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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香港國際商事法庭 司法機構:審理複雜涉案金額大國際商業糾紛

政事

擬設香港國際商事法庭 司法機構:審理複雜涉案金額大國際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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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香港國際商事法庭 司法機構:審理複雜涉案金額大國際商業糾紛

2026年05月28日 11:49 最後更新:13:04

司法機構宣布,計劃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作為高等法院轄下的專責分庭,專門審理複雜且涉案金額巨大的國際及跨境商業糾紛。高等法院大樓其中一層將指定供該法庭使用。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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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國際商業需求

司法機構表示,近年國際及跨境商業活動蓬勃發展,各方對設立專責法庭以處理複雜法律及事實問題的需求與日俱增。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正是對這些需求的恰當回應。此舉將使香港現有的爭議解決架構更為完善,連同仲裁和調解,為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各方提供全面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方案。該法庭提供的司法程序具備顯著優勢,包括具透明度和權威性的司法裁定、有系統的上訴程序,以及在相關相互安排下,判決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的確定性。

法官組成與程序特點

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將由具備豐富商事法經驗的本地法官審理案件。根據現行法律框架,亦可邀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傑出資深法官或法律執業者,以專案方式參與審理。在適當情況下,法庭可邀請裁判委員及專家協助法官處理不同的專門範疇。作為高等法院轄下的法庭,其設立已具備《高等法院條例》及《高等法院規則》提供的法律框架。司法機構將發布專用實務指示,訂明法庭的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案件類別及詳細程序。法庭將廣泛運用科技,包括遙距聆訊及電子存檔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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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固香港國際地位

司法機構強調,設立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可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國際爭議解決樞紐的地位,配合國家「十五五」規劃。此舉亦彰顯對司法卓越和專業的堅定承諾,有助於強化香港在全球法律和商業社群中的角色,鞏固其作為備受推崇的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再被揭發涉及司法抄襲,在南太電子股份糾紛。上訴庭裁定,陳官在原審時撰寫的判詞有近九成半段落抄襲被告一方的陳詞,未能展現獨立司法思考,下令案件發還由另一名法官重審。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原告為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及其胞妹顧明芳、梁永欣及梁永鋯,被告為前妹夫朱嘉楨。顧明均一方指控朱嘉楨曾承諾以受託人身份持有約值4,000萬元的南太母公司股份,入稟要求對方交出股份。陳嘉信於前年裁定顧明均一方敗訴,並下令須支付訟費。

陳官在判詞中指出,被告朱嘉楨早在1992年因財困以400萬元賣出有關股份,並已通知顧明均,認為其後不可能主動建議交還股份。陳官又指,顧明均在胞妹離婚22年後才突然指控前妹夫受託持有股份,有關說法全無證據支持。

顧明均一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直指陳官的判詞中近九成半段落抄襲被告一方的開案及結案陳詞。上訴庭接納此觀點,認為判詞無從顯示陳官曾考慮雙方矛盾的證供或陳詞,亦未就案中重要議題作出獨立裁斷。

雖然與訟雙方均希望避免重審,認為重審耗費時間、金錢與資源,極不理想,屬下下之策。然而上訴庭指出,由於判詞顯示陳官在裁決前未有恰當考慮對原告有利的證據,導致案件在原審時未獲妥當裁斷。上訴庭無法代替原審法官,在未處理口頭證供矛盾的情況下以案情證據作出推論,因此必須重審以衡量各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並下令交由另一名法官負責。

事實上,陳嘉信已非首次因司法抄襲被上訴庭裁定案件須重審。2021年,陳官審理星洲藥業的「黃道人活絡油」等商品侵犯「黃道益活絡油」商標一案時,判詞被指有九成八與原告書面陳詞相同。星洲藥業上訴得直,上訴庭強調司法抄襲對執行公義帶來不利影響,下令案件交由另一法官重審。

陳嘉信。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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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的孻子羅啟瑞,2018年入稟指控其三哥羅嘉瑞違反信託責任,要求撤銷羅嘉瑞作為家族信託任命人及監護人的資格,並撤換家族信託受託人滙豐信託等。陳官當時剔除部分申索段落,羅啟瑞上訴得直,上訴庭提到陳官整份判詞約有九成二屬抄襲,最終將整案交予另一法官處理。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就陳嘉信的抄襲行為曾作出嚴肅訓誡,陳官當時表示明白和同意。

案件編號:CACV 42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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