受託人滙豐信託等。陳官當時剔除部分申索段落,羅啟瑞上訴得直,上訴庭提到陳官整份判詞約有九成二屬抄襲,最終將整案交予另一法官處理。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就陳嘉信的抄襲行為曾作出嚴肅訓誡,陳官當時表示明白和同意。

案件編號:CACV 42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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